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斐爾教法派別

  沙斐爾(767一820)教法學理論奠基人,沙斐爾教法學派創始人。 沙斐爾的主要貢獻是在前人的基礎上提出了比較系統和嚴謹的四大法源理論體系,即《古蘭經》、聖訓、公議和類比,從而為伊斯蘭法的相對統一作出了貢獻。

  他的主要觀點是:

  關于《古蘭經》作為法律的最高淵源,各學派並沒有異議。 但是,關于對《古蘭經》經文的解釋,各派卻有很大爭議。

  關于聖訓,沙斐儀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先知的聖訓決不會與《古蘭經》衝突,它只是解釋和使《古蘭經》具體化。 從而突出《古蘭經》的最高權威。 他還認為只有穆罕默德的言行和默示才具有聖訓的權威,它低於《古蘭經》而高於其他法源。

  類比是沙斐爾所承認的唯一推理形式。 類比必須以經訓為基礎,聖訓的權威高於類比,在聖訓與類比相衝突時,應以聖訓為准。

  沙斐爾的理論代表了古典伊斯蘭法學的高峰。 他的主要貢獻在於:第一,

  他借鑒了先前不同的各家法律學說,對它們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認真的分析,然後對各派的觀點進行了調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派之間的分歧。 第二,他正式提出了四大法律淵源學源,使法律淵源方面的理論趨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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