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仰的途徑與方法

伊斯蘭通過多種管道、各種方法將天啟性信仰植于每個穆斯林的心靈及生活中。

功修(依巴代)途徑

每日五番拜功,乃是信士的靈魂食糧,如同身體所需的每日三餐一樣,它使信士有機會經常與安拉約會、交流。每當人們沉湎於繁雜的日常生活中的時候,宣禮員高呼:安拉至大,安拉至大……快來禮拜!快來成功!……此時此刻,穆斯林便從競爭、享樂的塵世中抽出身來,在自己主的面前立站片刻,全身心地歸依安拉,為自己、為自己的信仰共同體求善,從而由物質昇華到精神,從個人主義上升到利他主義,他以集體的口吻向主祈求:“求你指引我們正路。”(古蘭經一:6)

每年一月的齋戒中,每日黎明至日落,穆斯林禁絕吃、飲、性,鍛煉意志,培養敬畏心理,實現對安拉的徹底臣報與敬拜。古都斯聖訓[1]曰:“齋戒是屬於我的,我以此厚賜僕人。僕人為我禁食禁飲,為我禁性禁欲。”

穆斯林每年交納澤卡特(天課),克服自身的吝嗇,純潔自己的財產和靈魂,感知主的恩賜,古蘭經說:“你要從他們的財產中徵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乾淨,並使他們純潔。”(古蘭經九:103)稱之為“澤卡特”(原義“純潔”),意味著“純潔”“增加福份”“吉慶”,卻不用“稅”一詞,因為後者隱含“強迫”“罰交”等義。所以,要求穆斯林心悅誠服地交納澤卡特(天課),並祈主接受:“主啊!求你使之成為收穫,而不要使之成為罰款。”

在朝覲中,穆斯林離別自己的祖國和家鄉,離別家眷和親人,費用自己的財產和體力,忍受艱難險阻,千里迢迢奔向安拉,奔向聖地——那裡有第一座敬拜安拉的天房,有先知易卜拉欣、易斯瑪儀及哈哲爾(願主福安之)的遺跡,有穆聖宣教、戰鬥過的地方……在那裡,穆斯林脫去象徵種族、區域、階級差別的服裝,穿上一套近似亡人屍布的素服,藉以超越物欲生活,全身心地歸向安拉,用一種聲音高呼:“我們來了,主啊,響應你!回應你!你絕無夥伴,回應你!一切讚頌,一切恩惠歸於你,一切權利唯屬於你!你絕無夥伴……”

這是組合穆斯林與安拉關係的最低限度,是基本的天命義務。除此之外,伊斯蘭通過各種鼓勵性的副功,廣開自願行善、接近安拉之路,如五番天命拜以外的各種拜功;齋月以外的各種齋功;法定天課以外的各種施濟;天命朝覲以外的大朝和小朝……讓競爭者為此爭先恐後,讓敬畏者為此不遺餘力吧!

布哈里所傳古都斯聖訓曰:“法定天命最能使我的僕民接近我;凡以副功接近我的僕 民,必蒙我的喜歡;如果我喜歡了僕民,我就是他用以聽的聽覺,用以看的視力,用以舉止的手。如果他求庇於我,我必保護他;如果他向我祈求,我必賜予他。”這些天命和副功,其目的不在於讓穆斯林在履行它時和造物主聯繫片刻,然後由馬信韁,去沉湎於塵世,追隨私欲。決不是的。這些功課旨在賦予履行它的人一種敬畏主的情操,一種精神源流,提醒疏忽者記起安拉,鞭策弱者強化意志,為迷津者指明方向。伊斯蘭不願穆斯林在寺裡鞠躬叩頭、苦苦祈求,儼然是修士,而出了寺卻變成動物或惡魔。伊斯蘭不願穆斯林在齋月中是近主守法者,而出了齋月卻將善功束之高閣,似乎他拜的是齋月,而不是齋月的主。因此,先賢們曾說:你當成為近主守法的人,而不要成為齋月主義者。

伊斯蘭不願穆斯林在禁寺、聖寺及一切神聖場所近主守法,而一旦完成朝功、流覽聖地後踏上歸途時卻忘記了拜主記主的氛圍,一頭紮進物欲生活中不能自拔。是的,伊斯蘭不願穆斯林那樣,而是要穆斯林在清真寺裡,在路上、家裡、工作中記主拜主,在齋月、一切月份,在麥加、阿爾法、麥迪那,在歸途中,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要與主緊密聯繫。因之,穆聖指示我們:“不管你在哪裡,都要近主守法。”古蘭經說:“東方和西方都是安拉的,無論你們轉向哪裡,哪裡就有安拉的方向。”(古蘭經二:115)使者說:“安拉最喜歡的便是雖少卻持久的工作。”

禮節途徑

另有一種途徑,把主僕關係(或曰天啟性)植入穆斯林心靈和生活中,這就是貫穿穆斯林日常生活的種種禮節,如吃飯、喝水、穿衣、裝飾、睡覺、醒來、乘車、旅行、坐、行等等個人和社會現象。伊斯蘭利用這些穆斯林不可或缺的生活現象,把穆斯林和安拉聯繫起來。

當穆斯林坐到餐桌前吃飯時,他記起為他提供一切美好給養的安拉,於是他以“奉主的尊名”開始吃飯;當穆斯林吃飽時,以“萬贊歸主”結尾;當他喝了水時念:“感贊安拉,以他的慈愛使水香甜可口,而沒有因我們的罪過使之苦鹹難咽。”當穿上新衣服時,穆斯林念:“感贊安拉,他使我穿上這身新衣,我本身無法無力。主啊!求你賜我它的好處,求你保護我免遭它的害處。”同樣,得到任何恩惠時穆斯林都念這一禱詞。當騎上牲畜、乘上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時念:“贊主清淨,他為我們制服了這個,我們原來對此無能為力,我們最終回到我們的主。”當開始旅行時念:“主啊!你是旅途的同伴,家屬的代理;主啊!求你伴隨我們的旅行,代管我們的家屬。”旅行歸來時念:“歸回者,悔罪者,拜主者,贊主者。”臨睡時,念“主啊,我以你的尊名入睡,以你的尊名起床。”當睡醒而投身生活時念“感贊安拉,他使我們死而復生,我們複歸於主。”甚至在滿足性欲時,穆斯林也不忘記主僕關係的因素,它可減緩欲火,把穆斯林帶到一個崇高的境界,因此,穆斯林性交前念:“以主的尊名。主啊,讓惡魔遠離我們,遠離你所賜我們的幸福。”

就這樣,每當穆斯林投身生活的激流時,他不會疏忽自己的主,不會忘記與主的聯繫,而是長期感知主的臨近、主的關懷與主的陪伴。無論他走到哪裡,“主僕關係”時刻與他同在。

教育途徑

培養主僕關係的第三種途徑,便是教育途徑。這或許是最重要、最能產生影響的途徑。

首先在家庭,其次在學校用最佳方式把“主僕關係”注入下一代的心靈中。如果說父親負責孩子的物質滋養,使孩子避免消瘦、生病或死亡,那麼,父親同樣對孩子的精神營養負責,使孩子不至遭到比消瘦、生病乃至死亡更嚴重的危險,這便是心靈的死亡或靈魂的死亡。那才是永久的毀滅呢!因此,父親的職責非同小可,穆聖說:“你們每個人好比是牧羊人,都要對其下屬負責。”古蘭經曰:“歸信的人們啊!你們當保護自身和家屬免遭火獄。”(古蘭經六六:6)自孩子能接受教育伊始(即七歲),父親就應教育孩子順主、完成主命,到十歲時更要嚴厲。穆聖說:“教你們的孩子七歲做禮拜;十歲時打他們做。”所謂“打”並非是為了體罰,而是讓孩子感到父母要他(她)做功課的嚴肅性,讓他們知道違命會引起父親的氣憤,就像父親要他做任何事情,而他不理睬時遭譴怒一樣。

母親和父親共擔責任。母親是家中領袖,應對其子女負責,穆聖對此特別強調。由於母親常跟孩子(特別是女孩)在一起,或許她對孩子比父親更有影響。

學校同樣負責教育孩子們具備“主僕關係”。對於學校來說,只教授孩子們一些物質、科技知識或生活常識是遠遠不夠的。那會使他們對重大的人生課題困惑不解。比如,他從哪兒來?誰讓他來?生活結束後他又上哪兒去?他在“來”與“去”、“生”與“死”之間有某種使命嗎?如果有,這一使命是什麼?誰確定這一使命?他完成這一使命或怠慢這一使命對他有什麼結果?只有對安拉的信仰才能解答這些問題,才能使人心安理得、知足豁達。這裡我指的是自然是伊斯蘭信仰——它避免人類的謬誤、人類的極端及人類的自相矛盾。沒有把信仰植入學生心中的學校,只能培養出一代代無所適從、彷徨歧途的人。他們雖乘上人生的輪船,卻沒有舵手、沒有指南、沒有燈塔,因而絕不會到達人生的彼岸。

教育屬於先知的使命,安拉賜予阿拉伯人的恩惠之一,便是給他們派去他們同族的使者,“對他們宣讀他的跡象,並且薰陶他們,教授他們天經和智慧。”(古蘭經三:164)穆聖談到自身的使命時說:“安拉派遣我,是為了教人知識給人方便。”穆聖在讚美教師時說:“安拉、眾天使,天地萬物,甚至洞巢中的螞蟻,海洋中的魚類,都在讚美授人類最優知識的教師。”人類所受的最優知識便是認識自己的主,進而認識自己的來源和歸宿,以及自己生存的意義。換言之,就是認識自己的實質。認識自己的主的人便認識了自己;同樣,認識了自己便認識了自己的主。

宣傳及文化途徑

宣傳文化設施和機構理應重視並強調這一天啟性(主僕關係)。這些媒介包括:清真寺的演講、課程、教誨及禮拜,這些活動所獨具的精神、思想陶冶和道德訓練……廣播、電視的文化節目、娛樂節目及新聞,這些傳媒對人們思想、情感及意志的特有影響……各類報刊雜誌:日報、週刊、月刊、季刊,其中的圖像與文章,新聞與評論……各類書籍,科學、文學、藝術、詩歌、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著、大眾讀物、百科全書、文章、小著……戲劇、電影,通過聲音、形象、對話所產生的獨特影響……這一切媒體應互相配合、諧調並進,共同實現“主僕關係”,使之植根於人們的思想和生活中,成為人們行動的目標。

伊斯蘭看來,不能僅僅由清真寺確立“主僕關係”、發揮“主僕關係”的意義,而同時其他文化、宣傳機構卻傳播一些與“主僕關係”對立的思想,破壞“主僕關係”的內涵。倘若與人們“朝夕相處”的傳媒總是與清真寺的建設工程唱反調,那麼,清真寺怎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呢?

你建設時他破壞

大廈何時建起來?!

伊斯蘭社會中,任何一個機構的生存權力取決於它為保護“主僕關係”而作出的貢獻,不管這種貢獻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眼前的還是長遠的。伊斯蘭命令搗毀不建立在畏主守法、取主喜悅基礎之上的一切機構,即使它們表面上體現為清真寺也罷。當初偽信士們建立齊拉爾寺,以增加叛道行為,危害穆斯林社會,分裂穆斯林陣營,並且把它作為對抗安拉和使者的人的埋伏所,故穆聖命令搗毀之。

法律途徑

法律手段旨在保護和捍衛“主僕關係”,使之不受侵犯或踐踏。故此,伊斯蘭社會不容無神論和世俗主義氾濫,並嚴懲公開叛教和作惡的人。至於暗地叛教或作惡者,則由安拉清算,因為隱匿罪惡者只能傷害自己。而公開作惡者卻不同,他們的罪惡可蔓延滋長,危及整個社會。因此,伊斯蘭法學家一致通過決議,處罰撇拜者及齋月中公開撇齋者。儘管他們對處罰的程度有不同見解,甚至部分法學家主張,如一意孤行而毫無理由,則處以極刑;至於因輕視拜功或否認其為主命而撇拜者,則象叛教者一樣治罪,這是法學家們的一致見解。

懲治叛徒和世俗分子,摧毀不信和偽信的基地,並不是剝奪人的自由。因為個人的自由必須以不危害社會秩序、信仰基礎為前提。公開叛教者的自由直接危及信士們保護信仰的自由,故占絕對優勢的信教群眾的自由理應首先得到保護。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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