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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大穆夫提:不當以學術觀點的分歧而妄作私斷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網絡翻譯    作者:侯賽因譯
熱度3422票  瀏覽254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1年1月18日 10:37

有人問:時下出版的一些有關教法分歧的書,試圖說服讀者相信:書作者本人的教法觀點和主張就伊斯蘭唯一正確的主張和觀點;凡持不同於這些教法主張和觀點之人便是作惡者、迷誤者。請問,為什麼會對這些問題存有分歧呢?這樣的分歧將導致伊斯蘭民族分崩離析嗎?

對此,埃及大穆夫提回答說:時下出版的一些致力於向世人宣揚作者本人所遵奉教法學派的書,以及書中對持有不同教法觀點和主張之人妄斷為異端、作惡、迷誤的說辭,的確對伊斯蘭民族的團結危害不淺。毫無疑問,對於我們時下生活中所見所聞的諸多分裂,這些書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說這話,並不是意味著我們在比較兩種不同主張時,挺自家主張而貶低他人之說。而是想說,遵奉每一家學派中人,都有表述自家主張,篩選不同觀點的權利。但是,絕不允許以異端、迷誤、作惡的罪名指控持不同見解者,尤其是在那些早已被歷朝歷代的伊斯蘭學者所接受,而被這些人所否定的問題上。對於歷史上這些著名的大學者,沒有任何人敢於指控他們迷失正道,最多也就是對這些著名學者的主張和觀點持有異議,遵奉另外一種主張和觀點罷了。這樣做是不會分裂伊斯蘭民族的。而固執地堅持認定其教派就是唯一真理,除此外的其他教法都是錯誤的妄斷,其結果必然是糾紛不斷、分歧不斷、分裂不斷。

對於伊斯蘭的本質屬性,任何人都沒有異議。這些本質屬性就是基本的宗教知識,以及伊斯蘭民族——無論是前三代先賢還是後學;也無論是伊斯蘭東方的還是西方的——學者都一致公議的問題。這些都是伊斯蘭這個宗教,實實在在的內容,除此外的一切事務,均是許可穆斯林不跟隨任何一家教法學派而加以獨立判斷之事,前提條件是,只要這個穆斯林是一位能夠獨立對證據加以獨立思考和判斷的學者,而不符合獨立判斷條件之人所作的個人判斷,則是不被認可的。

聖門弟子間就存在沒有明確判定的問題。艾布·伯克爾之孫,伊瑪目高希姆·本·穆罕默德說:“真主確以先知的夥伴們的不同見解而令他們在工作中獲益匪淺,他們中每個人只有在認識到他人的做法正確而且有益時,才會加以效法。”[①]

蘇福陽·邵理說:“假若你看到他人的做法與你的做法不一樣時,請你不要禁止它。”[②]

伊瑪目艾哈邁德·本·罕百里說:“法學家不該強制他人遵奉自己的一家之說,讓他人為難。”[③]

罕百里學派的伊瑪目,伊本·高岱麥·麥格迪斯說:“在這個民族前三代的先賢中,真主挑選了可以為人師表的伊瑪目,並借他們之手奠定了伊斯蘭的基礎,闡明了教法判律的種種疑惑難題。他們之間沒有分歧的判定成為確鑿的證據,他們之間存有分歧的判斷則是真主賞賜給這個民族的、寬大的慈憫。”[④]

有人曾經編寫了一本有關教法分歧的書,伊瑪目艾哈邁德便對他說:“你不要以《分歧》為書名,而是該取名《寬大書》。”[⑤]

伊瑪目艾哈邁德還說:“當有人請教穆夫提時,假若他所給出的教法判令對於諮詢者來說較為嚴格的話,那就讓他把諮詢者轉而介紹給主張寬大的穆夫提吧。”[⑥]

伊本·魯阿勒比也說:“只有拋棄了極端宗派思想之人,才一個真正的學者。”[⑦]

一個學者,即便白百分百認定對方觀點的錯誤,他也不被允許以異端、作惡來妄斷對方。因為在正確的學術研究方法的基礎上所得出的誤判,是不該這樣評論的。這一點是以前的學者們都認識到的。如聖訓學家,宰海比就曾說:“即便我完全認定某位伊瑪目在其獨立判斷的一個問題上出錯,那他的這個錯誤也是可以原諒的,我們在其基礎上重新開始,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當我們如此接受時,並非因為勝方,也不因為反方,更不因為勝過他們二人者。真主確是引導世人獲致真理者,他確是至仁至慈者,我們祈求真主,讓我們免於私欲和錯誤。”[⑧]

伊本·泰米葉說:“在學術問題上沒有絕對的說辭,也不能據此而詆毀持有不同意見的獨立判斷之人。這就像前三代先賢們對一些問題持有不同見解一樣,這些問題對於具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法學家們來說,也是存在分歧的。即便我們已經認定其中的一種說法是正確的,如丈夫去世後的孕婦,她的待婚期的結束以產下嬰孩為准;男女稍有接觸的交合便當洗大淨;凡超出本金外的多餘之物便為非法利息;臨時婚姻為非法之舉。”[⑨]

由上述論證可知,伊斯蘭學者與獨立判斷的法學家之間,以及與那些具有獨立判斷條件之人,他們在一些存在分歧的問題上持有不同的見解是真主賞賜給穆斯林的寬廣的慈憫,讓穆斯林有更多迴旋的餘地。他們可以遵循與他們的環境相適宜的教法判令,而沒有任何的煩難。

那些在這個問題上導致穆斯林民族分裂之人,他的工作不過試圖宣揚思想上的恐怖主義,或者說思想上的強制主義,混淆視聽,煽惑世人認定自身為真理,而妄斷他人為迷誤。這是一個要負責的判定,這才是受人憎惡的異端;是這個民族前三代先賢的正道中所沒有過的異端。祈求真主賜予我們正確的見解,真主確是至高、至知者!

侯賽因譯自——http://www.dar-alifta.org/ViewBayan.aspx?ID=165


[①] 参见伊本·阿卜杜·巴里《知识及其优越性概论》第二册第80页。

[②] 参见艾布·奈伊姆《贤哲的饰品》第六册第368页。

[③] 参见伊本·麦弗莱哈《合法的礼节》第一册第166页;萨法里尼《心灵的给养》第一册第223页。

[④] 参见伊本·高岱麦《教法大全》第一册第一页。

[⑤] 参见伊本·泰米叶《教法判令汇编》第三十册第79页。

[⑥] 参见伊本·高岱麦《教法原理学苑》

[⑦] 参见伊本·鲁阿拉比《毁灭中心》

[⑧] 参见宰海比《贤人传纪》第十四册第40页。

[⑨]参见伊本·麦弗莱哈《合法的礼节》第一册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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