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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之教法準則和規定

熱度5950票  瀏覽978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3年5月25日 17:01

特殊情況的美容

前面我們講到,所有的證據顯示,非法的改變安拉造化的美容是被完全禁止的。這點在《婦女章》中的那節經文很明顯。但是我們看到,在這個全面的、整體的禁止之外,也給部分特殊情況留下餘地。即部分教法學家和聖訓學家指出,這種全面的禁令並不是絕對性的,其原因如下:

1:部分經注學家提出,改變安拉之造化的定律不包括給羊的耳朵、或用火鉗等在駱駝及其他牲畜脖子、臉部等做記號。

2:有的教法學家提出,雖然外表上改變了安拉之造化,有些特殊狀態還是不能按照“被禁止的改變”去衡量和定義,比如割禮、剪指甲、理髮,以及對可食用其肉的動物進行閹割和對偷盜等犯法者執行的伊斯蘭教法(對偷盜這剁去其手掌)。

3:聖訓中“為了裝飾(顯美)”一詞證明禁止的所指是為了顯示更美麗的改變。而某人為了治療、醫治某種病症和缺陷進行的整容不能算是被禁止的,因為聖訓中的“為了裝飾(顯美)”恰恰把“為了醫治”恍然分開。

綜上所述,就被禁止的改變安拉之造化的行為有著一下的原則:

1:經文和聖訓明文中的禁止和允許並不是專指被禁止的改變安拉的造化,也不針對改變外表的類似給牲畜做記號的行為。

2:為了改善和醫治某種缺陷的改變安拉之造化的外表是可行的。因為聖訓中“為了裝飾(顯美)”一詞相對的是“為了醫治”,這其中就包含了為了祛除外表的缺陷等而進行的醫治性整容。

3:嚴禁僅僅為了顯示外表---臉和其他任何部位---更加優美,而對安拉之造化進行改變,特別是目前社會上最多的手術性整容美體行為。

4:某個部位有疾病(缺陷),為了使其恢復或盡可能接近正常的手術是可行的,因為其目的是恢復而非祛除和改變。

5:部分教法學家認為,經文中提及的被禁止的改變還包括紋身和銼牙齒等,但不包括在臉上用化妝品和塗指甲,因為禁止不涉及此兩項,同時諸多教法學家對這兩項以及簡易的、沒有任何影響的、類似化學手段醫療皮膚表層等行為已經加以認可。

6:使用加假髮、隱形眼鏡等顯美不屬於身體任何一個器官,且其必要時可以使用,不必要時便可去掉。這不屬於對安拉之造化的更變,也不在被禁止之列。

至此,我們可以對禁止的更變歸納出以下總規則,即被禁止的對安拉之造化的變更是指“對原本的造化進行有著長期影響的變更”。在此,我們進一步闡釋這句話的具體所指。

“變更”:即通過美容針、移植(取或加)等手段進行去脂、或對某個部位的形狀進行曾大、縮小和拉緊。

“有著長期影響的”:即對人體產生數月或數年的影響,儘管這影響可能不是一輩子。這句話不指那些只有數日影響的臨時變更。

“原本的造化”:即安拉制定的宇宙規律的被造常態,例如人類年齡漸老而出現的皺紋,兒童面部出現皺紋被視為非常態。另外,變更具體指對部位明顯的改動,而非外部附加任何其他物。

“原本的造化”的變更,或改變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們熟悉的為了顯美和增加豔麗,類似紋身、銼牙、祛面部毛等對原有造化的美容手術的變更。

2:為了刑罰而改變原本的造化,例如挖眼、割耳等

3:為了逃避、躲過安全部門的追查和逮捕

這些形式的變更均被嚴厲禁止。但這些變更不包括為了治療疾病、缺陷或因事故而產生的其他相關狀態而進行的整容。同樣不包括為遵循教法而進行的禮儀(如割禮)和依仗教法執行的處罰(如處罰偷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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