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搞錯了(三):妻室與姻親

最近,我在教授一些課程,其中一門令我傾力尤多。課程進展頗順,臨近結課之際,一位女士請求與我私談。她論及其夫,稱:“我的丈夫十分虔誠,日禮五拜,時常入寺……但與此同時,他禁止我訪親,也不願我與家人聯絡,因此我每每幾乎都在秘密與母親通電問候。我若對丈夫隱瞞這一情況,這種悖逆丈夫的行為屬於非法嗎?”

她稱其夫常對她說:“丈夫有管控妻子的權利,我是家中的‘領導者’,你必須遵從我。因此根據真主之命及聖行、教法之令,妻子需順從丈夫。如今你為我妻,便不能常與家人聯絡。”他還對她強調稱:“不可獨出家門,除非我與你一道,否則你只可待於室內,屋外後院亦不可獨往。”她沮喪於此。迫于丈夫距其較近,她只能趁入廁及類似間隙見機諮詢此事。

我發現,很多時候,人們在假借伊斯蘭之名行事。他們引用經訓與教法,但事實上卻做著與其完全相反之事。

夫妻關係是人際關係中的一種。儘管丈夫被賦予了某些家庭責任,但《古蘭經》有言“الرِّجَالُ قَوَّامُونَ عَلَى النِّسَاء”,即:男人是維護婦女的[2]。“قوّام”一詞並無“掌管、管控”之意,但有趣的是,很多譯本都將此節經文譯為“男人是掌管女人的”,而其實“قوّام”的所有詞意中皆無這層含義。事實上,主之尊名“الْقَيُّوم”與其同根:“اللّهُ لا إِلَـهَ إِلاَّ هُوَ الْحَيُّ الْقَيُّوم”(真主是永生不滅的、維護萬物的[3])。因此,即便當它用以描述主之屬性時,仍不表“管控”,而表“維護、呵護、照管”之意,即:主是“維護萬物”的“維護者”。

因此,以此節經文為依據而斷言“我有權掌管你”實則毫無意義。再者,妻子與丈夫屬於夫妻關係,但與此同時,她們與其父母之間也存在親子關係,與其胞親之間又存在手足關係,與其親朋之間亦存在同道關係……任何一種關係都無權侵犯、取代另一種關係。每人身為獨立個體均有其獨立空間,任何一人都非他者之奴,我們皆為真主之僕。因此,舉例而言,母親對我享有權利,但她無權干涉我對妻子的正當義務。對妻子亦如此。我有權告知她應行某事,但倘若這會侵犯到妻子與其父母間的基本權利(例如:慰問父母),我便對此無權干涉。即便我制止其行,這仍將毫無意義,因為慰問父母亦是其應盡之責而非個人私願,它確是真主之令。當主說“وَوَصَّيْنَا الْإِنسَانَ بِوَالِدَيْهِ حُسْنًا”(我曾命人孝敬父母[4])時,主是責成人類應盡的義務,他並未說“男人應孝敬父母”或“女人應于婚後孝敬父母”云云。

在此情景中,除了假借、錯引伊斯蘭經訓外,另一件荒誕之事是,這位女士甚至全失自由,例如“她能否出門”,“能去哪裡”等。這並非宗教規制,丈夫其實無權以伊斯蘭的名義限制妻子的出行自由。若丈夫對此心生不安或看護過度,甚至見妻出門他便幾近瘋狂……這實際上是他自身的心理問題,與伊斯蘭無關。因此,我無意勸妻子違逆其夫,但出門與否確實是妻子的個人選擇,她自身有權作此決定。換言之,你不能阻擋他人履行責任,亦不能制止他人享受權利,至少她有權呼吸新鮮空氣。

也有人會借此走向另一個極端,道:“既然我已經知曉相關知識,也耳聞聖賢之例……現在,我要開啟我的個人之旅,我要駕車去加利福尼亞!再見了吾夫!”此類情況或許會發生,但這又代表了另一類問題,它亦是一種持有叛逆傾向的心理非常態。

家庭關係絕非一種以教規為籌碼的雙方博弈,為迫使對方按照自身意願行事,我對你引用一則聖訓,你對我引用一句經文……在此情況下,你們之間的問題實質上已經遠甚於經訓之勸,這種關係已屬非常態的婚姻。正常的婚姻應是雙方商討、折衷並且確保對方保有悅意的過程,而假借宗教之名脅迫對方行事是極其惡劣之行為,在婚姻關係中難再有比之更甚之事。他們牽強地引經據典以將自己的一腔私願強加於人,所引之言卻與欲置之境毫不相符。

雖然我對這位女士盡己所能施以勸言,但最終她需自身直面困境並獨自解決婚姻之難。無論怎樣,能夠將家內之惑坦言訴之以求決策,如此之人確實勇氣可嘉。事實上,很多關係皆需開放性對話。當有人誤用宗教時,他者需對其施以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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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翻譯自謝赫Nouman Ali Khan的視頻講座That’s Messed Up: Wives and in-Laws (Ep.3),有刪節。
原視頻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iprwpl0AgE&list=PLutdSTmJ7bAKD7QHoVOc43GatI2fBFv8n&index=3&t=356s

[2]《古蘭經》4:34,馬堅譯本。

[3]《古蘭經》2:225;3:2,馬堅譯本。 [4]《古蘭經》29:8,馬堅譯本。

文章來源:微信平臺“words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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