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望穆罕默德:人類史上國家無責賠償第一人

西元622年7月16日,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福安之)奉真主啟示之命令由麥加遷徙至麥迪那,這一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遷徙標誌著伊斯蘭復興事業的轉折,也開啟了人類文明的新紀元。西元639年,第二任正統哈里發歐麥爾為紀念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福安之)於622年率穆斯林由麥加遷徙到麥迪那這一重要歷史事件,決定把該年定為伊斯蘭教曆紀元,並將伊斯蘭教曆命名為“希吉來”(阿拉伯語“遷徙”之意)。     

遷徙到麥迪那後,受到麥迪那人熱情歡迎與鼎力支持的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福安之)開啟了歷史上第一個伊斯蘭國家的建設。其時,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福安之)集教權、政權、軍權於一身,是新生伊斯蘭國家的領導人,兼具真主的使者與世俗領袖雙重身份。一切國家事務都在簡陋的先知清真寺內處理,每天五次拜功之後,他面向大眾盤膝而坐,大家圍坐在他身邊,所有涉及宗教教義以及包括民事和刑事訴訟在內的世俗事件皆在這樣面對面的、平等無間的狀態中處理妥當。當時的麥迪那人,在任何時間內只要想向先知(願真主福安之)請教問題或請其裁決事情,那麼他只需要到先知清真寺做禮拜即可遇到先知。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福安之)秉承真主在《古蘭經》中的教導,實行民主、保障人權、尊重生命,其在麥迪那執政凡十年。先知(願真主福安之)逝世後,他的繼任者們——正統的四大哈里發(願真主喜悅他們)又繼續按照先知的方式執政三十年。

先知(願真主福安之)在麥迪那時期,位於麥迪那北部約200公里的海拜爾地區發生了一起殺人案。大致案情是:麥迪那人阿卜杜拉·本·賽合利在海拜爾被人殺害,當時的海拜爾是猶太人聚居區,案發時沒有現場目擊證人,也找不到能夠破案的線索,只是被害人的同伴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在案發地見到一夥猶太人,他猜測此案系猶太人所為,但沒有證據。回到麥迪那後,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和被害人的兩位親屬一起把案件報給先知(願真主福安之),先知(願真主福安之)按照伊斯蘭刑事訴訟程式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結果是按照“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沒有證據證明此案是猶太人所為的情況下,先知(願真主福安之)宣佈此案與猶太人無關。但被害人已死,為了表示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不至於讓他枉死,同時也為了對被害人的親屬予以撫恤和安慰,先知從國庫的天課款中拿出一百峰駱駝給予被害人家屬,以此作為撫恤賠償。

此事被《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所共同記載。據賽合利·本·哈斯邁傳述的聖訓:“阿卜杜拉·本·賽合利和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兩個人由於遭遇荒年而逃荒至海拜爾。後來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回來報信說阿卜杜拉·本·賽合利被人殺害拋屍於一眼泉中(或一口井中),當時來了一夥猶太人,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對他們說:‘以真主發誓,你們殺害了他。’他們(猶太人們)說:‘以真主發誓,不是我們殺的。’之後,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回來把此事告訴了他的家人。然後,穆罕索·本·麥斯歐德和他大哥哈臥索以及阿卜杜·拉哈曼·本·賽合利來向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起訴,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對他三人說:‘你們願意以發誓來要求得到被害人的撫恤金嗎?’另一傳述,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說:‘你們有證據嗎?’他們三人說:‘我們沒有證據。’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說:‘你們發誓了嗎?’他們三人說:‘我們沒有見證殺人,我們也沒有看見兇手,我們怎麼能發誓呢?’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說:‘猶太人向你們發誓了嗎?’他們三人說:‘他們又不是穆斯林【發誓何用?】。’最後,真主的使者(願真主福安之)支付了撫恤金,他命人給被害人的家屬們送去一百峰駱駝。賽合利說:‘其中有一峰紅毛駱駝踢了我一腳。’”[i]

一位平民在異鄉被害,本系歹人所為,案件無法偵破,不要說在一千四百年前的古代,即使在高科技發達的當代,無法偵破的命案也並不罕見。但除先知外,至今未聞有對此類案件的被害人實行國家無責賠償的。

伊斯蘭法最珍惜生命,並致力於捍衛生命和遏制枉殺無辜。由於在許多殺人案件中,兇手都會選擇在人跡罕至的地方行兇,所以很難找到見證人,也就抓不到兇手,更無法讓兇手抵命或賠償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承擔賠償被害人,才真正體現出國家存在的意義——民為國本。對人民生命的尊重是國家首要的責任,一個國家有尊嚴,首先它的人民要活得有尊嚴,死得有尊嚴。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理應受到尊重。如遇到無法偵破的殺人案件,除以國家賠償結案之外,已經沒有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其它辦法了,也沒有比這種方式更能撫慰被害人親屬受傷的心靈了。因此,伊斯蘭法規定,在此情況下國庫發放賠償撫恤金是應盡的當然義務,以免生命枉死。

以先知(願真主福安之)處理此案為依據,對於其它由於意外而發生的死亡事件,如因人多擁擠踩踏致死的,也一律由國家承擔賠償撫恤金。[ii]阿裡(願真主喜悅之)曾對歐麥爾(願真主喜悅之)說:“信士們的官長啊!如果找出了兇手,那麼,不要讓被害人枉死,【意即,必須讓兇手償命,或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其繳納撫恤金】如果抓不到兇手,那麼,應當從國庫中支付撫恤金。”[iii]

最後,再看當時先知(願真主福安之)給予被害人的賠償撫恤金的數額——一百峰駱駝。當時一百峰駱駝的具體價值現在也許已無法準確地做出客觀量化,但一百峰駱駝在今天的價值和其變現後的實際購買力是我們能夠估計出的——一百峰駱駝今天的價值應當是在80至100萬元人民幣之間。遙想先知(願真主福安之)當年,麥迪那國家初建,麥加還處於多神教徒的統治下,與多神教集團的戰爭時有發生,國庫並不充裕。但先知(願真主福安之)卻能拿出這樣一筆巨額財物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撫恤賠償,實在是難能可貴,怎不令人對其肅然起敬。先知(願真主福安之)踐行了他 “天課取之於民,用之於民”[iv]的承諾。從先知的行為中折射出真主的全美德行之一——慈憫。誠如真主所言:“你們的主,曾以慈憫為自己的責任。”(6:54)先知用實際行動詮釋了他的使命,偉大的真主在《古蘭經》中對先知說:“我派遣你,只為慈憫全世界的人。”(21:107)

先知尊重生命、開創人類史上國家無責賠償先河的事蹟我們不應忘記,其歷史價值與現實意義在今天更應使我們穆斯林及一切愛好真理的人們所銘記與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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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布哈里聖訓實錄》第6898、6899節;《穆斯林聖訓實錄》第1669節。此處所引明文出自《穆斯林聖訓實錄》。
[2]【沙特】   阿卜杜·阿齊茲·邁布魯克·艾哈邁迪教授等:《簡明伊斯蘭法學》第358頁,麥迪那法赫德國王《古蘭經》印經局出版,2005年。
[3] 阿卜杜·蘭匝格傳述,見《目蘇安尼福》10冊51頁;《伊本·艾比·曬白聖訓集》9冊395頁。轉引自《簡明伊斯蘭法學》第358頁,麥迪那法赫德國王《古蘭經》印經局出版,2005年。
[4] 《布哈里聖訓實錄》第139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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