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根據人類本性而確立人權

十二個世紀以前的人類,未聽說過何謂人權,全世界對人的看法不外乎人應盡的義務及應受的懲罰。就在這時候,伊斯蘭來到人間,明確宣佈:人,既有應盡的義務,也有應享的權利;每一項義務都有相應的權利,而每一項權利都有相應的義務。這些權利並非同類被造物的“恩賜”,而隨意予奪;不是某一帝王、君主、長官或黨派的“禮品”,而是安拉根據人類本性而確立的權利。人類天性、沙里亞大法共同決定了這些權利的穩定與永恆。這些權利包括:生存權、尊嚴權、思維權、信仰權、發言權、求知權、財產權、溫飽權、安全與安寧權等。

我們將在下文中簡要探討人的一部分權利;至於詳明的人權內容,可參考其他專著。[1]

人的生存權

伊斯蘭賦予人的生存權以神聖性,通過教育、教誨、立法、司法以及一切社會、心理、思想的支持機制來保護這一權利。伊斯蘭認為,生存是安拉的賜予,不容任何人剝奪。統治者不得剝奪被統治者的生存權;主人不得剝奪僕人的生存權;丈夫不得剝奪妻子的生存權;父親不得剝奪兒子的生存權……因此,古蘭經譴責蒙昧時代的阿拉伯人殺害嬰兒的野蠻行徑。古阿拉伯人以女嬰為恥而加以活埋,因貧窮或擔心貧窮而殺死自己的兒女,古蘭經認其為大罪:“當被活埋的女孩被詢問的時候:‘你因何罪而遭殺害呢?’”(古蘭經八一:8-9)“你們不要因為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他們和你們。殺害他們確是大罪。”(古蘭經一七:31)

在生存權利中,伊斯蘭沒有區分對待白人與黑人,富人與窮人,自由民與奴隸,男人與小孩,甚至母腹中的胎兒也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利,不得加以傷害;就是私通後的胎兒,其母親和其他人不得將其墮胎,因為他也是受到尊重的生命,任何人無權侵犯他。穆聖時代,一個女人來見穆聖,自認與人私通並懷孕,要求穆聖洗滌她的罪惡,對她繩之以法。穆聖對她說:“你先回去,等分娩後再說吧。”當這個女人分娩後,抱著孩子來見穆聖,再次要求對她執行法度,穆聖對她說:“你先去哺乳他,直到斷奶。”就這樣,直到這個嬰兒會吃食物後穆聖才對那女人實施刑法,這一切是為了關顧胎兒及嬰兒的權利,因為在父母所犯罪過中孩子是無辜的:“一個人不負他人的罪。”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古蘭經和聖訓每每以嚴刑警告無故侵犯生命的人;甚至部分伊斯蘭學者主張殺人者的懺悔不被接受。為了捍衛人的生存權利,伊斯蘭制定了故意殺人者抵償的律例,同時鼓勵寬容、有償或無償和解:“信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制。”“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末,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有理智的人啊!你們在抵罪中獲得生命,[以此為制]以便你們敬畏。”(古蘭經二:178-179)針對誤殺制定罰贖律例:“信士不致於殺害信士,除非是誤殺。誰誤殺一個信士,誰當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並以血鍰交付屍親,除非他們自願讓與。被殺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們的敵人,那末,兇手應當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如果被殺者的宗族是你們的盟友,那末,兇手應當以血鍰交付屍親,並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誰不能釋放奴隸,誰當連續齋戒兩月,這是因為安拉准許他悔過自新。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四:92)從古蘭經節文中我們可以發現:與穆斯林有盟約的非穆斯林如果被誤殺,應當交付與穆斯林被誤殺同樣的罰贖。聖訓中強調指出,誰殺了非穆斯林的盟友,誰就聞不到樂園的氣味。

伊斯蘭不僅保護人的生存權利,而且也保護不傷人的動物的生活權利。穆聖說:“一個女人因一隻貓而入了火獄:她終日把貓囚禁起來,既不給食物又不讓它自己吃地上的爬蟲,直到貓死去。”又說:“假若狗不屬一類種族,我必命令殺它。”這段聖訓影射安拉的言語:“在大地行走的獸類和用兩翼飛翔的鳥類,都跟你們一樣,各有種族的。”(古蘭經六:38)如果這就是貓、狗的地位,這就是對它們生命的愛護、把它們作為和我們一樣的種族,那麼,人——安拉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的生存地位更是不言而喻的了。

人的尊嚴和名譽權

伊斯蘭在強調生命、財產神聖性的同時,強調人的尊嚴、名譽的不可侵犯性。穆聖在萬人彙集的辭朝中明確宣佈了這一原則,那是在禁城、禁月、禁日上的著名宣言:“安拉確已為你們規定:你們的生命、財產、名節都是不可侵犯的。”(布哈里、穆斯林所傳聖訓)所以,不管一個人在場與否都不得傷害;肉體傷害或言語傷人均屬非法,而且用言語傷人心靈或許比武器傷人肉體更為嚴重。

伊斯蘭不僅禁止殺人,而且嚴禁無故打人、鞭笞人,以主的棄絕警告那些行虧打人及袖手旁觀者,(推蔔拉尼等所傳聖訓)以保護人的肉體不受傷害;伊斯蘭禁止對人進行心理、精神傷害,如竊竊私語、譏笑別人、互起外號、嘲弄人、背談人、歹猜人等等,安拉為此降示《寢室》章的節文:“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不要互相誹謗,不要以諢名相稱……”(古蘭經四九:11-12)以此保證人死後也受到尊重,為此伊斯蘭命令為亡者洗大淨、穿屍衣並埋葬;禁止毀壞亡者的骨頭或侵害亡者的屍體,[2]而不象一些民族那樣燒毀亡者的屍體。穆聖說:“打碎亡人的骨頭等於打碎活人的骨頭。”(艾哈邁德、艾布達伍德所傳聖訓)聖訓學家伊本·哈哲爾在《法特赫》[3]中說:由此段聖訓可知,信士死後和生前一樣,其尊嚴依然神聖不可侵犯。而且,伊斯蘭在保護人的死屍的同時,保護死者的名節和聲譽,以免眾口傷害,穆聖說:“你們只對亡人說善言。”

生活保障權

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完全的生活保障,以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如吃、穿、住、醫療以及人所需要的一切。每個人都應有一份合法的工作,或務農,或經商,或做工,或從事任何一種益人的職業,以得到一筆滿足自己生活的收入。但如果一個人的收入不夠自己生活所需,則其富有的親屬應擔負其生活費,因為這個人屬於他們,他們也屬於他。安拉說:“在天經中,骨肉至親互為保護人。”(古蘭經八:75)如果他沒有富有的親屬,則由澤卡特(天課)中滿足其需求。澤卡特系穆斯林天命義務,取之於他們中的富人,用之于窮人。所以澤卡特來自烏瑪,又回到烏瑪。

值得一提的是,澤卡特作為天命,並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窮人的需求,而是為完全保障窮人及其家眷的生活需要。伊斯蘭社會中,窮人的最低需要並非是糊口,也不是滿足生活所需,而是完全保障生活的基本需求。伊斯蘭法學家們說:求學用的書屬於“完全保障”的範圍;職業工具亦然。而且,解決未婚者的婚姻也屬於“完全保障”之列;完全保障窮人及其家人生活的期限至少是完整的一年。不僅如此,伊瑪目沙菲爾主張應當滿足窮人一生的生活所需,使之不致再次需要澤卡特。第二位哈裡發歐麥爾說:“如果你們給窮人澤卡特,就應滿足他們。”又說:“誓以安拉,我要不斷給他們施捨,即使他們中的一個人擁有一百峰駱駝呢。”一百峰駱駝相當於駱駝澤卡特起征點的二十倍。

澤卡特並不是唯一的財產義務,而是週期性的穩定的定制,伊斯蘭把它納入最高責成範圍,認其為伊斯蘭五大基本之一。在天經和聖訓中,多次將澤卡特和禮拜——宗教支柱——相提並論。澤卡特本是自願繳納的天命,如有人抗繳,則採用強迫手段使之繳納,有必要時可使用武力,以保障窮人生活的權利。第一位哈裡發艾布·白克爾發動的著名的平叛戰役,就是為了由富人手中奪回窮人的權利。與此同時,倘若所收澤卡特不能完全保障窮人的生活,則每個地區的富人應當滿足其窮人的生活所需;如果富人採取主動,則由政府以沙里亞名義責成他們。因為沙里亞大法把穆斯林之間的互助合作定為天命,把穆斯林作為“彼此相接的建築”或“一個身體”,“自己飽腹過夜而不顧受餓的鄰居的人不是信士。”(聖訓)

然而,這種互助行動並不僅僅限於穆斯林內部,而是囊括與他們生活在同一伊斯蘭國度的受保護的教外人。當歐麥爾看到一個猶太教徒向人乞討時,命令管理員從穆斯林國庫中撥給猶太教徒一份夠用的財物,並把它作為這個猶太人及其他有經人[4]的定制。後來倭馬亞朝著名哈裡發歐麥爾·阿布杜·阿齊茲把這一原則寫信給部分省長,要他們予以執行。[5]同時,倘若澤卡特及其他施濟品不能滿足需要,則國家所有資源理應履行這一“完全保障”的職責,這是由國家對其國民負責的律例所決定的。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
[1]參閱阿里·阿布杜勒瓦希博士:《伊斯蘭的人權》;穆罕默德·安薩里博士:《伊斯蘭人權與聯合國人權宣言之比較》。
[2]如確有必要,則另當別論,如法醫要認證死亡原因,或許需要剖屍或打碎部分骨頭。
[3] 系《布哈里聖訓》的權威性注釋。——譯注
[4] 曾受天啟經典的基督徒、猶太教徒被稱為“有經人”。——譯注
[5]參閱作者著《伊斯蘭解決貧困問題的策略》。

    為您推薦

    發表評論

    電子郵件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標注

    1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