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知的經濟學教導-Al-Waqf(瓦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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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介

瓦克夫,伊斯蘭教法術語。教法中指用於宗教或慈善事業的實產或資金。現今已成為伊斯蘭教的專項經濟制度,大部分伊斯蘭國家政府專門設立了瓦克夫基金及基管理部門,或頒佈瓦克夫條例,依法管理。

2)相關聖訓

據伊本·歐麥爾傳述:歐麥爾在海巴爾獲得了一塊土地。他來到真主的使者(求祝福安之)跟前,尋求穆聖對此的處理意見。他說:“真主的使者*,我在海巴爾獲得了一塊土地。我從未獲得過如此價值連城的財產,您看我該如何處置它?”於是穆聖*答道:“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原封不動的擁有這塊土地的產權,但是將其生產出品用作施捨。”後來歐麥爾發佈了一個施捨聲明,表示這塊資產將不會被用來買賣、不會被繼承、也不會被轉增。並且歐麥爾將其(出產)用來接濟給窮人、骨肉近親,用來贖買解放奴隸——用在安拉喜悅的地方。管理它(教產)的人以合乎教門的方式食用(它的出產),或者用來招待朋友,對於他是合法的,只要他沒有以此過分謀私。

伊本·歐麥爾又說道:我曾將這段聖訓在穆聖*跟前確認過,但是當我說到“只要他沒有以此過分謀私”這句時,穆聖*補充道:“只要他沒有為了自己富裕而聚集貪污教產。”

3)詳述

 

 瓦克夫法是伊斯蘭教法的主要門類。關於宗教慈善產業捐贈的法規,亦稱瓦克夫制度。瓦克夫,何拉伯語音譯,意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對人世間一切財富的所有權,或冒置部分或全部財富或能產生收益價值的土地或產業,專門用於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宗教與社會慈善事業。由此而產生的留置財產的方式,後來發展為一種特殊的經濟制度,歷史上曾廣泛流行於西亞、北非、南亞各伊斯蘭國家。其特點是以奉獻安拉之名義永久性地凍結了財產的所有權,明確限定了用益權,留作瓦克夫的土地、產業歸安拉所有,只能用於宗教慈善目的。

4)現代分類

瓦克夫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原所有人從一開始就明確宣佈,將其部分土地或產業的收益捐贈給宗教慈善事業(如用於興建清真寺、學校、醫院、浴池等),稱為公益瓦克夫。一種是原所有人宣佈,將其部分或全部土地或產業首先留歸自己的子孫後代享用,直到沒有合法受益人時,再用以賑濟貧民和需求者,稱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Ali Zhou/Abdullah 編譯自Islamic Ba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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