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學(非格亥)的穩定與變化

在探討了古蘭經啟示、聖行、聖門弟子懿行的穩定與通變後,我們必然會看到不同學派伊斯蘭法學的同一傾向,即原則、整體中穩定;細節、局部中通變。

伊斯蘭法學沒有給穆斯林絕對的自由,讓他們擅自組合自己的生活,即使斷送信仰、價值觀念也在所不惜;同時,它也沒有以不變的細則條規約束穆斯林的一切生活事務,使之不得有絲毫的變通。不錯,穆斯林法學家必須受古蘭經、聖訓明確穩定明文的制約,因為這類明文的肯定性和佐證性是斷然的、毫不含糊的;明智的制法者(安拉)要以此統一人們的認識,消除人們的分歧,使人們取得認同。所以,它是穆斯林社會思想統一和行為統一的基礎,它之于穆斯林共同體,猶如山嶽之於大地,使大地保持穩定,不致動盪、渙散。這類明文相對較少。在遵守這些制約的同時,穆斯林法學家在創制演繹、運用思維的兩大領域,可擁有廣泛的自由。

法律空白領域

第一個領域,不妨稱之為“法律空白領域”,即經典明文有意留給烏瑪中的主事人,讓他們根據大眾利益的需要、沙里亞立法宗旨去創制演繹;制法的主在這一領域沒有以任何命令和禁戒約束我們。部分法學家把它叫做“諒解”(爾夫五),是根據一些聖訓的提法:“安拉在他的經典中允許的事便是合法,安拉所不允許的便是非法;安拉沒有提到的,便是諒解;故你們當接受安拉的諒解,因為安拉不會忘記任何事情的。”接著,穆聖念了以下節文:“你的主是不忘記的。”(古蘭經一九:64)另一段聖訓說:“安拉規定了一些法度,你們不要逾越它;制定了一些主命,你們不要拋棄它;禁止了一些事物,你們不要違犯它;沒有提到許多事,是對你們的慈愛,而不是忘記,故你們不要窮究。”(達爾古特尼傳述;腦威傳于《四十段聖訓》中)

沙里亞所規定的法度,不容逾越的,如離異後可重歸於好的機會是兩次;離異女性的待婚期是三次月經或分娩為止;遺產繼承人法定的份額;天課的起征點和數量;法定的一些刑律,如百鞭、八十鞭、斷手等等。任何一個演繹者或執政者無權更改這些總綱,也無權逾越這些法定數量。又譬如,安拉規定的主命義務,象作為伊斯蘭基石的四項天課,以及吉哈德(聖戰)、勸善戒惡、孝敬雙親、聯繫近親、善待鄰居、交還信託、公正裁決等,任何人不得廢除這些主命中的絲毫,也不得有些微的輕視。它們的主命性質是伊斯蘭沙里亞所肯定的,不容停止,也不容變化;它們是穆斯林社會中永遠存在的主命。我們在前面提及的一些禁律也是這樣,如以物配主、邪術、故意殺人、吃利息、侵吞孤兒財產、臨陣逃跑、誣衊無辜的信女、私通、飲酒、偷竊、作偽證等。這一切都是穩定不變的,無論到了什麼時代,無論哪個穆夫梯(最高法官)和統治者都不許使之合法或對此有所通融;它們是一個穆斯林社會不可或缺的禁律。

除了這些明文指定的法度、主命和禁律外,便是未曾提到的領域,讓人們去創制演繹(伊吉提哈德)。這是出於對烏瑪的仁慈,為烏瑪提供的便利和寬大;據此,烏瑪眼前是廣闊而變通的天地,自由而方便地運行其中,而無須有宗教上的負罪感或現世中的窘迫感。

至於穆斯林共同體怎樣去填充這一經典明文有意遺留的“法律空白”或“諒解領域”,對此,沙里亞法學家則有種種不同的評估方式和鑒定方法,如有拓寬演繹途徑的,有限制演繹的;有演繹較多的,有慎用演繹的……例如,一定前提和條件的類比(儘管有些莫爾太齊賴派和伊瑪目派對此持異議);哈奈非派、馬力克派所堅持的“唯美”,有人稱之為“十分之九的知識”;沙里亞明文未肯定或否定的“利益”說,是馬力克派的著名主張,四大學派在實踐中也都遵循這一主張。凡研讀每個學派經典的人不難發現這一事實。特定前提下的習俗也是立法依據,因此,立法原則中有一條是:喜聞樂見與法定明文同等重要。有人在關於法學的詩中吟道:

習俗在沙里亞中有一席之地,

有些律例或許以習俗為據。

此外,還有一些無經典明文前提下的立法依據,可參閱有關法學原理典籍。

或然性經典明文領域

第二種領域,是有關隱晦性明文的領域。明哲的主有意使之具有或然性質,使之能夠容納多種理解和認識。譬如,理解它的時候,有拓寬的,有狹隘的;有類比的,有表義的;有嚴格的,有通融的;有切實的,有假設的,等等,其中大有探索、迂回的餘地。人們可權衡、比較,採納最正確、最能體現沙里亞宗旨的觀點。因為一種觀點或許適合一個時代,而不適合另一時代;或許適合一種環境而不適合另一種環境;或許適應一種狀況,而不適應另一種狀況。

伊斯蘭制度中有一些一致認同的內容(依吉瑪律),是學者們之間沒有分歧的,是伊斯蘭制度賴以建立的不變的基礎。如土地個人所有制、土地利用權、土地繼承權等,穆斯林法學家對此沒有任何異議。然而,如果我們去探討利用土地的方式和途徑,就會發現有種種不同學派和主張,每一派都依賴或然性的沙里亞證據。例如,有人禁止合資耕種,允許租種,其依據是一部分傳述友及其他事物中可租用的普遍律例;另有人持相反觀點,允許合資耕種,其依據是穆聖曾這樣跟海白爾的猶太人合作過,並指出合資耕種中共擔風險的事實。同時又禁止租種土地,認為租用者一人承擔種子及其他費用,還要付出勞動,卻享不到既成利益,而土地主人卻得享既成租金。而共同耕種卻不同:無論收成或多或少,雙方總是同舟共濟;還有人同時許可合種和租種,前提是合種中不能放非禮條件,這派人認為絕對禁止合種和租種的證據不足;有人在租種中設了一個前提,即主人在旱年或有災情時應根據欠收情況降低租金,因為穆聖曾命令旱年中減租;另有人既不允許合種,也不允許租種,而讓土地主人作兩種選擇:其一,親自耕種土地;其二,把土地借給他人無償耕種。其依據是以下聖訓:“誰有土地,應親自耕種,或轉讓給自己的弟兄。”(布、穆傳述)

在這些眾說紛紜的法學見解中,在這一豐饒的非格亥土壤中,穆斯林法學家以及穆斯林社會發現的將是怎樣一種通變和豁達!其中的每一種見解,都有自己非格亥依據和沙里亞明證;每一種見解都有自己的價值和份量。我們可以根據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時代的現實,去選用證據最強、最能實現大眾利益的見解,同時,任何一個法學家不會因此向我們發難。因為法學家們達成的共識是:演繹者在演繹問題中不應受到非難。

這便是伊斯蘭的沙里亞大法。假若安拉意欲,他必使沙里亞整個律例由明文確定下來,成為斷然的證據,因而就沒有創制或演繹的餘地,也無所謂學派之間的分歧、事過境遷的法塔瓦(判例)變動了,而有的是亙古不變的一種律例;如果安拉意欲,他也可以使一切沙里亞經典明文成為或然的證據。因而也就沒有一項斷然的律例了,更不用說那些無經典明文證據的事宜了。這樣勢必引發動盪和混亂,與眾使者的使命格格不入。因為安拉以明證派遣了眾使者,向他們降示經典和天平,為的是世人立行公正,讓使者們裁決人們之間的紛爭,進而把人們引向正道。

然而,安拉卻意欲把一些斷然、確鑿的內涵作為伊斯蘭的源泉和明證之一;這些斷然性的內涵是不容爭辯、不容改變的,也不容有多種解釋;凡是穆斯林對這些律例只能奉命唯謹,不得疏忽,否則對天經、聖訓的信仰就有了損害:“當安拉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古蘭經三三:36)“當信士們被召歸於其使者以便他為他們而判決的時候,他們只應當說:‘我們已聽從了。’”(古蘭經二四:51)與此同時,安拉也意欲有一些演繹性的源泉、或然的證據,以便使人們有充分思考、權衡的餘地,故而允許有多種創制、演繹管道和思想學派。正是沙里亞源泉所蘊含的這一伸縮性,給正面的發展演變提供了廣闊的天地。

判例(法塔瓦)隨時間、地點、狀況、習俗的變化而變化

由於上述原因,各個時代的穆斯林法學專家們毫不遲疑地主張:法塔瓦應根據時間、地點、習俗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伊瑪目伊本·蓋伊姆在《法塔瓦(判例)的變化》一章中說:“這是很有裨益的主題,由於對它的無知,使沙里亞中發生了重大的謬誤,結果把一些無力承受的困難當作了必盡的義務;殊不知,偉大的沙里亞是不會帶來如此強人所難的律例的。沙里亞的基石便是謀求僕民今後兩世的權益;故沙里亞的整體便是公正、慈愛、利益。因此,凡是不義的、不仁的、有害的、無聊的判例,與沙里亞無關——即使牽強附會地列入其中也罷。”[1]

馬力克派的伊瑪目格拉菲在其著《判例》中寫道:“曾以習俗、風尚為基礎的判例,如果沒有隨那些習俗的變化而變化,而是原封不動,則是違反公決(伊吉瑪律)的,並且是對宗教的無知。”在《區分》一書中,格拉菲以同樣方法涉及這一問題。

在伊曆十三世紀,哈奈非派後期的著名學者伊本·阿比丁寫成名著《以慣例為基礎的部分律例與慣例的傳播》,其中的判例即源自哈奈非派學者們各個時代的主張及法塔瓦。伊本·阿比丁在該著中說:許多律例(乎庫木)隨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如人們習慣的變化,或發生意外事件,或腐敗成風,等等;這些情況下,倘若先前的律例原封不動,勢必給人們造成困難甚至危害,也與沙里亞給人方便、消除危害的原則不符。因此,我們看到哈奈非派許多學者對該派創制者大伊瑪目的很多主張持異議,因為這些主張與大伊瑪目當時的時代背景是分不開的。學者們深知:假如大伊瑪目活在他們的時代,必定採納該派有關立法原則,與他們持同一觀點的。

法塔瓦(判例)隨環境、時代、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其例有:歐麥爾·本·阿卜杜阿齊茲(願主喜之)任麥迪那總督時,如果有人起訴時帶來一個證人,並自己發誓,則把起訴者的誓言按第二個證人對待;當他擔任哈裡發,定都沙姆(今敘利亞一帶)時,卻判兩個男人或一男二女作證,有人問個中原由時,歐麥爾說:我們發現沙姆人與麥迪那人大相徑庭。[2]

歐麥爾在沙姆的判例與穆聖“一人作證並盟誓”的判例並不衝突,因為穆聖當時的判例只說明可以那樣做,而不是說必須那樣做。所以,在一些情況下允許一人作證並盟誓;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這樣。這是基於一些正確的理由,如歐麥爾·本·阿卜杜阿齊茲的判例。同時,一人作證並盟誓的聖訓是正確可靠的,如果籠統地拒絕這段聖訓,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執行這一聖訓,也是一種草率行為。

另一例子是:謝木斯·艾因麥·西爾赫西[3]寫道:艾卜哈尼法(願主慈之)在三傳弟子時代(塔比爾·塔比恩)判斷一個表面正直的人可以作證;但後來,艾卜哈尼法的兩位弟子艾卜優素福和穆罕默德卻禁止這樣的一個人作證,因為當時人們已謊言成風。哈派的法學家們在解釋大伊瑪目和弟子的類似分歧時說:“這是時代的不同,而不是證據的不同。”

波斯人剛接觸伊斯蘭、對阿語發音困難的初期,艾卜哈尼法允許波斯人中謹守聖行的人在禮拜中用波斯語誦古蘭經;後來,波斯人逐漸能夠適應阿語發音,加之異端盛行,艾卜哈尼法就收回了那一主張。[4]

據傳,馬力克派法學大家、當時的該派權威學者艾卜穆罕默德·本·艾蔔宰德·基爾瓦尼曾養了一條守門的狗,於是部分人譴責他說:“馬力克討厭狗,你怎麼還養它呢?”艾蔔·穆罕默德的回答是:“假如馬力克活在我們這個時代,他或許會養一頭雄獅呢!”

研究者可以在每個學派中發現判例隨時間、地點、狀況而變化的許多實例。這並非是人們所創的異端(比達爾),而是源自聖訓及聖門弟子懿行的。伊本·艾蔔西拜的傳述,一個人去見伊本·安巴斯,對他說:“殺了信士的人有討白(悔罪)嗎?”伊本·安巴斯答:“沒有討白;其人必入火獄。”當那人走後,在坐的人問伊本·安巴斯:“你以前不是這樣給我們作判例的,今天又怎麼了?”伊本·安巴斯說:“我觀其人面有怒色,想殺一個信士。”在坐的人遂去調查那人,果然如此。這裡,伊本·安巴斯從那人的眼睛中看出忿恨、欲去殺人的凶光,而他前來只是為了找一個他將犯罪後允許討白的判例,故伊本·安巴斯打斷了他的希望,杜絕了他的退路,使他不致去犯這種大罪;假如伊本·安巴斯看到的是對以往罪過懺悔者的形象,必定為之打開希望之門。

賽義德·本·曼蘇爾的傳述,蘇夫揚說:學者們被問及殺人的判例時都說:“殺人者沒有討白(悔罪)的餘地。”當有人實際殺了人時,他們又都說:“你悔罪吧!”艾卜達伍德收集的聖訓也同出一理:艾布胡勒的傳述,一個人問穆聖關於齋戒者能否擁抱妻子的律例,穆聖允許之;而另一個人來問穆聖時,穆聖卻禁止他那樣做。原來,穆聖所允許的是個老人;穆聖所禁止的是個青年。

更為鮮明的是,穆聖曾以多種答案回答同一個問題。因為詢問者參差不齊,所以他根據每個人的情況給予相應的答覆,給每個人相應的良方。當有人要求他給予一個綜合性囑咐時,他說:“勿怒。”另有人請教同一問題時,他說:“你應當謹言。”就這樣,穆聖給予每個人適應其病症的藥方,給每個人提供最適合其狀況的方案。這些例子是判例隨問者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根本。

同一類型的例子還有:布哈裡傳自艾布胡勒,有人問穆聖:“什麼工作最優越?”穆聖說:“歸信安拉及其使者。”又問:“其次呢?”穆聖說:“為安拉而戰鬥。”又問:“再次呢?”穆聖說:“虔敬的朝覲。”在這裡,穆聖把為安拉而戰鬥(吉哈德)作為信仰之後最優越的工作;還有許多不同的聖訓都向詢問者說明:吉哈德是無與倫比的工作,除非是一個人能全年連續封齋,並整夜不眠地禮拜。但與此同時布哈裡又傳自信士之母阿綺舍(願主喜之),阿綺舍說:“主的使者啊!我們看到的最優越工作是吉哈德啊。”穆聖說:“對你們來說,最好的吉哈德是虔敬的朝覲。”其意是說,吉哈德是最優越的工作,是針對男人而言;至於婦女,對她們最好的吉哈德則是虔敬的朝覲。我們可以看到,當問者是女性時,穆聖的回答和判例隨之有了變化;因為扛槍打仗本是男子的職責。這一切是法塔瓦隨問者狀況而變化的根源,那麼,時間、地點發生變化後法塔瓦的變化更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了。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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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本·蓋伊姆:《演繹者的資歷》卷二。
[2]參閱阿里·哈斯蔔拉:《立法原則》84-85頁;伊本·蓋伊姆:《演繹者的資歷》卷三27頁。
[3] 系哈奈非派知名伊瑪目、大學者;所著二十多卷《法學海洋》是該派權威著作。——譯注
[4]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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