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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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選整編自國內學者翻譯的《當代教法選萃》,內容通過一問一答的方法既對問題本身作了全面的解答,同時,其中秉承的原則和分析方法對其他類似問題也有著一定的指導和借鑒作用,特別是對生活在非民族聚集區的穆斯林有因時因地制宜的幫助,希望我們能以此受益,真主至知。

文字根據實際情況稍加修飾改動,但無原意上的篡改。

祈主回賜作者和譯者,阿敏!

本文是學者對生活在歐洲國家的穆斯林進行的問題解答,對同樣面臨這種問題的國內穆斯林有著重要的參考和借鑒作用。真主至知。

尊敬的博士,首先向您致賽倆目問候。我是一位居住在西方國家的穆斯林,我和家人沒有自己的住房,一直都在租房住。一方面,經濟上我不堪重負,另外,還有房東的種種限制,對個人宗教事務有較大影響,如他們要求不要超過兩個孩子,而通常情況下,穆斯林的孩子都是超過兩個的;不要招待太多的客人等等。現在,有一個通過銀行貸款買房的機會,可以在多年內向銀行分期付款,付款額度對我來說很輕鬆。教法上,允許我通過貸款買房嗎?

1999年10月31日(伊曆1420年7月18-22日)舉行的歐洲伊斯蘭教法委員會第四次常會上,就此發表了一個決議。我是這個委員會的主席,就以這個決議作為對此問題的回答。

決議全文如下:

委員會研究了歐洲及整個西方國家中穆斯林共同面臨的這一難題,即通過傳統銀行的貸款來買房的問題。

就這一問題,委員會收到了幾種觀點草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隨之,所有成員進行了廣泛討論,最終絕大多數成員達成以下共識:

(一)委員會肯定整個民族一致公決的利息的非法性,利息是導致人毀滅的七種大罪之一,是真主和使者加以宣戰的大罪。委員會肯定各伊斯蘭法學機構確定的銀行利息是非法的這一原則。

(二)委員會呼籲西方國家的穆斯林力所能及地努力尋找無任何爭議的合法的替代方案,如各伊斯蘭銀行所用的核算成本後加上利潤的銷售方案,或組建穆斯林自己的公司,建造符合穆斯林大眾條件的類似住房。

(三)委員會也呼籲歐洲的穆斯林社團與傳統銀行進行談判,將這種運作模式改為合乎教法的模式,如分期付款的方式,即延長付款期限,同時增加售價。根據這種方式與穆斯林展開業務將為他們吸引更多的穆斯林使用者,在歐洲部分地區已經有這種運作的模式。我們也看到一些西方大銀行在巴林等阿拉伯國家就是根據合乎伊斯蘭教法的方式運作的。在這一方面,委員會可以向這些銀行發出呼籲,以便它們調整與穆斯林有關的業務。

(四)如果目前以上各種方法都無法做到的話,委員會根據教法證據和原則認為:一個穆斯林利用銀行貸款為自己及家人買房是無妨的,但條件是除此以外,他沒有其它多餘的住宅;買的房是他的基本住宅;也不能擁有可以用其它方式買房的額外的資金。

委員會的判決主要依據的是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其一、為勢所迫時可允許禁止事物。這是一致公認的原則,古蘭經中共提及五次,真主在《牲畜章》中說:“除為勢所迫外,你們所當戒除的,真主已為你們闡明了,……”(6:119),同一章中,在提及被禁止的食物後,真主說:“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145)學者們一致認為:無論特殊情況還是一般情況下,需要有時會達到為勢所迫的地步。如果穆斯林沒有必需品的話,即使能生存也罷,會生活得很困難;而為勢所迫的事物則不然,若不具備,人就無法生存。真主通過古蘭經明文解除了這個民族的困難,《朝覲章》中,真主說:“關於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煩難為你們的義務。”(22:78)《筵席章》中,真主說:“真主不欲使你們煩難,……”(5:6)

住宅可解除穆斯林的煩難;位置合適,設施齊備的住宅才算真正的住所。

如果說委員會依據的是為勢所迫或達到為勢所迫的需要這個原則的話,它也沒忘記另一個原則作為限制和補充。即為勢所迫時所允許的一切都有其限度,絕不允許將這些房屋用於商業用途。

毫無疑問,對一個穆斯林及其家庭而言,住房是不可或缺的,這是真主特賜給僕民的恩典,“真主以你們的家為你們安居之所。”(16:80)先知也將寬敞的住房視為幸福的四個(或三個)要素之一。租用的房屋滿足不了穆斯林的所有需求,不會讓他感到安寧。儘管長年累月年復一年地向非穆斯林交納大量房租,最終他還是沒有只磚片瓦,與此同時,如果家裡人口增多或客人增多的話,會被隨時趕出來。同樣,在他年邁體弱,收人減少或斷絕的時候,會流離失所,露宿街頭。

擁有自己的房屋可以解除穆斯林的這種憂慮。同樣,他也可以選擇距離清真寺、伊斯蘭中心、伊斯蘭學校較近的房屋,為穆斯林團體創造在自己家裡互相接近的機會。也許,這還會在整個大的社會環境下,建立一個穆斯林小社會,個個相互瞭解,人人聯繫緊密,在伊斯蘭文化氛圍和價值觀念中互助友愛,生活共處。同樣,如果房屋屬於自己所有,穆斯林就可以根據

自己的需要來佈置安排,以滿足自己的宗教和社會需要。

除了滿足穆斯林個人的需要以外,這也是穆斯林團體的需要。在伊斯蘭國家以外生活的少數族群的穆斯林,對他們來說,這種需要可以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提高他們的生活水準,使他們真正成為真主為世人而產生的優秀民族,在非穆斯林面前體現伊斯蘭的光輝形象。同樣,這種需要也可以讓他們擺脫經濟重負,致力於傳播信仰,服務於整個社會。這就要求穆斯林

不能終身為了房租和生計而終身奔波,卻沒有機會來服務於社會或進行信仰宣傳。

其二、這也是對第一個基本原則的補充。即在非伊斯蘭國家,穆斯林和其他信徒之間允許以利息或其它的交易相互來往。這是艾布·哈尼法、他的學生哈奈菲派的穆夫提穆罕默德·哈桑·沙巴尼的主張,同樣,蘇福揚·掃勒、伊蔔拉欣·奈赫伊也持同樣觀點。艾哈邁德·本·罕

百里也有這樣的傳述,據部分罕百里派學者說,伊本·泰米葉也側重這一主張。

在此,側重這一說法是基於以下幾種考慮:

(一)在一個不信仰伊斯蘭的社會中,在教法方面,穆斯林並沒有責任去執行與穆斯林地域國家制度有關的民事、經濟及政治上的一些制度。因為,這不在他的能力之內,真主只以每個人的能力加以責成。而禁止利息就屬於這些與社會性質、國家意識形態和社會經濟方針政策相關的律例。

一個穆斯林只被要求執行與個人相關的一些教律,如功修、衣食住行、婚喪嫁娶、離婚待婚、遺產繼承等個人事務方面的律例。如果在這些方面他感到困難,無法完成宗教義務的話,他應該力所能及地遷移到真主的廣闊的其它地區。

(二)在非穆斯林國度,如果穆斯林不以利息等非法方式進行經濟交往,堅守教律,可能會成為他經濟落後的因素,造成經濟損失。本來,伊斯蘭只能使穆斯林強大,而不是讓他落後;讓他增加財富,而不是減少收入;給他帶來利益,而不是傷害。前輩的部分學者允許穆斯林繼承非穆斯林的遺產,其證據是聖訓:“伊斯蘭只增加而不減少。”即伊斯蘭只會讓穆斯林增收益,而不會讓他受損失。同樣,還有一段聖訓:“伊斯蘭只戰勝而不可被戰勝。”如果一個穆斯林不以人們約定俗成的方式進行交易,就只能被迫按別人的要求付出,而不會得到相應的回報。他在執行這些法律和交易規則的時候,只會受到損失,而得不到任何利益。若長期只損失,無收益的話,穆斯林只能由於遵守伊斯蘭而永遠受到經濟方面的壓迫。伊斯蘭絕不希望穆斯林由於遵守教門而受到欺壓,也不會讓他們受到非穆斯林任意壓榨剝削,但禁止他們利用非伊斯蘭國家中非穆斯林約定俗成的交易方法去和他們交往。

哈奈菲派中有一種說法:與利息相關的交易中只能收益,而不能付出,因為付出對穆斯林無益。他們認為,只有在具備兩個條件時,才允許教門中本來無效的交易,第一、對穆斯林有益。第二、不能對非穆斯林有欺騙行為,這種做法對穆斯林絕無益處。

對此,只能這樣回答:這種說法站不住腳。穆罕默德·哈桑·沙巴尼以及後代的學者們都證明過這一點。同樣,如果穆斯林在買房時付出利息的話,他本身也是一個獲益者,因為最終他擁有了房屋。

瞭解並親耳聽過生活在這些國家的兄弟們說過:他們向銀行交納的分期付款與交的房租相差無幾,有時候甚至會更少一些。意思是說,如果我們因為利息而禁止與銀行來往的話,就使穆斯林失去了擁有自己房屋的機會。正如法學家們所說,這是人的基本需求。如果每月或每年都交房租,也許過了二三十年,或更長時間以後,他還是一無所有;而選擇買房的話,他可能在二十年內,或更短的時間內能夠擁有自己的房屋。

假如哈奈菲派中也不允許這種做法的話,那麼,在面對迫不得已的需求時,學者們允許本來禁止的一些事物。

特別在這種情況下,穆斯林是交利息,而不是吃利息,即他是付出者,而非獲益者。正如古蘭明文中說,根本上禁止的是吃利息;而禁止付利息讓他人吃,是為了防微杜漸。同樣,禁止為利息書寫作證,也只是媒介性的禁止,而非宗旨性的禁止。

眾所周知,吃非法利息是絕不允許的,而交納利息在特殊情況下是允許的。法學家們明確提到過這一點,在沒有其他任何合法途徑的特殊情況下,允許以利息來借貸。

有一個著名的教法原則:本身禁止的事物,只在為勢所迫時,才被允許;為防微杜漸而禁止的事物,有特殊需要時即可允許。

真主至知。

後記:隨著祖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大量民族聚居區的穆斯林遷徙到經濟發達的地區工作、定居、生活……為當地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青春。同時,他們的信仰和傳承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複雜情況,悄然發生著微妙的變化,急需因時因地找到合適的指導。這篇問答,以點窺面,從一定的角度展示出了伊斯蘭博大包容、中正易行、和平安寧的真正內涵。

隨著遷徙到經濟發達地區的穆斯林越來越多,很多時候已經迫切需要對周圍的朋友、同事、鄰居展示伊斯蘭的存在和優美,進而避免誤解誤會,體現伊斯蘭“敬主愛人”的中正精神,為社會和諧、民族團結盡應盡之力。

為此,如果每個生活在移民城市的穆斯林兄弟姐妹能夠齊心協力,相互勸勉,堅守自身和家人信仰根基的同時,通過學習和實踐不斷完善信仰,改善環境。那麼,就真正體現了“遷徙”恩典的意義,而不會辜負真主在這個時代對我們的引領。祈主相助與憐憫,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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