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律的現實性(二)婚姻与家庭

有關婚姻、家庭的律例

五、伊斯蘭法律關注到人的性欲本能,故不像一些宗教那樣廢棄性欲,或鄙視性欲、視性欲為污穢物;它也不像一些哲學那樣讓欲望牽著人的鼻子走。與此不同的是,伊斯蘭規定通過純潔方式滿足性欲;這種方式,保證了人種繁衍,體現了人的尊嚴,使人截然有別於其他動物。這一方式便是“婚姻制度”。古蘭經在提到非法婚姻和合法婚姻後說:“安拉欲為你們闡明禮義,並指示你們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們。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安拉欲赦宥你們,而順從私欲者,卻欲你們違背真理。安拉欲減輕你們的負擔;人是被造成懦弱的。”(古蘭經四:26-28)這裡稱人是“懦弱”的,意指人在性欲面前的弱性。

多妻

六、由這種對生活、對人的客觀現實觀點出發,伊斯蘭允許多妻。妻子中有這樣的人:有些人患上惡疾後久治不愈;有些人經期長達十天或更多;有些人憎惡男子,要她取悅丈夫是極為困難的事;同時,並非每個男子都能完全控制自己的欲望。只要上述女子和男子的存在是一種現實,那麼,正大光明地為他們提供一種合法婚姻途徑,而不讓他們黑暗中偷偷摸摸地幹罪惡勾當,豈不是更相宜嗎?!如果女子中有人患了不孕症,而丈夫卻渴望有個孩子,那麼,讓丈夫再跟另一個能生育的女子結婚,實現要孩子的願望,而不致通過離婚刺傷前妻的心,或以禁止再婚使丈夫對孩子的希望化為泡影,這樣做,豈不是更為可取嗎?如果社會上適婚女性的數量多於男性,尤其是戰後女性數量大大超過男性,那麼,這些多餘的女性除了以下三種選擇外別無它路:

(一)在家眷家裡度過一生,終生做處女,被剝奪了做妻子和做母親的權利;而做妻子和母親,是安拉賦予女性的天然情感,是女性不由自主的意識。

(二)背著家庭、社會和道德,另覓非法途徑,以滿足自己的欲望。

(三)與一個有能力保護她的貞節,並公平對待她的已婚男性結婚。

其中,第一種選擇顯然是對相當數量女性的極大不公,因為她們是無辜的,她們活下來,並非是她們咎由自取;第二種選擇既侵犯女性的權利,又侵犯社會的權利,同時是對道德的踐踏。遺憾的是,這在西方社會頗為流行;西方禁止多妻,卻允許有眾多的“女朋友”和“情人”。這就是說,現實迫使他們擁有多個女性,然而那卻是非道德、非人性的“多情人制”,因為男子除了滿足肉欲外,不負任何義務,對由“多情人”而產生的任何後果一概不負責任;只有第三種選擇才是公正、純潔、符合人性、符合道德的解決辦法,這正是伊斯蘭所選取的。

離婚

七、允許調解無效的夫婦離異,也體現了沙里亞的現實性。同時,伊斯蘭非常尊重夫妻關係,把它稱為“堅實的盟約”[1],這一表達同樣用於先知的聖格和地位。離異原本是非法的、受禁的,這由古蘭經和聖訓的許多依據佐證。安拉在關於虐待丈夫的妻子的節文中說:“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麼,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安拉確是至尊的,確是至大的。”(古蘭經四:34)古蘭經把離間夫妻關係稱作是不信主的魔術家的行為。(古蘭經二:102)穆聖說:“離異是合法的,但安拉最不喜歡離異。”(艾布達伍德傳述)伊斯蘭命令丈夫對自己的妻子要忍耐,即使對妻子有厭惡感,也不要把這種情感輕易流露出來,要沉著冷靜:“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古蘭經四:19)同時命令丈夫採用多種媒介教育不講理的妻子,直到妻子改變態度,與丈夫重歸於好;責成社會通過民政部門加以調解、公斷。安拉說:“你們當從他們倆的親戚中各推一個公正人,如果兩個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麼,安拉必使夫妻和睦。”(古蘭經四:35)

然而,實踐證明,生活中確實有一些不成功的婚姻;夫妻之間根深蒂固的積怨和矛盾,或許會使一切調解措施付之東流,此時此刻,離婚雖然無情,卻也是最終無可奈何的苦口良藥。俗話說的好:“合不來就分開。”否則,會象一位哲人所言:“同與你不合又不分開的人在一起,是莫大的災難。”詩人穆太奈比說:“一個自由人的災難,莫過於有一個非得結交的敵人!”

沙里亞的現實性

雖然《聖經》中嚴禁離婚,基督教傳教勢力曾對允許離婚的伊斯蘭進行過長期的攻擊和誹謗,但是,無情的現實迫使當代的基督教承認了離婚權,而且在允許離婚上走得更遠,走入另一種極端。曾幾何時羅馬天主教會嚴厲禁止離婚,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哪怕夫妻中的一方公開背叛另一方,與別人私通也不許離異,然而,它於最近突然公開宣佈離婚為合法。至此,基督教禁止離婚方面的最後一座堡壘終於倒塌。這不啻是造物主的法律對人為謬論的偉大勝利。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1]安拉說:“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古蘭經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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