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歌:什葉派與遜尼派的主要分歧

公    決

對於公決,什葉派學者持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比如,當公決有利於他們的觀點時,就引證公決。如托卜托巴易頗多使用如下話語:“什葉派和遜尼派都……”“全體一致認同……”[1]而另一方面,什葉派學者卻否定公決。例如:

(一)他們主張,成千上萬的聖門弟子在穆聖去世後陰謀反對穆聖,而堅守聖行的不超過十個聖門弟子。因此,他們寧要少數被造謠的聖門弟子,而不惜拋棄絕大多數聖門弟子。

(二)他們相信,歷代的億萬穆斯林並不具備伊斯蘭和伊瑪尼(信仰)的屬性,因為他們拒絕了什葉信仰中的伊斯蘭和伊瑪尼的一個要素,這就是信仰伊瑪目,即相信有穆聖明文規定的十二位無錯的伊瑪目;他們擁有政治、宗教領導權,這一權力代代相傳。

(三)當眾穆斯林學者一致認為古蘭經完美無缺的時候,什葉派學者們卻對古蘭經的正確性和完美性提出質疑。

眾穆斯林學者把公決作為古蘭經和聖訓之後的伊斯蘭法律第三源泉。[2]最可靠的明文便是連續傳述的,即一批聖門弟子傳述了一段聖訓,然後又有一批再傳弟子把這段聖訓傳述下來;[3]最高等級的演繹和判例便是學者們一致認同的。[4]真主在古蘭經中說:“你們當全體緊握真主的繩索,不要自己分裂。”(三:103)真主譴責那些分裂自己宗教而各自為政的人,故對使者說:“分離自己的宗教而各成宗派的人,你與他們毫無關係;他們的事,只歸真主。然後,他將把他們的行為告訴他們。”(六:159)歐麥爾·本·罕塔蔔的傳述,穆聖說:“我囑咐你們堅守聖門弟子、再傳弟子的道路……你們當堅持集體,不要分裂,因為惡魔隨同一人,遠離兩人;誰想得到樂園的幸福,就應當追隨集體。”(提爾米濟輯錄)毫無疑問,集體即穆斯林的學者們,而不是僅靠因襲、無能查閱伊斯蘭基本源泉的普通群眾。

另一段聖訓說:“我的教民不會全體錯誤。”又說:“真主不會讓我的教民全體迷誤。”又說:“穆斯林大眾認為對的,真主也認為對。”[5]因為全體教法演繹者(穆吉太希德)背景不同、環境各異,但能對一個律例形成共識,只能說明他們是堅持真理的。[6]穆聖說過,他的教民將分為七十三夥,一夥得救,其餘入火獄。當有人問到得救的一夥人時,穆聖答:就是堅持聖行以及聖門弟子道路的人。另一傳述說:得救的一夥人便是穆斯林集體。[7]

眾所周知,任何一個標準是否有效,取決於穩定使用並得出結果。它不可能時而被接受,時而又被否定。因此,倘一個法學家使用同一證據,為自己允許為他人所禁止的事,證據不符合自己利益時加以否定,符合自己利益時又加以引證。這樣的法學家可信嗎?

假設一個穆斯林詢問去樂園的道路,有十多個人非常清楚這條路,於是,作了回答。然而,其中一個人卻向這個穆斯林提供了與那些人截然不同的描述。那麼,這個穆斯林應該怎麼辦呢?是聽不少於十個人的描述呢,還是聽那個一隅之見呢?——同時假設他絲毫也不瞭解雙方,兩種看法似乎都有可能。

假如持個人觀點的人的描述乃個人利益驅使,其他人不牽涉個人利益,又該如何呢?假如不聽持個人觀點的人的意見,那人就會懷恨在心,但其他人覺得不同意自己的觀點,不一定要懷恨或生氣。那麼,這又該當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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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卜托巴易:《什葉伊斯蘭教》第40頁。

[2]  伊本·泰米葉:《判例》卷19,第5-8頁,192頁一202頁。   

[3]  伊本·艾西爾·哲茲勒:《聖訓學大全》。

[4]  伊本·泰米葉:《判例》卷九,第267-272頁。

[5] 以上三段聖訓見於薩哈威著《宗旨》。

[6] 恩澤丁·白力路:《清廉者的道路》第544頁。

[7] 伊本·泰米葉:《聖行之道》卷二,第122-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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