《古蘭經》的自由觀

《古蘭經》作為伊斯蘭教的核心經典,不僅為廣大的穆斯林人民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信仰體系,而且為整個阿拉伯民族和國家提供了一套建國立族的哲學和文化體系,阿拉伯民族及其文明正是有了《古蘭經》才被世人所關注和瞭解。因此,《古蘭經》中的自由思想也是作為其哲學思想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其自由思想的研究,可以提供給阿拉伯國家和民族及廣大的穆斯林一個完整的對《古蘭經》自由觀的認識和瞭解,同時也可以為抵制西方的自由主義提供有力的精神武器。

一、自由的來源

《古蘭經》認為人類的自由是真主賦予的,真主是人類自由的真正的來源。《古蘭經》首先從真主創造了人與自然出發,其次才論述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及人類高於動物。《古蘭經》認為人和自然都是真主在六天之內創造,但是真主在創造世界萬物時不是首先創造了人,而是首先創造了適宜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外部世界,然後才創造了人。“真主曾在六日內創造了天地萬物,然後,升上寶座,除他外,你們沒有任何監護者和說情者”(32:4《古蘭經》,馬堅譯,1996,以下只注章節)這說明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自然界為人類提供賴依生存和生活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人類為自然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是真主在世間的代治者。雖然人與自然界中植物、動物都是真主創造的,但是人類與其他的生物又有不同,人又是高於萬物的。

《古蘭經》用了大量的經文講述真主創造人類的過程,“他精製他所創造的萬物,他最初用泥土創造人”“然後用濺水的精華創造他的子孫”“然後使他健全,並將他的精神吹在他的身體中,又為你們創造耳目心靈”(32:7—9)“他創造眾生,然後再造他們,再造對於他是更容易的,天地間最高的典型,只屬於他,他是萬能的,至睿的。”(30:27)“我確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態”(95:4)“他創造你們,先用泥土,繼用精液、繼用血塊,然後使你們出生為嬰兒,然後讓你們成年,然後讓你們變成老人——你們中有夭折的——然後讓你們活到一個定期,以便你們明理”(40:67)《古蘭經》只是在(24:45)談到真主“用水創造一切動物”。從以上的經文就可以看出來《古蘭經》認為人從生理上是高於其他萬物的,人類有與動物一樣的生理上需求的,人有生存的欲望、性欲及一切本能性的活動。但是這不足以說明人是高於其他萬物和動物的,最主要的是真主將精神吹在了人的身體中,人因此而有了精神,有了靈魂,成為靈魂和肉體的統一體。同時,人類是有理性、有知識、能思維、有語言、有意志的動物。

《古蘭經》中明確說明真主使人類成為在世間的代理人,而且《古蘭經》本身就是真理,真主是把《古蘭經》降示給人類的,人類有了信仰,有了知識、理性和智慧,有了道德和法律,因此人類才走上了文明之路。人類不僅是有思維的動物,而且,人類是能夠利用真主的知識,運用思維而改造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環境,這就是人類的勞動的能力,再加上人類有語言交流的能力,人類才逐漸擺脫自然界的限制,逐漸有了自己的自由。因此,人類的自由不是人類自己的創造,而是真主賦予人類的獲取自由的能力,人類才有了自己的自由,自由是人類的一項天賦的人權,是人類的本質,人類生來就是自由的。

二、自由的主體

《古蘭經》認為自由的主體是真主和人類,真主是絕對無限的自由主體,而人類是相對有限的自由主體。《古蘭經》中明確寫到“他是至赦的、是至愛的、是寶座的主,是尊嚴的,是為所欲為的。”(85:13—15)“他說:‘我的主知道在天上和地上所說的話,他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21:4)這說明真主是全知全能的,是至仁至慈的,是至真、至善和至美的統一體,因此真主作為宇宙萬物的創造者是擁有絕對的自由,而且真主不受任何時空的限制又是無限自由主體。

《古蘭經》認為真主是絕對無限的自由主體,但絕大部分還是在論述人的自由,是將真主的自由置於人類的自由之上而來充分論述人的自由,也就是說真主的自由是人類自由的基礎和前提。

《古蘭經》認為人類作為真主在世界的代治者,是區別於其他一切生物的,是擁有知識、理性、智慧的,是有思維、能勞動、能交流的動物,因此人類是擁有自由的動物。但是人類在現世中的自由又是有著許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一方面來自于真主前定,一方面來自於自然界和人類本身的限制,而且有時空限制。真主前定了人類的一切,包括人的生命的長短,財富的多寡和子孫的繁衍等等。但是真主對於人類的自由不是絕對完全的限制,是給予人類一定的意志自由,人類可以對世間的一些事情進行判斷和選擇,因此人類也就有了一定行為自由。真主在造人的時候,同時將感性和理性賦予了人類,人類有了理性以後,就會在善和惡兩方面進行選擇,這就意味著人類要對自己的行為自由而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否則人類將會給世界帶來災難,因為人類本性之中除了善的一面,還有惡的一面。

《古蘭經》關於真主的法度和道德倫理的論述是非常多的,可以說《古蘭經》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一部法律和道德經典,它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和道德體系,幾乎包括了人類的一切行為,就是因為人類有惡性的一面,人類要對自己的一切行為負責任。這些責任包括了人類不能負恩于真主的恩賜,要時刻記住感謝真主,還包括不能違反自然界的規律和人類社會的秩序和人類的利益。《古蘭經》中多次強調“真主絕不忽視你們的行為”(2:140、144、149、237、234)。而且《古蘭經》所認為的人類有限的自由在前世和後世是不同的。

《古蘭經》認為人類無論是信教者還是不信教者,無論是行善著還是行惡者,他們的自由都是受到真主的前定、自然界和人類本身及時空的限制,都是有限的自由,真主對於信教且行善者所應許的樂園和對不信教且行惡者的火獄,在現世還是處於可能的狀態。但是在真主對人類做了復活日的宣判以後,這些應許就會變為現實的,真主才真正和人類兌現諾言。信教且行善者進入了真主應許他們的下臨諸河的樂園,並且會永居其中,他們就擁有了除真主前定以外的所有自由,而不信教且行惡者,他們被送進了火獄,並永居其中,因此會完全徹底地失去一切自由。

《古蘭經》對於這些內容是很明確的,“你當向信教而且行善的人報喜;他們將享有許多下臨諸河的樂園,……他們在樂園裡將享有純潔的配偶,他們將永居其中。”(2:25)“信奉天經者和以物配主者,他們中不信道的人必入火獄,而永居其中;這等人是最惡的人。”(98:6)“信道而行善的人,是最善的人”“他們在他們的主那裡的報酬是下臨諸河的常住的樂園,他們將永居其中,真主喜悅他們,他們也喜悅他;這是畏懼真主者所有的。”(98:7—8)因上,真主的公正性體現在人對善和惡的選擇上,真主對每個人都是公正的。

三、實現自由的途徑

自由的追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必須有一定的途徑,人才能夠獲得自由。《古蘭經》提供給人們追求和實現自由的途徑有三條。

第一條就是通過信仰的途徑。《古蘭經》作為一本天啟的宗教典籍,其首先認為人類要克服現世自由的有限性,就必須首先認識真主的至大、至能、至赦和至慈等本質屬性。

《古蘭經》認為“你們把自己的臉轉向東方和西方,都不是正義。正義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經、信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產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貧困、患難和戰爭。這等人,確是忠貞的;這等人,確是敬畏的。”(2:177)《古蘭經》認為這一途徑具體是從人類的意志或精神和行為兩方面進行的,在意志或精神方面是通過堅持六大信仰,即信真主獨一、信經典、信先知、信天使、信前定和信復活,只有堅持這六大信仰,人才能夠獲得意志或精神上的自由。在行為自由上,《古蘭經》認為堅持真主所定的五功。即念、禮、齋、課、朝,這五功是要求人們每天堅持誦讀《古蘭經》,每天堅持五次禮拜(晨、晌、晡、昏、宵),每年齋戒一個月,每年將自己所收入的一定比例完納天課,每個人在有一定財力了的情況下一生至少去麥加朝覲一次。這就要求人們從口到全身,從早到晚,從小到老,從年初到年末,從家到旅途的各個時空方面做了規定,讓人們時刻紀念真主,感謝真主。

第二條途徑就是道德修煉。既然人性中有善惡兩方面,那麼,真主要求人們發揚善的一面,抑制惡的一面,使人從惡的一面轉向善的一面,不斷的通過道德修養逐漸擯棄人性中惡的一面,走向善的一面,最後達到聖人的境界,只有這樣人才能夠不斷地認識到真主所賦予人的自由。

《古蘭經》認為,一個人要想成為在後世能夠進入樂園的人,就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信教,另一個就是要行善。因此,這惡的一面就使《古蘭經》形成了一個關於限制人類行為的道德和法律的體系,幾乎包括了人類的一切行為,如《古蘭經》提倡施捨,反對吝嗇;提倡寬容,反對心胸狹窄;提倡團結,反對分裂和拉幫結派;提倡孝敬父母,反對對老人和兒童不公平對待,尤其是對孤兒財產的佔有;提倡人們之間和諧友愛,反對鬥爭和衝突;提倡人們不要以善小而不為,以惡小而為之;提倡人們健康的生活習慣,反對吸煙、喝酒、賭博;提倡買賣公平,反對在買賣交易過程中的克扣;提倡人們之間要互相信任,反對欺騙他人;提倡人們之間要坦率相處,反對誹謗、謊言、背談;提倡人們通過正常的管道娶妻生子,反對姦淫等等。總之,《古蘭經》所要求的道德和法律體系是以以德報德,以怨報怨為最基本的原則。

第三條途徑是認識途徑,包括認識世界和人類自身兩個方面。《古蘭經》鼓勵人們要不斷地探索自然界的奧秘和神奇,不斷地學習、經商以便來理解真主的偉大和人類的渺小。“你們要觀察天地之間的森羅萬象。”(10:101)“天地的創造,晝夜的輪流,在有理智的人看來,此中確有許多跡象。他們站著、坐著、躺著紀念真主,並思維天地的創造。”(3:190—191)而且《古蘭經》鼓勵人們認識自我,要不斷地反思人類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反真主意志,“教人思想一下,他自己是用什麼造成的?”(86:5)《古蘭經》要求人們不斷地克服自己的私欲,要人們對現世的生命、財產、子女和配偶不要太重視,否則人們會忘記感念真主,忘記後世的生命、財產、配偶和子女才是真正的,後世才能得到一切,包括真正的自由。我們可以看到在實現自由的途徑中,無論是信仰的途徑,道德的途徑,還是認識的途徑,人類都是同時既用感性的方式,又同時用理性的方式,而且在具體的途徑中又各有側重而已。在宗教中也有理性的成分,否則人們怎麼會理解真主賦予人類的知識呢,又怎麼會理解真主的存在,人們在道德的修養中對善與惡的判斷和選擇本身就是一種理性的活動。在理性的認識當中,感性的成分也是不可少的,“堅韌”就是《古蘭經》所講的一個主要的品質,而且對於真主跡象的觀察和瞭解,是絕對不能離開人的感性的認識能力的。另外,人類還有超感性和理性的認識能力,但是這種人是極少的,是聖人和其他對真主有參悟能力的極少數人才有的。

四、自由的目標

《古蘭經》認為人類實現自由的目標就是為了認識真主,獲得後世樂園的幸福和得到真主的喜悅。《古蘭經》不僅提供給了人們認識真主獲得自由的途徑,而且給人類指明了實現自由的目標。《古蘭經》對樂園的描寫是這樣的:“我的眾僕啊!今日,你們沒有恐懼,也沒有憂愁。”(43:68)“‘你們和你們的妻子,愉快地進樂園吧!’”“將有金盤和金杯,在他們之間挨次傳遞。樂園中有心所戀慕,眼所欣賞的樂趣,你們將永居其中。”“這是你們因自己的善行而得繼承的樂園。”“你們在其中,將有許多水果,供你們取食”(43:70—73)《古蘭經》認為人類在現世是短暫的,人類的生命、財產、子孫等一切都會在復活日的那一天消失,只有真主和人類的靈魂才是真正存在的,真主創造現世中的一切,就是為了使人類利用真主賦予的知識和能力,不斷地認識自然界、人類本身,克服現世中的一切限制,使人類的惡性在不斷的認識和磨練中向善性的一面轉變,最後在認識真主的偉大、全能、全聰之後進入樂園,獲得自由。

《古蘭經》認為真主對於人類實現自由是進行了引導的,而不是讓人類盲目地去實現自由。“在你之前,我確已派遣了許多使者,去教化他們的宗族,那些使者就昭示他們許多明證,然後,我懲治犯罪的人。援助信士,原是我的責任”(30:47)真主在每個民族中都派有一位先知去引導他們本民族的人們向獲得真正自由的方向奮鬥,但人類中有克服不了人性惡的一面的民族和個人,不跟隨真主和先知的引導,走上了沉迷于現世,不信教,不行善的迷途,“罪人們將來必永居於火獄的刑罰中,”“那刑罰不稍減輕,他們將在其中沮喪。”“我沒有虧枉他們,但他們自欺”(43:74—76)因此,他們失去了實現後世自由的目標,最終被送進了火獄,失去了自由,而那些遵從真主和先知引導的民眾,認識到真主才是真正的存在,得到了真主的喜悅,所以他們進入了下臨諸河的樂園,獲得了自由。

五、個體自由和人類自由

《古蘭經》不僅論述到了人類的自由,而且也論述到了作為人類個體的自由。《古蘭經》認為人類個體的自由包括享有生命的自由、勞動的自由、受教育的自由、結婚生子的自由、信仰的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等等。《古蘭經》認為個人為了生存可去經商,從而獲得豐厚的物質基礎,但必須是在經商後要感謝真主的恩賜,“尋求主的恩惠,對於你們是無罪的”(2:198)“當禮拜完畢的時候,你們當散佈在地方上,當尋求真主的恩惠”(62:10)《古蘭經》作為1400多年前的思想,能夠認識到人類生存必須有一定的經濟基礎,鼓勵經商,這本身就是一種奇跡。關於工作的論述,“你說你們工作吧!真主及其使者和信士們都要看見你們的工作;你們將被送到全知幽明者那裡去,而他要將你們的工作告訴你們”(9:105);《古蘭經》鼓勵人們去結婚,享有婚姻自由,“你們中未婚的男女和你們的善良的奴婢,你們應當使他們互相配合。”(24:32)。

《古蘭經》認為信仰的自由,不喜歡用強迫的方法使人們信教。“對於宗教,絕無強迫。”(2:256),“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難道你要強迫眾人都做信士嗎?”(10:99);思想自由在《古蘭經》中也有論述,如“你說:‘我只以一件事勸導你們,你們應當為真主而雙雙地或單獨地站起來,然後思維。’”(34:46),“你說:‘你們要觀察天地之間的森羅萬象”(10:101)。對於人類的自由,《古蘭經》是要求人類承擔相應責任的。那麼,對於個人,《古蘭經》明確規定每個人的責任要他個人親自承擔,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你們當防備將來有這樣的一日:任何人不能替任何人幫一點忙,任何人的說情,都不蒙接受,任何人的贖金,都不蒙採納,他們也不獲援助。”(2:48)

結束語

因此,《古蘭經》的自由觀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不是僅僅就意志自由一個方面的自由觀,是包括自由的來源、自由的主體、實現自由的途徑、人類自由和個體自由五個方面構成的完整體系的自由觀。

《古蘭經》包含有豐富的關於自由的思想,為廣大的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人民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關於自由的觀念,而且這些觀念在廣大的穆斯林心目中是有著深深的印記,並且為阿拉伯國家和廣大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提供了建立自由民主社會內在的自由精神和文化內涵。自由是真主賦予人類的最基本的權利,是全體人類的本質,而不是某個人、某個民族或某個國家所特有的。

而且《古蘭經》所提供給我們的是一種相對意義的自由觀,對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都是有一定的整合作用,這恰恰對西方文化所宣導的那種自由主義有一定的抵制作用。

《古蘭經》所提供的這種自由觀證明阿拉伯伊斯蘭文明是有著很深厚的自由精神的積澱,這些信仰伊斯蘭教的國家和民族完全有能力依據真主賦予人類的這種自由精神,建立自己的民主、自由社會。

【來源:西安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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