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婦女繼承的遺產只是男子的一半?-伊斯蘭之光

頁面載入中...

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社會

為何婦女繼承的遺產只是男子的一半?

        的確,從伊斯蘭繼承法的規定來看,女性通常所繼承的遺產只是男子的一半,但若以此推斷出伊斯蘭歧視婦女就大錯特錯了,這種錯誤根源於忽略了伊斯蘭與之配套法規的規定。伊斯蘭應被視作一整體,我們不可以從其整套的法規中抽出某部分單獨來考慮。

        伊斯蘭中,婦女不承擔經濟義務。在女子出嫁之前,她的吃,穿,住等生活資料是由她的父親或兄弟來負責。結婚時,她可以獲得丈夫不菲的聘金。在婚後,她生活支出由丈夫或兒子來承擔。而她自已所賺的錢以及結婚時的收取的聘金,不論多少,都可以是她自已一個人的。除她自已之外,她可以沒有供養其他任何人的責任。假使她沒有任何親戚或是連一個可供她依靠的人都沒有,她也不會因此而挨餓受凍的。整個社會、政府、國家要對她負責。然而假使有位男子也處於這種境況時,情形就不一樣了:他除了養活他自己,對他的家眷或者任何需要靠他説明的窮苦親威都有一份責任在肩上。

        我們說,一位女子所分得的遺產雖比男子為少,但在實質上她並沒有剝奪掉她工作的所得。遺產的獲得既然並不是靠男子和女子自身的勞動獲得,所以分配時就沒有理由不可以採用救助款式的分配方式。民政部門對扶貧款的發放,是以被救助者需求的迫切程度和家庭負擔來確定的,還從未見平均分配的。若是不論貧富按人頭發放,那才不公平。那麼伊斯蘭對負擔較重的男子多發放些難道有錯嗎?舉例來說,一方是男性的遺產繼承人,他結婚前有照顧父母的責任,結婚時需要向女方交納不菲的聘金,結婚後承擔著贍養老人供養妻子兒女生活的責任,另一方是女性的遺產繼承人,她除了自己一點兒有限的花費之外,就沒有其它任何擔負。這時我們有一筆遺產分配,假使我們對這位女子一點都不給,那可能對她不公平,因為她也是亡人的親屬。但假使我們給她的和給那位男子的一樣多,那對他也欠公允。因此,伊斯蘭規定男子多獲得一點遺產,以幫助他去應付家庭所需,承擔一份社會的責任。與此同時,伊斯蘭並未將她忘記,而給她準備了她個人所需的一份。我們想一想,難道伊斯蘭在這方面是不是對她要比對他更好嗎?


參考文獻

1、紮克禮·阿布獨客禮目·納卡/著  哈默德·穆薩/譯《二十個有關伊斯蘭之最常見的問題 》 (中國伊斯蘭線上網)

2、Aisha Lemu/講述  蔣敬/譯《伊斯蘭的婦女》

3、艾飛夫•阿不都裡凡塔亥•同巴勒/著 馬林雲/譯《伊斯蘭精義》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