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心功修的標準

聖訓第一段:內心功修的標準
據穆民的長官艾布·哈富斯·歐麥爾·本·罕塔布(願主喜悅之)傳述,他說:我聽真主的使者(願主福安之)說:“凡是工作皆憑舉意而定。每個人將得到他所舉意的。誰為真主和使者遷徙,他的遷徙便是為真主和使者;誰的遷徙是為了現世利益或為了與某個女人結婚,他的遷徙便只是為了個人利益。”[1]

 
聖訓概要:
 
這是一段極精闢的聖訓。伊瑪目沙菲儀說:“有關舉意的這段聖訓涉及法學的七十個門類。沒有給造謠者、作惡者、懷疑者留下任何藉口,直至相遇真主。”伊瑪目腦威說:“伊瑪目沙菲儀的意思並非局限在這個數量之內,實際上涉及的更多。”[2]
 
哈菲茲在《法提哈》中說:很多學者對這段聖訓的評價很高,艾布·阿卜杜拉說:“在所有的聖訓當中沒有比這段更加意義深刻、廣泛的聖訓,阿卜杜·拉赫曼·本·麥赫迪和沙斐儀一致公認這段聖訓相當於教門的三分之一”。[3]
 
艾尼說:“如果有人問,把這段聖訓稱為教門的三分之一的理由是什麼?我的答覆是,因為這段聖訓包含著舉意的問題,而伊斯蘭就是由言、行和舉意三部分組成”。[4]
 
伊本萊哲蔔說:“教門可歸納為三件事,遵行命令、遠離禁令、不染指疑惑事物。這層意思被奴爾馬奈·拜西爾傳述的聖訓所包含。能做到這點需要兩件事,第一:功修表面要完全符合聖行,這是阿伊莎(願主喜悅之)傳述的聖訓所包含的,穆聖說:“教門當中任何新生異端都不會被接受”。第二:功修的內涵一定是為了獲得真主的喜悅”。這層意思就是奧麥爾傳述的這段聖訓所包含的。[5]
 
伊瑪目紹卡尼說:“這段聖訓包含了伊斯蘭根基之一。有人甚至認為這段聖訓相當於所有知識的三分之一,僅這一段聖訓就值得撰寫獨立的著作。”[6]學者們非常重視這段聖訓,為了提醒學生樹立正確的舉意,他們一貫以這段聖訓為著作的開端。 阿卜杜·拉哈曼·本·馬赫迪說:“誰欲編寫著作,就應以這段聖訓做開端。”[7]有許多學者遵守了這一忠言,以這段聖訓為他們著作的開端,其中有伊瑪目布哈裡的《正確聖訓集》、台耿丁·馬革迪斯的《律例要點》、蘇優推的《精選》、腦威的《買吉目爾》等,艾布·歐拜德說:“沒有比這段更加意義深刻、豐富、裨益的聖訓了。”
 
聖訓來歷:
 
學者們非常重視研究聖訓的來歷,因為這有助於理解聖訓的含義,如同《古蘭經》注釋家們重視研究《古蘭經》章節的降示背景一樣。伊本·達給格·艾迪[8]說:“闡明《古蘭經》章節的降示背景是理解《古蘭經》的重要途徑。”[9]伊本·泰米葉說:“認識《古蘭經》章節的降示背景有助於理解章節本身,因為認識原因就等於認識結果。”[10]同樣,瞭解聖訓的來歷也有助於理解聖訓本身。
 
這段聖訓的來歷是否與一遷徙者有關,對此有學者肯定,[11] 也有學者否定,[12]此人遷徙的目的並非是由於遷徙的優越性,而是為了娶到一位叫溫姆·蓋斯的女人。他們這樣認為的理由是因為阿卜杜拉·本·買斯歐德說:“誰遷徙是為了個人利益,那麼他的遷徙只是為了個人利益,”有人為了娶到溫姆·蓋斯而遷徙,此人被稱為穆哈吉爾溫姆·蓋斯,(為了溫姆·蓋斯而遷徙的人)。臺布拉尼也傳自艾阿買西說:“有人曾向一個叫溫姆·蓋斯的女人求婚,此女人答應的條件是他必須遷徙。他為了娶到這個女人而遷徙了,後來我們把他稱作穆哈吉勒·溫姆·蓋斯。”
 
哈非茲評述道:“此典故的傳述系統非常正確,符合兩位謝赫(布哈裡和穆斯林)的輯錄條件,但此典故並沒有說明此聖訓的來歷就是由於這個故事,在其他任何傳述中我也沒有發現此段聖訓的來歷說明。”[13]
 
這段意義深刻的聖訓由歐麥爾·本·罕塔布(願主喜悅之)傳述,他是當著眾聖門弟子的面在一次聖寺的演講中提到了這段聖訓。
 
單詞解釋:
 
(إنما)一詞含有局限、強調的意思,強調詞後面發生的事件,這是學者公認的解釋。
 
(الأعمال) 的單數是(عمل ),指人們言行方面的行為,如讀《古蘭經》、洗大淨、戒酒。這個詞也包含內心的行為,如托靠真主、害怕真主等,也包含言語和肢體方面的行為,這種行為很多。
 
(النيات) 單數為( نية ),意為意念、心意,任何出自理智健全的人的行為都伴有意念。
 
( هجرته) 的原意是放棄,從某個地方遷徙到另外一個地方。伊本·穆倆給尼說:“教法認為的遷徙是,因為擔心災難和為了履行教門,從非伊斯蘭地區遷徙至伊斯蘭地區”。
 
( يصيبها) 這個詞有兩層意思,第一是主觀滿意的意思。第二是實現願望的意思。在聖訓中要表達的意思是“獲取”的意思,為了獲取今世的利益。
 
舉意( النية )的定義:
 
詞義:阿拉伯人以“意向”慣用“舉意”,有時也指的是伴隨“意向”的某種行為。同樣,阿拉伯人也已“決心”來慣用“舉意”。《米斯巴赫·目尼爾》的作者說:“舉意通常的意思是決心做某件事。”[14]
 
教義:在教義中“舉意”(النية)並沒有一個特殊的定義,任何與原詞義有別的定義都不宜採納,這是歐麥爾·艾西戈勒博士的分析[15]。因此,很多學者根據“舉意”的本義總結了它的定義,其中有腦威,他說:“舉意就是決定做某件事”。[16] 噶拉菲說:“舉意就是人心裡決定做某件事”。罕塔布也說:“舉意就是想做某件事,或者決心做某件事”。歐麥爾·艾西戈勒博士說道:“用‘心願’、‘決心’解釋‘舉意’是非常有力的觀點,因為它就是阿拉伯語的原義。”
 
聖訓包含肢體和言行的所有工作,有人認為此段聖訓指的是口舌以外的工作,此觀點甚遠。因為聖訓中的“工作”包括肢體的所有行為,這是伊本·達給格·艾迪的觀點。伊本·阿巴斯也認為“言語”也屬“行為”之內,他在注解《古蘭經》章節:“也許我能行善”(23:100)時認為:“行善”指的是口誦“萬物非主,惟有真主”。 “拒絕”也屬行為,因為“拒絕”屬有意識的行為,以個人意願而定,倘若某人為主而拒絕作惡,那麼他會得到回賜;同樣,倘若他無故放棄了應做的善功,這就屬於惡行,會受到譴責。如下聖訓能證明這種看法,真主說:“如果我的僕人因我而放棄了一件惡行,那麼你們給他記錄一件善行。”[17]此聖訓的涵義是:如果他放棄惡行的初衷並非為主,就不會得到善行的回賜;如果他放棄惡行只是為了害怕人,則是一種犯罪……
 
穆聖(願主福安之)說:“凡是工作皆憑舉意而定。”“工作”一詞之前省略了一個正詞。認為任何工作都必須有“舉意”才有效的學者認為此處省略了“有效”一詞;認為工作的完美取決於“舉意”的學者認為此處省略了“完美”一詞。後一種觀點不被人們接納,因為“舉意”是工作有效的條件,這也是薩納阿尼的主張。因此,第一種觀點更加正確,因為“有效”比“完美”更符合實際,人們一貫致力於有效的工作。
 
穆聖(願主福安之)說:“每個人將只得到他所舉意的。”只要有了舉意,就會獲得回賜,無論踐行與否。有很多聖訓能證明這一點,其中有如下聖訓:“有的人真主賜予了他知識和財產,他用知識支配著財產,履行自己的義務;有的人真主賜予了他知識,但沒有賜予他財產,他說:假如我有財產,我會做同樣的工作。這兩個人在所得的回賜方面是同等的。”[18] 但是某些問題還是不適合這一規則,如某人在非朝覲期限舉意朝覲,他的這個舉意將變成副朝。
 
總而言之,正如伊本·萊哲蔔[19]所言:“工作本身的有效與否,或合法皆以個人動機而定,工作者是否有回賜、受懲罰或安全也是以決定工作的善與惡的動機而定。”[20]
 
穆聖(願主福安之)說:“凡是工作皆憑舉意而定。每個人將得到他所舉意的”。這兩個句子是含義完全不同的兩句話,第一句是原因,第二句是結果。我們必須認識到 “話語”的初衷是建構(某種概念),而非強調,因為強調其實是重複前面的一句話。
 
學者們對此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兩句話是一層意思,也就是說穆聖(願主福安之)說:“凡是工作皆憑舉意而定”,之後又強調說:“每個人將得到他所舉意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兩句話是兩層意思,是為了建構(某種概念),而非是強調,這種觀點更加正確。
 
規則告訴我們,通常一句話有建構和強調兩層意義時,我們將把此話理解為建構,兩句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否則,意味著兩句話是重複的,而重複一般是沒有必要的。因此,正確的見解應該是,任何話語都是為了建構,而非強調。第一句話指的是某種行為,第二句話指的是這個行為的出發點。聖訓當中所含的概念是,你是為主而做,還是為其他目的。穆聖(願主福安之)的後面的話更加證明了這個觀點的正確性。穆聖(願主福安之)說:“誰為真主和使者遷徙,他的遷徙便是為真主和使者”。因此,穆聖(願主福安之)的話沒有重複。
 
高聲舉意:
 
舉意的位置是內心,教法沒有規定高聲或低聲來口誦舉意,因為穆聖(願主福安之)沒有規定這樣的做法,任何聖門弟子和阿布哈尼法、馬利克、沙斐儀、艾哈邁德四位法學伊瑪目也都沒有遺留這樣的說法,但是有些哈乃菲教法學家,以及沙斐儀和罕百里教法派系認為在功修方面口誦舉意是聖行,這是為了達到口舌與內心的一致。對此說法,權威學者給于了反駁。
 
伊瑪目伊本·噶義目說:“舉意就是決定做某件事,舉意的位置是內心,與口舌沒有任何關係。因此,沒有任何傳自穆聖(願主福安之)或眾聖門弟子的舉意詞。目前在大小淨和禮拜時人們新生的舉意詞是魔鬼給那些遭遇強迫症的人開闢的戰場,用那些詞禁錮他們、使他們受罪。他們只追求言語的正確性,因為你會發現有些人不斷地重複舉意詞、刻意說出那些詞語,其實這與禮拜沒有任何關係……有些人的舉意更是與穆聖(願主福安之)和聖門弟子的做法相去甚遠,他們念念有詞……然後活動肢體、低頭、再伸長脖子,大聲念至大詞,好像是面對敵人一樣。假若他們終生尋找穆聖(願主福安之)和聖門弟子在這方面的做法,他們不會得逞,除非是編造謊言。若果這是一種好的做法,穆聖(願主福安之)肯定會傳授於我們;若果這是一種正道,就意為著穆聖(願主福安之)和眾聖門弟子的迷失。真正的正道和真理只有來自穆聖(願主福安之)。[21]
 
學者們對舉意的討論:
 
l  功修謙恭的程度,功修是純為真主,還是與其他目的相混。
 
追隨古蘭和聖訓的引導、關注行為的學者對這種舉意有詳細的解讀,艾布·伯克爾·本·艾布·杜奴亞編寫了這方面的專著,書名為《虔誠和舉意》。虔誠是功修被真主接受的條件,在這方面的古蘭和聖訓明文很多。真主說“他們只奉命崇拜真主,虔誠敬意,恪遵正教”。98:5。又說“真的,應受誠篤的順服者,只有真主”39:3。穆聖(願主福安之)說:“凡是工作皆憑舉意而定”。有人問穆聖(願主福安之):“人們為了勇敢、復仇或為了能顯示自己的位置等原因參加戰鬥,哪種人是為了主道而戰鬥的?穆聖(願主福安之)說:“為了真主的言詞成為至高無上而戰鬥的人,就是為主道戰鬥的人”。[22]
 
l  習俗與功修的區別。
 
第一:有人吃飯只是為了滿足食欲,也有人吃飯是為了服從真主的命令:“你們吃,你們喝”(7:31)。第二個人的吃飯是一種功修,而第一個人的吃飯只是一種習慣。
 
第二:有人洗澡是為了沖涼,有人洗澡是舉意大淨,第一個人只是一種習慣,第二個人是一種功修。
 
因此,學者們說:疏忽之人的功修只是習俗而已,而嚴謹之人的習俗會成為功修。如為了服從真主的命令和延續生命而吃飯的人,他的吃飯行為是一種功修。另外一個人為了炫耀自己而穿新衣服,他的行為沒有功修可言;相反,如果一個人為了炫耀真主對自己的恩典而穿新衣服,這就是一種功修。同樣,主麻日遵行聖行穿最好的衣服,或者模仿穆聖(願主福安之)而注重儀錶的人都會獲得回賜。[23] 戒食有時是為了控制飲食、治病;有時是因為不思飲食;有時是為主而遏制欲望。因此,為了在戒食的各種動機之間做出區別,封齋必須舉意。同樣,為了有別於沖涼和洗澡,洗大淨必須有舉意。各種功修之間也有區別。禮拜必須要有舉意,以便在主命拜和副功拜之間有區別。封齋有主命和副功之分,主命的如齋月的齋戒、立誓許願齋、贖罪齋。副功齋如阿拉法日、阿舒拉日、週一和週四的齋戒,為了做出區別,必須要有舉意。施捨也有主命、贖罪、副功之分,為了區別性質,必須有舉意。
 
l  功修與功修之間的區別。
 
為了區別各種禮拜,必須要有舉意,因為禮拜有主命拜,也有聖行拜,每天的五番主命拜必須要有舉意,以便在每時的禮拜之間做區別。各種聖行拜之間也一樣,為了區別必須要有舉意。齋戒、朝覲、天課都是如此。
 
l  善意對允許(مباح)行為的影響:
 
做穆巴哈的行為或放棄它都是一樣的,沒有任何的回賜或懲罰之說,因為它不是教法所要求的行為。但是,這種行為如果是善意的,那麼它就變成了善功,從事者也會因此得到報酬。若某人為了更好地順主和追隨使者而飲用食物,那麼他的這種善意就會得到報酬。同樣,為了自給和養活家人而謀生的行為也會得到回賜。
 
眾多學者都持這一觀點,其中有伊瑪目伊本·蓋伊姆。他認為,“對於特殊的敬畏者來說,沒有‘穆巴哈的行為’一說,因為憑著他們的善意,所有的穆巴哈的行為都會變成善功,他們的任何行為都是善舉。”[24]持此觀點者當中也有伊瑪目伊本·哈智·馬力克[25],他認為:“穆巴哈行為由於善意會變成善功,我們應盡可能地舉意做一件主命,這比舉意做副功更優越,因為穆聖說:‘(真主說):我更加喜歡僕人做主命功課’。”[26]腦威也贊成這一觀點,他在評論其四十段聖訓的第二十五段時說:“這證明穆巴哈的行為因善意會轉為善功,比如夫妻同房,如果此行為是以真主規定的道德倫理而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或為了獲得清廉的後代,或為了保守貞潔等目的,那麼此行為就會轉變為善功。”[27]
 
穆聖對賽義德·本·艾布·宛葛斯的忠言完全證明了以上眾伊瑪目的觀點,穆聖說:“你為主而奉獻的任何費用都會得到真主的回賜,甚至是喂給妻子的食物。”[28]伊瑪目腦威在評述這段聖訓時說:“給妻子餵食物通常是為了嬉戲,使人性享受愉悅,儘管如此,如果他想以此獲得報酬,真主的宏恩不會讓他失望。”[29]
 
蘇優推[30]說:“僕人以他的善意可在穆巴哈的行為和習性當中獲得報酬,這方面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穆聖的‘每個人將得到他所舉意的’這句話,其意就是如果他的意圖是為了近主,就會得到報酬,否則,就得不到報酬。”[31]如下聖訓也證明了這點,穆聖說:“夫妻同房相當於施捨,有人問:‘使者啊!人們滿足自己的欲望,還有報酬嗎?’穆聖說:‘如果人們用非法途徑滿足欲望被認為是犯罪,那麼,用合法途徑滿足欲望就會有報酬’。”[32]
 
穆巴哈行為轉變成近主行為的規則:
 
1、穆巴哈行為的本質不能作為近主功修,比如行走、吃飯、站立、穿衣服等。因此,穆聖時代艾布·伊斯拉依裡為了實現自己的許諾站在太陽光下暴曬,不說話,不吃飯,穆聖得知後譴責了他的這種行為,並傳達了命令:“讓他講話,遮陽,入座,結束封齋。”[33]
 
2、把穆巴哈行為作為功修的途徑。伊本·泰米葉說:“任何穆巴哈的行為都應該作為功修的輔助。”[34] 恩孜·本·阿卜杜·賽倆目[35]認為,“在此情況下穆斯林會因他的善意而得到回賜,並非是由於他的行為。”[36]
 
3、從事穆巴哈行為應該以真主的法定為前提。也就是說:穆斯林在做一件穆巴哈的事時要相信真主允許這樣,真主規定了權力和義務,如同真主不喜歡人們隱居和極端一樣。通過這種完美的制度人們表達對真主的崇拜。合法與非法都來自真主,同樣穆巴哈也是來自真主,持這種觀點者將會得到真主的回賜。
 
4、穆巴哈行為只是另行允許,但又是廣泛要求的。比如:允許某些時候以減少飲食來鍛煉自己,但是不能過分以至於傷害自己,否則,應受到斥責。
 
假設人們都拒絕結婚、貿易、種植和製造,那麼,他們將是犯罪者,因為這些行為是廣泛要求的。
 
穆聖(願主福安之)說: “誰為真主和使者遷徙,他的遷徙便是為真主和使者……”。
 
伊本·萊哲蔔在注釋這句聖訓是說:“工作本身有效與否,皆以個人動機而定”。這是一個基本原則,這個基本原則通行於所有的功修,如朝覲、副朝、聖戰等,這些工作成效與否就依內心的舉意而定。[37]
 
伊瑪目腦威說:聖訓中將今世和婦女聯繫在一起有兩種可能,一是這段聖訓的來歷是因為一位為了溫姆蓋斯而遷徙的人而傳述。二是為了強調警告籠統警告之後又特別給予警告。第二種說法更加準確,因為聖訓的來歷並非是因溫姆蓋斯而遷徙的人。這是哈菲茲的主張。
 
聖訓裨益:
 
1.此聖訓證明舉意屬信仰範疇,屬於心靈行為,正統派認為信仰由內心的誠信、口舌表白、肢體的工作三方面組成。因此,伊瑪目布哈裡將此聖訓編輯在《信仰篇》內。
 
2.此聖訓也證明穆斯林在做某項工作之前必須明白工作的性質,是合法還是非法,是義務還是副功。因為聖訓說明,任何工作如果沒有舉意,將是無效的。
 
3.此聖訓也證明:做任何功修,舉意是首要條件,任何沒有舉意的工作將不被接納。
 
4.聖訓說明功修的回賜關鍵在於良好的舉意,並非是行為,因此,偽信士的工作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他們沒有良好的舉意。
 
5.聖訓證明必須重視舉意,完善舉意。
 
6.穆聖(願主福安之)的良好教育方式,對一個課題用不同的方法。“凡是工作皆以舉意而定”是針對工作而言,“每個人將得到他所舉意的”是針對人而言。
 
7.穆聖(願主福安之)將遷徙分為兩類,有效的和無效的。這也是良好的教育方式,因此,作為老師在教授學生時應該以規則、原理為要點,這是傳授知識的最佳方法。而不是講論各種繁瑣的問題,因為細節問題不容易吸收。
 
8.警告用後世的功修獲取今世的浮華。
 
9.聖訓督促人們虔誠為主而工作。
 
10.聖訓也駁斥了信仰只是口舌招認的卡拉米派的邪說,因為布哈裡將這段聖訓收錄在《信仰篇》中,這是對他們的有力證據。
 
11.聖訓警告了婦女的誘惑,穆聖(願主福安之)說:“遷徙是為了與某個女人結婚”,儘管聖訓的前句“誰的遷徙是為了現世利益”包括女人,這是特別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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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自《智慧人生》——腦威聖訓解讀
 
【科威特】 納茲目•素爾坦•米斯巴赫博士 注 / 冶正虎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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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哈裡與穆斯林輯錄。
 
[2] 爾尼《布哈里詮釋》1/22。
 
[3] 《法提哈》1/11。
 
[4] 《歐姆帶噶勒》1/22。
 
[5] 《知識和哲理的彙集》1/70。
 
[6]《乃裡》1/156。
 
[7]《恩代》1/62。
 
[8] 穆罕默德•本•阿裡•本•瓦赫布•本•穆推爾•艾布•法提哈•古沙勒,伊曆625年出生,702年卒於開羅。著名法源學家、演繹家。
 
[9] 艾迪:《律例要點詮釋》1/81。
 
[10] 同上。
 
[11] 艾迪《律例要點詮釋》1/13。謝赫伊斯倆目《法塔瓦大全》18/253。
 
[12] 伊本萊哲布《知識和哲理的彙集》11頁。
 
[13]《法提哈•巴勒》1/10。
 
[14]《米斯巴赫·目尼爾》2/632.
 
[15]《眾僕的心願》34。
 
[16] 《麥基目爾》1/378。
 
[17] 布哈里輯錄,查閱《法提哈》13/465。
 
[18] 伊本•馬哲輯錄4228,艾哈麥德輯錄4/23。
 
[19] 阿卜杜•拉合曼•本•艾哈麥德•萊哲蔔•罕百里,伊曆736年出生於巴格達,895年卒於大馬士革,聖訓學家、法學家、法源學家、歷史學家,在聖訓學方面有獨到見解,著述甚豐。
 
[20]《知識與哲理的彙集》7-8頁。
 
[21] 《拯救憂傷者》1/136。
 
[22] 布哈里輯錄2958,穆斯林輯錄1904。
 
[23] 《腦威聖訓注釋》伊本奧賽麥尼。8-9頁。
 
[24] 行者之徑1/107。
 
[25] 伊本•哈智:生年不詳,卒于伊曆737年,名為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摩洛哥人,遺留數種文稿。其中有《尊法入門》、《璀璨光芒》、《絕密寶藏》。
 
[26]《布哈里聖訓集》7/190。
 
[27]《穆斯林聖訓詮釋》3/44。
 
[28]《布哈里聖訓》1/20。
 
[29]《法提哈》1/137。
 
[30] 蘇優推,出生于伊曆849年,卒於911年,其名為阿卜杜•拉合曼•本•艾比•拜克爾•本•穆罕默德•本•薩比耿丁,埃及人氏,遺著甚豐,其中有《法塔瓦大全》、《古蘭學精義》。
 
[31] 蘇優推,《奈薩儀聖訓詮釋》1/19。
 
[32]《穆斯林聖訓詮釋》3/44。
 
[33]《布哈里聖訓集》
 
[34]《法塔瓦大全》10/460。
 
[35] 阿卜杜•阿齊茲•本•阿卜杜•賽倆目,伊曆577年生於大馬士革,卒於660年。沙菲儀派法學家、演繹家,著述甚豐。
 
[36]《判例規則》1/178。
 
[37] 《知識與哲理的彙集》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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