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伊斯蘭與社會公德

宗教是一種巨大的社會能量。其社會功能之一,就是它對信教群眾的個人和社會行為的進行規範的功能。即它用一系列的教法教規指導和限制信徒的行為,使其向著“善”的目標得以規範。正確利用宗教的這一社會功能,引導信教群眾認識宗教的這一特性,對社會的健康發展,人文素質的提高,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設,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義。除了宗教,具有規範社會行為功能的,還有“社會公德”。它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1] 那麼,社會公德與宗教之間有什麼瓜葛呢?本文試圖從伊斯蘭的角度闡述宗教與社會公德的關係,以及宗教對規範社會行為(社會公德)的指導作用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公德的基本內容

 “社會公德”是人類公共生活正常、有序、健康進行的最基本條件,因為人類是群居的生靈,離不開彼此間的合作、協助和依賴,而社會公德是人與人維持人際關係的粘合劑,失去了這一保障,人際關係將坍塌,公共生活將癱瘓,最後人類自身將無法生存。因此“社會公德”對個人和公共生活的正常運行至關重要。

 “社會公德”包含非常廣泛的內容,涉及人際關係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總體而言,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倫理道德和社會法規。[2]

1. 倫理道德

“倫理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行為的原則與規範,如誠信、禮讓、謙虛、廉潔、公平、仁義、廉恥、孝敬、友善等等。關於道德的來源,人們歷來持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它是先天的原則,是本能的一種傾向。德國哲學家康得就認為,“人類全部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規範或行為準則都來源於先天的道德律”,[3] 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後天獲得的。也有人認為,道德是人們在後天的社會實踐中約定俗成的準則。假如道德正是先驗的,是人的天性使然,那麼,道德就具有了普世價值和全球意義。實際上,倫理道德確實存在著普世的意義,以儒家和伊斯蘭兩個不同的文明體系為例,二者雖有諸多的差異,但在理論方面卻達到了高度的默契。同樣 伊斯蘭與其他文明在倫理方面的相同也是顯而易見的,而且各文明之間對倫理道德的觀點和立場基本一致。那麼,穆斯林無論生活在哪裡,也無論是遵從了伊斯蘭的倫理道德,還是遵循周圍群體的倫理道德,實際都遵守了伊斯蘭要求的道德準則。伊斯蘭的先知穆罕默德不僅是信士們的榜樣,而且在不在信他的人眼中也是“好人”,“誠實者”——道德高尚的人。先知穆罕默德說過:“你們中在蒙昧時代優秀的人,在伊斯蘭時期也是優秀的人”。[4] 這說明道德原則不分民族,不分地域,不分時代,是被大家共同推崇的行為準則。所以,無論是中國的倫理還是儒家的倫理,與伊斯蘭的倫理不存在任何衝突;穆斯林遵守“社會公德”中建立在華夏文明基礎上的倫理,從原則上講不僅不違背伊斯蘭的精神,而且正好滿足了伊斯蘭對道德的要求。先知穆罕默德曾對一個弟子說:“艾布·贊熱啊!無論在那裡,你當敬畏真主;犯了錯誤立刻以善行補過;當以美好的德性與人交往”。[5] 因為美德是普遍推崇的價值觀念,以此跟誰交往,都會得到認同。所以,伊斯蘭的倫理道德是針對大眾的,不分對象的信仰和族別;同樣,別的民族所推崇的倫理道德也會受到穆斯林的贊同。

2. 社會法規:是指國家專門機關為社會生活制定的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的總稱。它是為保障公民的權益而制定的規範性法令,如交通規則,衛生管理條例,公共財產保護法,環境保護條例,文明禮節等等。

縱觀國家機關制定的這些社會法規,從原則到細則,都與伊斯蘭的精神達到了高度的默契。在社會趨於全球化的時代,我國專門機構制定的社會法規,與純伊斯蘭國家所制定的不會有太大的差別。如交通規則中紅綠燈的應用,斑馬線的劃定,幾乎是全球統一的規定,伊斯蘭國家也不例外,沒有那個穆斯林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交通規則的制定,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個人的生命和財產,這恰好符合了伊斯蘭法的宗旨。先知穆罕默德在辭朝覲中說:“確實,你們的生命、你們的財產、你們的榮譽,在你們之間是應受保護的”。[6] 所以,伊斯蘭法學家在制定相關法規時,首先要考慮“保護人的生命財產”這一原則。[7] 那麼,高速公路的限速、城市車輛行駛的規範、行人橫穿馬路的管控,都是為保護個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它不但不與伊斯蘭的原則發生衝突,而是不自覺地對伊斯蘭精神的貫徹。

衛生管理條例,是為了人的健康和環境的優差而制定的法規。它讓人的生存環境變得優美乾淨,使人生活得健康舒適,它是穆斯林所追求的“佳美”生活的一部分。先知穆罕默德說:“清潔是信仰的一半”。他將衛生提升到了信仰的高度。因此,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重視“大淨”和“小淨”,就是注重衛生的表現。國家衛生部門專門制定衛生條例,保護人民的健康和環境的優美,實際上是督促和幫助穆斯林成全自己信仰的另“一半”。穆斯林不但不能抵制衛生條例,而且應當感謝,應該嚴格遵守。

公共財產的保護:伊斯蘭認為,大地上的一切都屬於真主。地下的寶藏,地上的財富都屬於真主。真主將部分財富寄託到了個人手中,而大部分財富留到了大地上。所謂“公共財產”,就是指沒有具體的擁有者,而屬於大眾或國家的財產。按伊斯蘭的觀點,這種財產的歸屬權屬于真主。因此,保護“公共財產”實際就是保護“真主的財產”。

環境保護:它主要指對動植物的保護。伊斯蘭認為,每個動物是真主創造的一條生命,是真主創造的,就應當被珍惜,特別是動物。先知穆罕默德說:“那怕對一隻麻雀,你們也要顯示仁慈!”[8]又說:“誰不慈愛地上的(生靈),天上的(主)就不慈愛他”。[9] 關於植物,伊斯蘭宣導種植並保護,先知說:“哪一位穆斯林栽了一棵樹,讓人和牲畜享用了它,那就是他的佈施”[10] 至於自然資源,伊斯蘭提倡節約,堅決反對浪費。《古蘭經》說:“你們應當吃,應當喝,但不要過份,真主確是不喜歡過份者的”。[11] 因此,教法規定,即使在河邊洗小淨,也不須浪費,每個肢體只洗三次,不可多洗。

文明禮節: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為維護公共秩序而遵守的禮貌。如給老弱病殘讓座、公共場合不大聲喧嘩、不隨地大小便、主動排隊等等。這些當然不是什麼法規,而是約定俗成的禮節和規矩,或者是一種社會美德,但它完全符合伊斯蘭的精神。因為善待弱者是伊斯蘭提倡的美德,高聲喧嘩被《古蘭經》比做驢子的聲音。排隊雖然不是教法的規定,但是一種社會的良俗,而良俗可以被穆斯林當作行為準則來遵守,何況這一良俗對於自身和社會都有益。

上述社會法規,來源於社會各個領域的經驗總結,由國家的各部門的專業人員制定,或長期約定俗成的慣例,儘管表面與宗教無關,因而往往被信徒群眾忽視,甚至有意違反。但這些法規的背後,蘊含著宗教的基本精神,承載著伊斯蘭的價值觀念。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就應該積極維護社會秩序,遵守這些社會法規。

二、遵守社會公德的宗教依據

許多信教群眾往往錯誤地認為,“社會公德”不過是一種習慣或人為的規定,不是宗教的法規,沒有任何的神聖性,因而不必遵守。這是因為,很多人不瞭解經訓的精神,也不懂得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其實,遵守“社會公德”不但有經訓的依據,而有教法強有力的支撐。

(1)《古蘭經》說“信教的人們啊!你們當服從真主,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的主事人”。[12] 對於誰是“主事人”,《古蘭經》本身沒有界定,留下了大量解釋的空間,所以,眾說紛紜。有人解釋為“穆斯林的國王”,有人解釋為“穆斯林的法官”、“穆斯林的學者”等。這些都是可能的解釋,但不是唯一的解釋,其它的解釋仍然有效。現代伊斯蘭學者認為,“主事的人”可以解釋為“專業的機構”或各行各業的“專業人才”。那麼,經文的意思就是,穆斯林要遵從真主的法度,遵從使者的教導,遵從專業人員制定的生活中的各項法規,以使穆斯林社會能夠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行。由此可見,社會上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為社會生活制定的章程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應當遵從。當然,這些章程不能跟《古蘭經》和聖訓的權威性相比,而且它不能跟經訓發生衝突。實際上,社會法規中基本不存在與經訓直接衝突的地方,因為二者的立法宗旨就是“趨利避害”,在這一原則之下,不可能發生衝突。因此,穆斯林遵從社會法規,從原則上講沒有任何障礙。

(2)如果把“社會公德”看作一種“良俗”的話,穆斯林也應當遵從。伊斯蘭法有幾大淵源:《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還有公益和良俗等。即伊斯蘭法來源於經訓和這些原則中。所謂“良俗”,就是良好的習俗。各地區的伊斯蘭教法學家在制定教規時,會將當地穆斯林中間流行的非穆斯林的“良俗”吸收為當地教法的一部分,允許當地穆斯林遵守。因為伊斯蘭允許教法細則在各地區和各時期存在差異,而部分差異就是源於“良俗”的影響。那麼,從“良俗”的角度看待“社會公德”,它也可以成為穆斯林遵從的行為準則,其權威是教法賦予的。

(3)從立法原則上講,“社會公德”符合伊斯蘭法的原則。伊斯蘭的法律是一個動態的制度,隨時間和地域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即伊斯蘭法的原則是不變的,而其細則不斷變化。伊斯蘭偉大教法學家沙菲爾教長(西元767-820)在伊拉克時期做出的教法裁決,到他去埃及以後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因為環境發生了變化,教法細節也要改變。教法細節的差異性和多樣性,絕不損毀伊斯蘭的完整性和統一性。穆斯林法學家制定教法時,始終堅持伊斯蘭的幾大原則:公平,合理,平等,保護,向善等等。那麼,凡基於這些原則的法規,都能被伊斯蘭教法認同,至少它不違背伊斯蘭法。“社會公德”是為大眾的利益而制定的法規,其中無意識的貫穿了伊斯蘭的幾大原則,因此,可以被穆斯林看作社會行為的準則的一部分。

(4)從社會契約的角度,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早期的穆斯林學者曾將大地分為“伊斯蘭區”和“戰區”。即大地要麼是穆斯林統治的地區,要麼是敵對的國家。然而,隨著環境的改變,穆斯林學者提出了第三區——“契約區”的主張,即跟伊斯蘭國家不是敵對關係,而是友好的契約關係的國家和地區。這種“契約關係”包括兩個層面:第一,國與國之間的契約關係;第二,契約國的穆斯林公民與非穆斯林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生活在非伊斯蘭政府管轄之下的穆斯林,若願意留在“契約區”,原則上就存在一種契約:國家要保護穆斯林臣民的生命財產信仰和各種權益,而穆斯林臣民要遵守國家的各項法令。這些法令中,就包括“社會公德”。對穆斯林而言,締結契約後,守約是一項義務。那麼,遵守非伊斯蘭政府制定的“社會公德”,就變成了穆斯林公民的一項“信守契約”的宗教義務了。

三、結語:

人的素質不在於他的偉大思想和豐功偉績中,而在於他日常生活中與人交往的點滴細節裡。同樣,一個民族的素質也不在於它的信仰有多麼偉大和理想有多麼崇高,而在於它的成員向社會的整體展現,以及他們的精神面貌中。所以,穆斯林的形象不會因為擁有一種信仰或履行一定的功修而在世人眼中變得高大,倒是在細微的“社會公德”中才能彰顯他們的信仰魅力和人格素養。以往許多穆斯林錯誤地認為,“社會公德”是人為的規定,毫無神聖可言,因而可以肆無忌憚地踐踏。殊不知,“社會公德”與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人格修養具有十分緊密的關係,遵守“社會公德”實際就是穆斯林履行宗教功修的一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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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共中央2001年9月20日印發實施。

[2]  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界定,“社會公德”的內容主要包括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務,保護環境,遵紀守法。其中“遵紀守法”為“社會法規”的範疇其餘為“道德準則”的範疇。因此“社會公德”的內容基本為這兩大範疇

[3] 苗力田,《西方哲學史新編》,人民出版社,北京,1990年,第548頁。

[4] 《布哈裡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

[5] 《哈凱姆聖訓集》

[6] 《布哈裡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

[7]  見穆罕默德塔黑爾阿舒裡,《伊斯蘭法的宗旨》,

[8]  《穆斯林聖訓集》

[9]  《妥伯拉尼聖訓集》

[10]  《布哈裡聖訓集》

[11]  《古蘭經》7:31.

[12] 《古蘭經》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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