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功修的標準

據穆民之母溫姆·阿卜杜拉·阿伊莎(願主喜悅之)傳述,真主的使者(願主福安之)說:“任何不屬我教門的新生異端都不會被接受。”[1]

 

聖訓概要:

哈菲茲·伊本·哈哲爾說:“這段聖訓屬伊斯蘭教的一項根本和原則。”[2]

伊瑪目腦威說:“這段聖訓應該被牢記並廣泛引用於駁斥虛假及求證教法依據方面。”[3] 妥羅給說:“這段聖訓可以作為所有教法證據的一半。所謂證據就是律例正確與否的定論,而這段聖訓就是定論教法律例的重要指示。”[4]伊本·萊哲蔔說:“這段聖訓是伊斯蘭的重要基礎,聖訓‘凡是行為皆憑舉意而定’是所有工作的內在標準,這段聖訓是外在標準。”[5]

嚴禁在教義方面新生異端

穆聖(願主福安之)說:“任何不屬我教門的新生異端都不會被接受。”

伊本·萊哲蔔說:“這段聖訓證明,凡是不符合教法的工作都是不被接受的,相對而言,凡是符合教法的工作都是接受的。任何工作,應該符合教法,教法應該是判斷其正確與否的標準,任何人的工作,只要是符合教法的就是被接受的,否則,就是被拒絕的。”[6]

功修領域的異端

 功修領域是個禁區,不得侵犯。也就是穆斯林絕對不能以真主或使者沒有規定的敬拜方式來敬拜真主。按照這一原則,僕人在敬拜真主時,應該確定敬拜儀式的有效性。

但是必須說明以下幾點:

1.某些特定的敬拜儀式並非是絕對性的。

比如朝覲受戒期間光著頭是一種合法的敬拜形式,禮拜、宣禮時站立也是一種合法的敬拜形式,可在其他時間和環境下用此形式敬拜真主屬異端行為,是被嚴格禁止和不被接受的。使者曾看見有人站在太陽底下暴曬,問後得知此人許諾用站立、暴曬和封齋來敬拜真主。使者禁止了這種行為,否定了這種敬拜形式。

2.與教法背道而馳的敬拜形式。

完全與教法背道而馳的敬拜形式如:流行於伊斯蘭世界的以聽歌曲、跳舞等異端行為敬拜真主的形式,有些人甚至把它作為終生的功修,這是完全被否定的,真主絕不會接受的,這種人的“討白”也不會被及時准承。使者說:“真主收回了新生異端者的‘討白’,直到他放棄異端行為。”[7]這種人正如《古蘭經》所描述:“難道他們有許多配主,曾為他們制定真主所未許可的宗教嗎?”(42:21)

3.附加于合法功修的異端。

這種異端也是不會被接受的,有時甚至整個功修都不被接受,如禮拜中故意增加一拜。有時也接受,如小淨時洗四遍。因此,不能以此聖訓來完全否定所有附加的功修,而是應該求證有關的證據和功修本身,絕不可任意否定人們的功修。

4.對合法功修的忽略。

觀察被忽略的行為的性質,如果功修的某一條件或基礎被忽略了,如禮拜沒有帶小淨,少叩一個頭,那麼禮拜就是無效的。如果忽略的行為並不導致功修的無效,如不參加集體禮拜者,其單獨的禮拜是有效的,但在認為集體拜為法定義務的學者看來,他是有罪的。

我們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我們知道的教法規定的功修是合法的。

我們知道的教法禁止的功修是被禁止的。

我們不知道的功修也是被禁止的功修。

人際關係之間的新生異端:

人際交往原則上是合法的,認為某一交往形式為非法者必須舉證說明。人際交往當中的新生異端有如下形式:

1.替換教法規定的締約:

毫無疑問,替換教法已經規定的締約是無效的,雙方都不會受益。如下聖訓證明了這一點。根據艾布·胡萊勒傳述:“有一個鄉下人來到使者跟前說:‘真主的使者啊!以真主的名義懇求你一定要以《古蘭經》為我們判決。’另一位也說道:‘是啊!你一定要以《古蘭經》為我們判決。’後者比前者更有學問。使者說:‘說吧!’他說:‘我的兒子在給他做工期間與他的妻子通姦了。有人說孩子必須受石擊刑罰,我用一百隻羊和一個奴婢贖了孩子。又有學者告訴我:孩子必須受鞭刑一百,發配一年,他的妻子應受石擊刑罰。’使者說:‘我發誓用《古蘭經》為你們判決,拿回你的一百隻羊和奴婢,你的孩子須受鞭刑一百,發配一年。艾尼斯啊 (艾斯來目部落人)!你去問此人的妻子,如果她承認就實施石擊刑罰。’[8]那女人承認了姦情,穆聖就判決實施了石擊刑罰。”

2.教法禁止的締約:

A、被締結的事物本身不合法。如與有血緣或近親關係的人結婚,這種婚約是無效的,因為違犯了真主的警誡。

B、缺乏締約的條件,雖然雙方情願,但依然不合法。如與待婚期的女人結婚,或結婚沒有監護人,這也是無效的。有人與孕婦結婚後,使者解除了這個婚約,因為在待婚期間的婚約是無效的。

C、對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公平的締約。如沒有女孩的同意,監護人強迫的婚約。這種締約的有效與否要看當事人的態度,如果當事人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那麼婚約是有效的,否則是無效的。使者曾經解除了一個被強迫結婚的婦女的婚約。

同樣,沒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而施捨或支配其財產,如果當事人同意,支配行為是有效的,否則就無效。學者們說:“人的權益是受保護的,除非他願意放棄。”

要領:

學生必須謹慎行事,不要隨便求證聖訓而急於判斷某事的有效與否,而是查閱學者們對問題的看法,掌握規則和原理,才可做出判斷。

功修符合教法的條件:

我們要明白功修在六個方面符合教法才算真正的跟隨,原因、種類、數量、形式、時間和空間。在這六方面不符合教法的功修是無效的、不被接受的,因為其就是在教門方面的新生異端。

1.功修在“原因”方面符合教法。以真主沒有認可的原因做某件功修,比如為了慶祝穆斯林在百德爾戰役的勝利而把這天定為節日,這是不被接受的功修,因為這件功修的原因不是被真主和使者認可的原因。

2.功修在“種類”方面符合教法。以真主沒有規定的類型做功修,這種功修不會被接受。如用馬獻生,這是被拒絕的行為。因為在種類方面違背了教法。而教法規定的宰生物只是駝、牛和馬。

3.功修在“數量”方面符合教法。以超過真主規定的數量做功修,這種功修是被拒絕的。如做小淨洗四次肢體,第四次是不被接受的,因為超過了教法規定的數量。穆聖(願主福安之)洗了三次,然後說:增加次數者確已犯錯了。[9]

4.功修在“形式”方面符合教法。在形式方面違反教法的功修不會被接受,如禮拜時先叩頭後鞠躬,這種禮拜是無效的,因為在形式方面違背了教法。

5.功修在“時間”方面符合教法。如在時間進入前就禮拜,這種禮拜時無效的,因為超出了教法規定的時間。

6.功修在“空間”方面符合教法。如在清真寺以外的地方坐靜,無論是家裡還是學校裡,這種坐靜是不正確的。因為在空間方面違背了教法。坐靜的唯一地方就是清真寺。

聖訓裨益:

1.明文中的禁令意味著有關事物的無效。伊瑪目腦威說:“這段聖訓證明了法源學家的主張:明文中的禁令意味著有關事物的無效。以這段聖訓是‘單傳聖訓’為由反對這種主張的人毫無根據。”[10]哈菲茲說:“這段聖訓證明明文中的禁令意味著相關事物的無效。”[11]

2.聖訓說明我們的教門完美無瑕。

3.聖訓禁止在教門方面的異端,異端是不會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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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哈里輯錄3/167,《穆斯林詮釋》4/312。

[2]《法提哈•巴勒》6/331。

[3]《穆斯林詮釋》4/312。

[4]《法提哈•巴勒》6/231。

[5]《知識與哲理的彙集》56。

[6] 《知識與哲理的彙集》1/177。

[7]《鼓勵與警告》1/26。52段。

[8] 布哈里輯錄8/34。《穆斯林詮釋》4/281。

[9] 艾布達伍德輯錄135段。

[10]《穆斯林詮釋》4/312。

[11]《法提哈•巴勒》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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