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的失物處理原則

 “無主的失物”﹐阿拉伯文法學術語是“魯卡塔赫”(Al-Luqatah)﹐從公共場所撿到的東西﹐無人認領。 著名法學家伊瑪目‧本‧庫達瑪對魯卡塔赫的描述是﹕“有人丟失了東西﹐被另一人撿到﹐為他暫時保存。”

 

一﹐對失物的基本原則

 撿到東西的人有多大權利﹐學者們持有不同意見﹐但大多數學者同意哈那菲和沙斐義學派的觀點﹕如果無人認領﹐其他穆斯林有責任為他保存。  這派觀點有聖訓為依據。 一名弟子向先知穆聖報告說﹐他撿到了一件東西﹐是魯卡塔赫(無主的失物)﹐怎麼辦﹖  先知穆聖說﹕“要識別裝這東西的器具以及所用來包扎的繩子﹐向公眾聲明失物招領﹐佈告一年。 這一年之中﹐如果沒有人來認領﹐撿到的人可以使用﹐也可以變賣﹐但不擁有所有權﹐只是受委託的保管。 不論什麼時候﹐物品的主人出現﹐尋找他的失物﹐就應當歸還﹐或者賠償物品的代價。”《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

 堅持不同觀點的學者認為﹐撿到的無主失物﹐不應由私人保管﹐更不應使用﹐而應交給一為公證人保管﹐等待失主認領。 他們認為﹐使用無主的失物是“麥克魯亥”(厭惡的)行為﹐但個人也許沒有有效的能力做招領公告﹐所以應當交給有關的公共機構保管﹐等待認領。

 大多數學者認為﹐撿到東西的人有責任“受委託保管”﹐但在使用中有可能磨損或損壞﹐或者委託第三方保管。  因為屬於自願的保管行為﹐所以﹐當失主出現時﹐可不擔負損壞的責任﹐物歸原主。

 

二﹐失物處理的方法因性質而論

 假如丟失的是一只動物﹐要看這只動物是否有能力自己生存下去。 有人在空地上看到一頭駱駝﹐無主﹐便去問先知穆聖﹐怎麼辦﹖   先知穆聖回答他說﹕“不用去管它。 駱駝有腿﹐附近有水﹑草地和灌木﹐它自己會照顧自己。 失主會來尋找它的。”《布哈里聖訓集》

 假如發現的丟失動物不能自理生存或有害社會﹐如受傷的羊﹑馬匹或病駱駝。 撿到的人應當替失主保管起來。  先知穆聖說﹕“把它保管起來﹐不是你的﹐就是你兄弟(失主)的﹐不能讓它自己去喂狼。”《布哈里聖訓集》

      

三﹐失物是不值錢的小東西

 如果撿到的東西很普通﹐失主多半不會來尋找﹐如一顆蜜棗﹑一塊乾麵包﹑一根繩子或一條皮鞭。  撿到這些有用小東西時﹐不必宣佈招領﹐可以自己使用。 據賈畢爾‧阿布杜拉赫的傳述﹕‘先知穆聖許可我們在路上撿到的小東西﹐如木棍﹑皮鞭或繩子。“《布哈里聖訓集》

 

四﹐宣佈招領失物的通告

 首先﹐撿到失物者﹐仔細檢查這個東西的特征﹐以便區別同類物品。 準備迎來失主時﹐可以對證確認他是原主。  然後﹐應在人們經常去的公共場所發佈“招領失物”通告﹐如市場﹑公共飯廳﹑報刊廣告專欄或清真寺門外。 不許可在清真寺寺院內發佈通告﹐對於清真寺這屬於麥克魯亥行為。 通告之後﹐等待一年﹐再作其他處理。

 

五﹐保存失物的賠償

失主前來認領﹐撿到失物的人可以為保管失物和通告費用提出合理的賠償﹐如動物飼料﹑廣告費或保管費。 沙斐義法學原則是﹐應從國庫中向保存失物者提供他的損失費﹐以便鼓勵他的善行﹐但哈納菲學派和罕伯里學派則主張雙方協議﹐妥善解決。 例如馬立克伊瑪目說﹕“失主在認領失物時﹐有兩個選擇。  第一向保存失物人交付損失費﹐然後取走失物﹐物歸原主﹔第二個選擇﹐是把失物贈送給保存者﹐作為物質和精神的補償。”  假如為保存失物﹐撿到失物的人有了負債﹐這個債務應由失主償還﹐因為這等於代替他借的“貸款”。

 

六﹐歸還失物

失主所描述的失物特征完全符合﹐他有權收回他的失物。 先知穆聖說﹕“假如失主出現﹐並且說明了失物特征﹐沒有誤差﹐如外面包裝﹐裡面價值﹐就應當物歸原主。”《穆斯林聖訓集》  失物歸還時﹐應有第三方見證人在場﹐或者通過法庭由法官判決和見證﹐以免事後的糾紛。

 

七﹐原主擁有失物所有權

在發出通告的一年之內﹐撿到失物的人從法律上是此物品的“保管者”﹐他享有使用權﹐失主在任何時候都有權收回。  假如他在這期間出售給別人﹐當失主出現時﹐應把收費全數歸還失主。 先知穆聖說﹕“(當失物)發出了招領通告一年之後﹐沒有人認領﹐撿到失物者就可以留作自用﹐身份是受委託的擁有者。”  假如沒有發出過失物招領通告﹐或者發出通告不滿一年﹐撿到失物的人都不具備這個權利。

 關於失物的所有權問題﹐學者們有爭議。  有許多學者認為﹐即使長時間沒有人出現認領﹐物品的所有權並不能改變﹐因此不能成為撿到失物人的合法權利﹐他無權長期佔有﹐應當捐獻給慈善機構﹐供給最需要的人。  只有得到失主的同意﹐才能成為新主人的財產。  先知穆聖說﹕“一個穆斯林的個人財產﹐沒有明確的自願轉讓表示﹐就不能成為另一個穆斯林的財產。”  另一段聖訓說﹕“(被撿到的)失物不是合法的財產。 撿到失物的人應在發出通告之後等待一年﹐這一年之內﹐失主有權收回。 如果沒有人認領﹐失物應送到慈善機構妥善處理。”

  (阿里編譯自The Islamic Ruling on Al-Luqat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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