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恭

據艾布·阿卜杜拉·奴爾曼·本·拜西爾(願主喜悅之)傳述,他說:我聽真主的使者(願主福安之)說:“的確,合法與非法事物是很明確的,二者之間有許多可疑事物,不為眾人所知,自願謹防可疑事物者確已為自己的教門和名譽贏得了清白,而陷入可疑事物者確已陷入了非法事物,猶如在禁地周圍的牧羊者有在禁地放牧的嫌疑。每個國王都有自己的禁地,真主的禁地就是真主的非法事物。人身生一肉,肉美則體美,肉腐則體腐,肉者,心也。”[1]

 

聖訓概要:

這段聖訓是教法的主要原則之一,艾布·達吾德·賽佳斯塔尼[2](願主慈憫之)說:有四段聖訓概括了伊斯蘭,其中提到了這段聖訓。

也有學者認為教門的要點就是使者的三個教導:遠離可疑事物[3],淡泊塵世,虔誠為主[4]。

絕對的合法與非法事物是很明確的。

使者說:“合法與非法事物是很明確的。”

哈菲茲說:“合法與非法事物的本質和特點由於具備確鑿的證據而顯得非常明確。”[5]絕對的合法事物,如結婚、佳美的食物、穿棉制衣服等都是明確無疑的。同樣,絕對的非法事物,如喝酒、近親結婚、男士穿絲綢、姦淫、高利貸等都是明確無疑的。

使者在歸真之前為穆斯林闡明了真主規定的所有合法與非法事物,使者說:“我為你們遺留下了明如白晝的教法,只有自欺者才脫離正道。”[6]合法與非法事物的明確程度不一樣,有些事物是宗教常識,只要是生活在穆斯林社區的人,均耳濡目染。也有些事物,只有研習教法的人才明白,也有些事物,只有博學多才者方能知悉。

可疑事物

使者言:“二者之間有許多可疑事物,不為眾人所知。”指的是:在絕對合法與絕對非法事物之間有些事物,許多人對它的性質存有疑慮,無法辨析是屬合法還是非法。但對於有學問的人來說,不存在任何問題,除非有很難引證側重兩方的證據。

何謂可疑事物?

可疑事物就是無法判斷合法與非法性質的疑難問題[7]。腦威認為:“疑惑事物就是在合法與非法事物之間存在的一些無法判斷其性質的事物。但學者們可以通過其他明文或類比而辨析其性質。如果對某事產生了疑惑,也沒有其他明文或公議,那麼可以進行演繹,以有效證據判定其合法與非法的性質。”[8]正統派伊瑪目艾哈麥德·本·罕伯裡認為:疑惑事物處於絕對合法與絕對非法之間。有時也被稱作合法與非法事物的混淆,如混淆於財產當中的非法收入。因此他認為:如非法收入多於合法收入,就應該棄絕,否則可以利用。

哈菲茲·伊本·哈哲爾等學者對“可疑事物”的解釋歸納為如下幾點:

1.證據表面有衝突的。在功修和人際關係方面都有類似的問題。這是哈菲茲較側重的觀點。

2.學者們的分歧。這一觀點與上一觀點屬同一類。

3.可憎事物。就是徘徊於取捨之間的事物。哈菲茲認為這一觀點也是可以接受的,尤其對於眾學者。因此他說:“聰明的學者不難分辨事物的律例,但過多地染指允許事物(مباح)或可憎事物(مكروه),很有可能染指可疑事物。普通人經常會遇到可疑事物。毋庸置疑,過多涉足可憎事物者通常敢於接近非法事物,長此以往會使心靈暗淡無光,從而不由自主地違反禁令。有聖訓說:“甘願放棄可疑事物的人對明確的(非法)事物更是退避三舍;膽敢接近可疑事物的人,對明確的(非法)事物也躍躍欲試。”

4.允許事物(مباح)。也就是徘徊於取捨之間的事物,但又不是絕對的。與前一種觀點的不同之處是本身的證據側重於“取”,但由於客觀原因,“舍”又是更可取的。因此,伊瑪目古巴爾說:“穆巴哈是可憎事物(مكروه)的屏障,大肆染指穆巴哈,定會染指可憎事物。”言外之意,毫無戒心地索取合法事物(حلال),也有涉及可憎或被禁事物的可能性,因為那樣會使人放縱或得意忘形,從而疏忽對真主的虔敬。[9]

我認為哈菲茲對疑惑事物的解釋最為正確。其他三種觀點我認為離題甚遠。真主至知!

在面對可疑事物時人們的立場:

面對可疑事物時人們的立場有三種:

1.為了取悅真主、避免犯罪而摒棄可疑事物。其原因就是由於無法判斷這些事物的律例性質,通過摒棄這些事物為自己的信仰和名譽贏得清白。

所謂名譽就是被讚美或貶斥的德性,這種德性有可能是本性,也有可能是先輩和家族的榮耀。這就是穆聖所說的“自願謹防可疑事物者確已為自己的信仰和名譽贏得了清白”之意。

2.涉足別人認為的可疑事物,而自己並不這樣認為。對他來說事物的性質可能很明確,因此,他無妨接觸這些事物。但作為穆斯林,為了保護名譽的清白,摒棄這些可疑事物是更可貴的。正如穆聖曾經與聖妻索菲亞在一起時有人看見了他們,穆聖為了消除此人的疑慮,就主動說:這是索菲亞·賓圖·葉海雅[10]。

3.有些人跟隨私欲,涉足主觀能夠認可的可疑事物,這種人確已違犯了禁令。正如穆聖所說:“陷入可疑事物之中確已陷入了非法事物。”學者們把“陷入非法事物”解釋為兩層意思:

A、涉足主觀認可的可疑事物是逐漸陷入非法事物的前奏。穆聖所言證明了這一說法:“膽敢涉及可疑事物者離犯罪已不很遠。”[11]

B、不知是合法還是非法事物,膽敢涉足此類事物者,他無法保證所涉足的事物就不是非法事物。[12]

可疑事物的教法判例:

哈菲茲說:人們對可疑事物的教法性質有分歧,有人認為其為非法,此觀點不被接受,有人認為可憎,也有人認為不深究。[13]

遠離可疑事物是使者經常鼓勵和督促的淡泊行為,也因為如此,布哈里將這段聖訓收集在《信仰篇》中,其原因就是為了說明:淡泊塵世屬信仰的完美成分。

認為可疑事物為可憎的觀點較接近事實。真主至知!

遠離真主的禁令:

“猶如在禁地周圍的牧羊者,有在禁地內放牧的嫌疑。每個國王都有自己的禁地,真主的禁地就是真主的非法事物。”

某些權貴有理無理地給自己劃分禁地,禁止任何人進入。在禁地周圍放牧者,很難保證其牲畜不進入禁地,從而面臨被權貴質問的可能。穆聖將此比喻成涉足“疑惑”事物的人,因為他已接近非法事物,從而有面臨真主的質問的可能。

伊本·萊哲蔔說:“此聖訓指出:人應該在自己與非法事物之間設置一個屏障,遠離非法事物。”

心靈是身體的長官:

穆聖說:“人身生一肉,肉美則體美,肉腐則體腐,肉者,心也。”

1.為何被稱作“心靈”:

哈菲茲說:“被稱作心靈,因為凡事都得要經過它的醞釀;或是因為它是身體的精華,萬物之精華就是其心靈;或者是因為它被倒置。”[14](“心靈”(قلب)一詞在阿拉伯語中有醞釀、中心、翻轉倒置的意思 — 譯者)。第一和第二種解釋較合理,後一種解釋離本意相去甚遠。

2.重視“心靈”的原因:

人用心靈感知事物,有《古蘭經》為據,真主說:“我確已為火獄而創造了許多精靈和人類,他們有心卻不用去思維。”(7:179)又說:“對於有心靈者,或專心靜聽者,此中確有一種教訓。”(50:37)經注學家認為:以上《古蘭經》所指的實際上是理智,使用“心靈”一詞,是因為理智穩固於其中。哈菲茲認為:“這段聖訓就能證明理智在於心靈之間。”[15]這也是伊瑪目沙菲儀、正統派的普遍的觀點。阿布哈尼法認為理智在頭腦中。[16] 人的心靈是信仰的載體,只要心靈健康,他的全身也就正直,其行為將符合教義。哈菲茲說:“聖訓中專門提到心靈,是因為它是身體的首領,手下的正直與否完全要看首領的行為。”[17]

3.心靈會得病嗎?

真主說:“他們心中有病呢?還是他們懷疑呢?”(24:50)又說:“他們的心裡有病,故真主增加他們的心病。”(2:10)又說:“難道心中有病的人們以為真主不揭穿他們的怨恨麼?”(47:29)以上《古蘭經》都能證明心靈會得病,所謂心病就是偽信、懷疑、瀆信、冷酷、驕傲、仇恨、妒忌等。

穆斯林必須保持心靈的健康,努力履行真主的教導,真主給主道的奮鬥者許諾了正道和正直。真主說:“為我而奮鬥的人,我必定指引他們我的道路,真主確是與善人同在一起的。”(29:69)

聖訓裨益:

1.穆斯林應該在自己和真主的禁令之間設置一個屏障,遠離被禁止的事物。

2.穆斯林應該保護自己的名譽,避免名譽受到玷污。

3.聖訓指明了防微杜漸的原則,也有許多教義規則證明了這一點,如禁止飲少量的麻醉品,禁止與女性獨處。

4.聖訓也證明:在別人的莊稼周圍放牧,必須承擔毀壞莊稼的責任。同樣,在麥加禁地周圍打獵者猶如在麥加禁地內捕獵,也必須對此負責。這是伊瑪目艾哈麥德的判例。

5.重視心靈的健康,因為它如肢體的首領,肢體的善與惡完全取決於心靈的健康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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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哈里與穆斯林輯錄。

[2] 艾卜·達吾德(202-275)其名為素萊曼·本·艾西艾斯,聖訓伊瑪目,為收集聖訓周遊四方,從五十萬段聖訓中精選出了四千八百段聖訓,編著了著名的聖訓集,為了傳播聖訓出遊至巴士拉,卒於此城。

[3] 指的就是我們學習的這段聖訓。

[4]《法提哈•巴勒》1/138。

[5]《法提哈•巴勒》1/135。

[6] 艾里巴尼,《煽誘正確聖訓集》58。

[7] 《瓦菲》32。

[8] 《瓦菲》32。

[9] 《法提哈•巴勒》1/145-146。

[10] 布哈里輯錄465頁。

[11] 布哈里3/4。

[12]《知識與哲理的彙集》69。

[13]《法提哈》1/135。

[14] 《法提哈》1/137。

[15] 《法提哈》1/137。

[16] 《穆斯林聖訓注釋》腦威。11/29。

[17] 《法提哈》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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