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回教小史》(3)-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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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回教小史》(3)

原注雲:

  

  胡元入主中國,其種族散處天下者,難以遽絕,故凡蒙古及色目人,聽與中國之人相嫁娶,為婚姻。……不許蒙古色目之本類自相嫁娶。如本類中違律自相嫁娶者,兩家主婚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為奴,女為婢……夫本類嫁娶有禁者,恐其種類日滋也。

  

  所謂色目人,實際上是回教人占最大多數。這條限制色目人的法律,也就是限制回教人的法律。事實上,也許回教人因為這條法律的關係,而有娶漢女的許多方便。但就這條文的本身而言,充分地表示它對回教人的猜忌和防閑。這種歧視的程度,較元時是大大地增加了!

  

  明代的私人著作中,間有對於回教人表示好感的,但也很有表示嫌惡的。以兩者相衡,好感的程度似遠不及嫌惡的程度之深。茅瑞征著《皇明象胥錄》,公然摭拾市井讕言,對回教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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