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的婦女解放

  當今人們普遍認為,婦女解放運動起源於二十世紀的西方。實際上,婦女解放運動並不是由婦女發起的,而是在七世紀由偉大的安拉通過先知穆罕默德﹙願主賜他平安﹚揭示給男人而興起的。《古蘭》和《聖訓》是婦女解放的真正來源,它使每一位穆斯林婦女享受充分的權利,同時也承擔著必要的責任。

  一、人權

  十四個世紀之前,伊斯蘭就實現了婦女與男性在人權上的平等,使婦女在精神方面不受任何約束。

  在《古蘭》的婦女章,安拉說:“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靈魂創造你們。他先從這個靈魂中創造了與之同類的配偶,並且從他們倆創造出眾多的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安拉?你們常以他的名義來要求相互間應享有的權利;你們也當尊重血親。安拉確是監視你們的。”(4:1)

  既然男人和女人的本源相同,他們在人權上肯定應當是平等的;同樣,其中任一性別都不優於另一性別,否則就違背了平等的原則。

  二、公民權

  在伊斯蘭世界,婦女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和基於其人格獨立的發言權。首先,她可以自由選擇宗教信仰。《古蘭》中講到:“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2:256)

  伊斯蘭鼓勵婦女表達她們的思想和觀點。據《聖訓》記載,在先知(*)時代,就有許多婦女直接向先知(*)提出問題,並表達她們對於宗教、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看法。

  穆斯林婦女可以自己選擇丈夫,並在婚後保留自己的姓氏。在法律事務中,穆斯林婦女的證詞同樣有效。在一些婦女熟悉的事務中,她們往往具有決定權。

  三、社會權利

  先知(*)說:“獲取知識是每個穆斯林(包括男性和女性)的權利和義務。”在這裏,知識既包括《古蘭》和《聖訓》中的知識,也包括其他來源的知識。男性和女性均有學習和理解的能力。穆斯林婦女應當接受一定的教育,從而在整個人類生活中發揮其抑惡揚善的作用,這也是每個人的義務。

  在家庭生活中,婦女的第一職責是支援丈夫,養育和教育後代;在家庭許可的情況下,有一技之長的婦女也可以走出家門,為社會服務。

  伊斯蘭在男女平等的原則下更注重男女在生理、心理上的差異,以及因這種差異而導致的在社會分工中的不同,即有些工作更適合女性,而另一些工作更適合男性,這並不是否認其中一方的能力。安拉會根據每個人工作的價值公正地給予獎賞,而不管其工作性質的差異。

  關於母性,先知(*)說:“天園在母親的腳下。”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成功與否依賴於養育整個社會的母親們。對一個人最早和最大的影響往往都來自母親給予的安全感、慈愛和教導。因而,有子女的母親應是有知識的、有責任心的。

  四、政治權利

  安拉在一千四百年前就賦予了穆斯林婦女選舉權。在公共事務中,婦女可以發表見解並參與政治。在《古蘭》中(60:12)就有這樣一個例子。安拉啟示先知(*),當有婦女到他這裏來宣誓效忠伊斯蘭時,他必須接受她們的誓約。這就賦予了婦女選舉她們的領袖並公開宣佈其主張的權利。另外,伊斯蘭不禁止婦女在政府中擔任要職。在四大哈里發時代,聖門弟子在推舉奧斯曼.本.阿凡做哈里發之前就曾考慮過多名婦女的意見。

  五、經濟權利

  《古蘭》中講到:“以創造男性和女性的主發誓,你們的行為,確是不同的。”(92:3-4)

  在許多古蘭章節中,安拉都指出他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就使他們完全不同,具有不同的角色、社會作用和技能。社會有勞動分工的不同,在家庭中也是這樣;每個成員有不同的責任。一般來說,伊斯蘭認為女性擔負養育的角色,而男性擔負保護者的角色。因而,婦女就被賦予了許多經濟權。

  《古蘭》中講到:“男人是女人的供養者,因為安拉使他們在某些方面具有優勢,他們要用他們的財富來供養女人。”(4:34)

  既然男人作為保護者,承擔更多的經濟責任,他不僅要為婦女提供經濟保障,而且要尊重和愛護她們,保證她們的人身安全。

  穆斯林婦女有權利自己去掙錢;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並有權以自己喜歡的任何方式來管理自己的財產;她可以獨立運作自己的事業,任何人,包括其丈夫在內,均無權干涉。《古蘭》中講到:“安拉使你們各有優勢,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得到報償,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得到報償;你們應當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安拉確是全知萬物的。”(4:32)

  婦女有財產繼承權。《古蘭》中講到:“男子可繼承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可繼承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留的財產多寡,各人都將得到法定的部分。”(4:7)

  六、妻子的權利

  《古蘭》中講到:“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對於善於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1)

  因而,婚姻不僅僅是生理和情感上的需要,實際上,婚姻是安拉的一種跡象!婚姻就是在主的引導下的雙方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安拉在創造男人和女人時賦予了他們互相愛慕的本性。在《古蘭》中,他規定了兩性間要和諧相處:“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87)

  衣服可以給人以生理上的保護,遮擋身體以及個人的缺陷。配偶的作用與此相似。其中一方要保護對方,敬慕對方的性格,包容對方的缺點。

  為了追求伴隨婚姻而來的愛情和安全感,穆斯林妻子有多種權利。第一項權利是可以收取聘禮,即由男方作為婚約的一部分而送給女方的禮物,這是合法的要求;妻子的第二項權利是贍養權,除了她自己擁有的財產之外,丈夫還必須為她提供食品、住宿和衣物。當然,男人要量入為出,女人也無權提出非分要求。《古蘭》中講到:“讓富裕的人據其財產的多寡進行開銷,財產有限的人據安拉賜予的多寡開銷。安拉絕不會令任何人在安拉賜予的財產之外有過多負擔。”(65:7)

  安拉告訴我們:男人是女人的保護者,因而在家庭中起主導作用。他不但要自己順服安拉,而且要領導全家在任何時候都順服安拉。

  妻子的權利不僅僅限於物質方面,她有權要求關愛。先知(*)說:“最完美的信仰者是行為上最完善的人,你們中最完善的人是那些對待妻子最好的人。”安拉創造了配偶,並使配偶間充滿愛、憐恤和和諧。

  七、妻子的義務

 

  義務與權利相輔相承,因而,妻子對丈夫擔負有一定的責任。《古蘭》中講到:“當丈夫不在家時,優秀的妻子應當按安拉的要求來保護他們的權益。”

  妻子要為丈夫保守秘密,並嚴守二人間的私隱以及那些影響丈夫名譽的私隱或缺陷;同樣,丈夫也有義務維護妻子的名譽。

 

  妻子必須盡可能保證家庭和財產的安全,預防盜竊和損壞;妻子應以自己的智慧來管理家庭事務,避免浪費和遺失;她不能讓丈夫不喜歡的人踏進房門半步。

  妻子應與丈夫平等相處,通力合作。當然,如果丈夫不順從安拉時,妻子可不予以合作;如果丈夫要求妻子做不合法的事情時,妻子不能滿足其要求;丈夫也應考慮妻子的需要和幸福。

  八、總結

  《古蘭》中講到:“當安拉和使者判決一件事情時,信道的男女不得有所違背;誰違抗安拉及其使者,誰就已明顯地陷入迷誤了。”(33:36)

  穆斯林的婦女在一千四百年前就被賦予了即使在當今西方大部分婦女也無法享受的義務和權利。這一切均源自安拉,安拉使整個社會保持平衡狀態。在一個方面受到的不公平或損失將會在另一些方面得到補償。伊斯蘭是最完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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