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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中的婦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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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度6414票  瀏覽96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2年7月27日 22:31

(坦桑尼亞桑吉巴穆斯林婦女在誦讀古蘭經)

我們常聽說古蘭經賦予婦女權利,但卻很少講述這些權利。

古蘭經確實談到了這些權利,討拉特、福音書上則沒有。而歐洲直到法國革命才提出“權利”的概念。

一些婦女權利是古蘭經特有的:

參與政府的權利

“信仰的男女,互相是盟友。他們勸勉為善,禁止做惡。他們守拜功、繳天課、服從安拉和他的使者。這些人,安拉會對他們仁慈,安拉是大能的、大智的。”(古蘭經9:71)

在古蘭經中,我們也讀到女統治者士巴皇后的故事。

離婚的權利

“倘若他們決心離異,安拉是聽到和知道一切的。”(古蘭經2:227)

複數“他們”表明,安拉指的是配偶雙方。

離婚時獲取生活費用的權利

“被離異的婦人的贍養費(必須)按合理的(程度供給)。這是敬畏的人應盡的責任。”(古蘭經2:241)

孩子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

“生母們應當喂她們的孩子兩整年的乳,如果生父願意,就完成這個期限。但是他卻要在公平的條件下,供應她們的衣食。不過,任何人都無需擔負他力所不及的負擔。生母既不應該由於她的孩子受到虧待,生父也不應該因為他的孩子而吃虧。(生父的)繼承人也被責成同樣的(責任)。”(古蘭經2:233)

“生母們應當喂她們的孩子兩整年的乳”,對於她,這兩年只是哺乳,不用提供其他撫養費用。

工作權和財產權

“你們不要貪圖那些安拉曾經使你們當中一些人比其他人更為優越的東西。男人被賜給他們所應得的一份財富,女人也被賜給她們所應得的一份財富。(所以,你們不要互相嫉妒,)而要向安拉祈求他的恩賞,安拉確實全知萬事萬物。”(古蘭經4:32)

享受性的權利

“他的跡象之一,是由你們當中造化了你們的配偶,以便你們能由她們得到身心的安寧。他(主)在你們之間注入了愛和憐。對於那些能參悟的人,其中確有許多跡象。”(古蘭經30:21)

遺產繼承權

“這是規定的:當死亡接近你們當中任何人時,如果他遺留任何財物用來遺贈給雙親和近親,(你們要)按照合理的定制(來處理)。這是敬畏主的人應盡的責任。如果任何人在聽到遺囑之後改變它,那些改變(遺囑)的人就會有罪。安拉是能聽的和深知的。倘若任何人恐怕立遺囑者有偏袒或做錯而從中調停,他是無罪的。安拉是多恕的、大慈的。”(古蘭經2:180-182)

所以我們要以最好的方式,通過協商,滿足繼承人的需求。若無遺囑或遺囑不公,可以設定最小的合法增添量:

“這些就是安拉所規定的限度……”(古蘭經4:13)

這個合法的最小限度就是:

“男性的一份等於女性的兩份。”(古蘭經4:11)

“在你們的遺產中,如果你們沒有子女,她們的份是四分之一。倘若你們留下一個孩子,在付清(你們所囑咐的)遺贈或債務之後,她們應得八分之一。”(古蘭經4:12)

你們當中死後留下遺孀的人,應當留給他們的遺孀一年的居停和贍養費用,而不要把她們趕出去。倘若她們自動離開(居所),你們對於她們在其權力範圍之內為她們自身所做的是無罪的。安拉是大能的、明智的。(古蘭經2:240)

以上這些規定建立在:

男子是婦女的保護者(和供養者),因為安拉已經使他們當中的一方比另一方優越(力量上)。同時,也因為他們花費他們的財產(贍養她們)。(古蘭經4:34)

分割遺產的這些規定體現了真正的公正和平等。現代社會對維持婦女生計沒有太多公義可言,類似慘狀每天都在發生,且愈演愈烈,更加體現了堅持讓婦女獲取一半遺產的意義。記住,古蘭經自始至終都在強調公義和平等的概念:

“你說:‘我的主命人公正。’”(古蘭經7:29)

“他創始造化,然後再複製它,以便他能公平地回賜那些信仰和做善事的人。”(古蘭經10:4)

“有信仰的人啊!你們要堅決地為安拉公平作證,不要由於任何人(對你們)的仇恨使你們乖離公道。你們要處事公道,公道是更近於虔敬的。”(古蘭經5:8)

商議、表達觀念的權利

“但是在安拉跟前的那些(回賜)卻是更好的、更持久的,它是給那些信仰並仰賴安拉的人的,和那些遠避大罪及可恥行為的人的,和在他們發怒時能夠寬恕的人的,和那些聽從他們的主,並遵守拜功的人的,和以互相磋商(處理)他們的事務的人的,和使用我賜給他們作為生計(於施捨)的人的。”(古蘭經42:36-38)

換言之,作為穆斯林社區一部分的穆斯林婦女應該在各項事務及各個層面上進行商議,以便達成共識——從夫妻雙方到政治組織的事宜。

法律面前的平等權

“(在公平的原則下),婦女跟男人有相同的權力。”(古蘭經2:228)

在光章(24:1-8),確立了對被發現的通姦行為的懲處,又一次證明了一個男人的證言等於兩個女人的證言這一說法的謬誤,包含了無罪推定的權利:

-辯護權;

-上訴權;

-要求有權利保障的公開審判的權利;

-悔改和修補傷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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