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秀:伊斯蘭信用經濟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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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經濟學說對經濟活動和積極參與職業生活持基本肯定的態度,其經濟學說的核心是將社會公正視為個人和國家行為的目標和衡量尺度。《古蘭經》及其教規中包涵著廣泛的倫理學體系,由此建構的伊斯蘭沙裡亞法是一種神聖律法,超然於任何國際法和國家法之上。由於伊斯蘭沙裡亞法被穆斯林視為完美無缺,因此經濟律法作為其內涵之一,其主要使命在於發掘《古蘭經》及其教規的內在意義,以便通過闡釋這一律法之源和按照公認的法則(尤其是類比法推論的法則)來解答新的經濟問題。個人和社會機構經濟行為的道德性,需與《古蘭經》及其教規基本原理相一致,其信用經濟思想亦複如此。

 一、伊斯蘭信用經濟思想內涵

 信用的一般意義是指借貸行為,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與私有觀念的深化,由原始互助演變而成,包括實物借貸和貨幣借貸兩種形式。社會商品生產和貨幣的發行與發展,使貨幣借貸日漸流行且多附帶利息。伊斯蘭教信用思想既具商品市場信用機制的普遍特徵,又因受限於伊斯蘭教宗教律法的影響而獨具特色。

 1.禁止利息

 利息作為財產讓渡的報酬,憑藉一種佔有經濟產品的純粹符號就能帶來收益。因此,西方在整個中世紀裡都將收取貨幣借貸利息視為不公正行為而加以拒絕,教會甚至予以嚴懲。猶太—基督教的神學權威論點也曾反對收取利息,天主教和個別新教教派也持同樣的看法。《聖經》多處

 提及嚴禁“高利貸”,其所言“高利貸”不僅是指過高的回報要求,且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當時只是從貧困者的被迫消費信貸上來看待利息,所以任何借貸利息,包括向親屬收取的利息,都被認為不合法。亞里斯多德亦認為,貨幣不同于諸如耕地和樹木這些能帶來收成的物品,它是非生產性的,它在自身的使用過程中被消耗掉。所以,向借貸人索取高於借款的償還數額有違公正。只有當借款過程發生了成本,才允許提出補償的要求。

 穆斯林經濟生活根植於神聖的宗教律令,安拉允許謀取正當行業,商業交易很受重視,但任何交易若涉及不公正、欺騙或剝削,均為伊斯蘭教律法所嚴禁。在這種原則指導下,形成了伊斯蘭教准許借貸,但嚴厲譴責高利盤剝的信用思想。最初,伊斯蘭教只禁止放債取利,攫取不義之財,後經麥迪那和庫法等地教法學家的進一步拓寬,利息“泛指一切不勞而獲和投機取巧之所得”。伊斯蘭教認為,貨幣不能自動直接地產生貨幣,只有通過勞動,將其投入創造財富的活動中獲取利潤才為合法,彩票、債券等帶有賭博、投機性質的事物自然在理論上也是非法的。現代伊斯蘭金融理論仍然堅持這一觀點,並從經濟學角度對相關理論作了進一步的分析,其論述與西方有關理論存有明顯分歧,帶有強烈的反西方傾向。在金融全球化的衝擊下,伊斯蘭的利息理論曾一度作出讓步,多數伊斯蘭國家對該問題採取模糊態度。但隨著20 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伊斯蘭思潮的一再興起,利息問題再次成為伊斯蘭加強其宗教屬性的一項重要內容。裡巴(Riba)禁令是伊斯蘭信用體系的中心信條。裡巴是伊斯蘭術語,字面含義是“剩餘額”,與本金的償還期和數額有關的任何正向的、固定的、事先確定的利息都被認為是裡巴而被禁止。伊斯蘭學者中普遍存在一種共識,即不僅高利貸是裡巴,而且利息也被看作是裡巴。伊斯蘭教認為利息或高利貸的流動使財富集中於少數人,導致人類對其同伴人性化關照的缺失;只有勞動才能使生產要素具有生產性,不允許脫離勞動單靠土地或資本的佔有獲取報酬;參與者關於生產要素投入的報酬和風險分配的合約(特別是資本轉讓合約和私人合約)須符合伊斯蘭教的公正性原則;禁止帶來不利社會後果的行為方式,在物品市場上提倡競爭,阻止壟斷,賭博和投機活動等有利於某一群體而危及他者的交易活動屬被禁之列。

2.禁絕高利貸

 高利貸系指通過利用他人的服從地位、不知情、缺乏判斷能力或意志薄弱之處來謀取與其付出明顯不符的財產收益。伊斯蘭經濟關於贏利的限制不僅表現在限制不公正地獲取現金,且衍生出信仰者彼此進行經濟交往時要謹慎內心的意圖,依據這些限制,反對物質侵害亦或心理的不良企圖貫穿於具體的伊斯蘭經濟中贏利的限制上,尤為禁止高利、賭博、欺騙等。

伊期蘭教反對不勞而獲收取利息和高利貸,因此有人將“零息”或“低息”視為伊斯蘭教金融體系的主要特點,利用囤積所得進行高利貸更被嚴加禁止。伊斯蘭教認為,高利貸利息作為不勞而獲的收入,使富裕放貸者錢財無限膨脹,而債務人債臺高築,生活困窘。穆斯林經注學家拉齊談及高利貸行為的惡果,認為“高利貸行為在經濟、社會和道德方面危害非淺。從倫理上講,借貸一旦有了利息,人們之間的平等互助與善行就不復存在。從社會上講,高利貸使富人控制了需要幫助的弱者,造成階級對立與敵視。從經濟上講,有錢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險投資經營,將使經濟活動停滯,阻礙社會發展。”巴基斯坦思想家毛杜迪進一步揭示了國與國之間高利貸交易的弊端,他分析近代以來伊斯蘭國家所遭受的殖民壓迫與剝削,就經濟因素而言,與西方實行高利貸有關。如荷蘭殖民主義對印尼的掠奪達三個世紀之久,使印尼在獨立之後依然負債數億盧比。幾乎所有的伊斯蘭國家都有同樣的命運和遭遇,為貸款和債務失去自由,難以發展。

 二、伊斯蘭銀行

伊斯蘭銀行系現代部分阿拉伯—伊斯蘭國家依據《古蘭經》禁息原則建立的金融信貸機構的統稱,亦稱“伊斯蘭銀行運動”。“銀行”在阿拉伯語中意為“管道”,“消費的地方”,阿語中“消費”有多種涵義,其中一義為“增值”、“掙錢”。有學者認為,“伊斯蘭銀行是在伊斯蘭公正框架下收集資金,有責任性地為伊斯蘭社會服務,實施公平分配,並沿著伊斯蘭路線分配資金的銀行。”這意味著伊斯蘭銀行是運用資金的正確經濟投資政策,尋求體現伊斯蘭經濟基礎、並將其理論運用於實踐,從宏觀指導到微觀的現實尋求合法所得的實體。

伊斯蘭銀行出現於20 世紀五十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出現了一種沒有利息的金融往來,客戶與銀行分攤盈虧的銀行機構,很快傳到阿拉伯世界。1963 年埃及出現了第一家無息銀行,即米特賈姆斯儲蓄銀行。但當時這類銀行資金少,規模小,僅屬於實驗性質。

 20 世紀七十年代泛伊斯蘭主義興起,歐佩克組織大幅提高油價,石油美元滾滾流入中東伊斯蘭世界,成為建立伊斯蘭銀行體系的催化劑,伊斯蘭銀行業在各地大規模興起。伊斯蘭銀行在一些穆斯林國家運作了相當一段時間,最著名的在沙特和利比亞。中東地區是伊斯蘭銀行運動的中心,20 世紀七十年代,中東地區相繼建立了著名的阿聯酋迪拜伊斯蘭銀行、沙特的伊斯蘭開發銀行、埃及和蘇丹的費薩爾伊斯蘭銀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擁有大量資金的伊斯蘭銀行,迄今幾乎所有的伊斯蘭國家都建立了某種形式的伊斯蘭銀行。此外,歐洲的盧森堡、瑞士、丹麥和英國等也設有伊斯蘭金融機構。為加強和促進現有各國伊斯蘭銀行的合作和協調,1981 年成立了“伊斯蘭銀行國際聯盟”,總部設在埃及開羅市郊的米斯爾·賈底達,1983 年該組織在賽普勒斯開辦了一所“國際伊斯蘭銀行學院”,為各國培養合格的專業人員。

 正統的伊斯蘭律法表明,利息即為非法,如此,從理論上講,資本主義國家存在的銀行系統在堅持伊斯蘭律法的國家都成為不可能。建立在平等所有權而非利息基礎之上的伊斯蘭銀行系統會運用一些不同的運作手法,如較之西方資本主義銀行,可能在貸款額方面略顯“保守”並擁有較高的儲蓄。但伊斯蘭銀行扮演著與西方社會銀行類似的基本角色與功用——存儲投入或投資的資源。伊斯蘭銀行信貸不計利息,即貸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大多為國家所辦的金融機構,少量為私人金融機構。伊斯蘭銀行主要和客戶實行PLS(盈虧共擔)模式,在此種模式下,銀行與客戶建立融資夥伴關係,雙方必須關心相應的投資專案。其金融信貸活動一般採取成本加費用銷售、股本參與、利潤分成、租賃、公司債券、遠期協定、組合債券等方式。

伊斯蘭教認為,參與者關於生產要素投入的報酬和風險分配的合約(特別是資本轉讓合約和私人合約)須符合伊斯蘭教的公正性原則;只有勞動才能使生產要素具有生產性,不允許脫離勞動單靠土地或資本的佔有獲取報酬;貨幣作為一種潛在資本不能自動直接地生產自身,只有運用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通過勞動和其他要素例如土地、人力和生產資源相結合,形成實際資本且產生利潤。因之,伊斯蘭銀行的資金信貸要符合沙裡亞法,根本點是不能預先設定固定的資金回報而無視專案經營實況。伊斯蘭銀行採取的借貸投資和合作融資,不僅解決了這一問題,且帶來了豐厚利潤。但借貸投資的不利之處是投資方(銀行)承擔了主要風險,不能參與項目的直接管理,銀行投資不僅可能遭受虧損,且有可能分文無收,如此,銀行經營資本的首要原則——“安全性”受到損害。合夥融資是一種更為積極的投資方式,銀行作為投資方積極投入項目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可以是永久性的,但永久性參股投資易使銀行資金失去流動性,而資金的流動性是銀行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銀行也可逐步收回投資,其投資人地位可漸漸被其他合夥人替代,作為回報,銀行可分得部分專案收益。合夥融資在交通業和建築業中得到較廣泛的應用。

部分穆斯林學者認為,伊斯蘭銀行資源配置除了借貸投資、合夥融資外,還應包括天課的利用和徵集。為窮人牟利的這部分資金其原初功能是讓窮人富裕起來,使其有穩定收入,不需要進一步幫扶。如果幫扶窮人的資源很充裕,則可利用這些資金建立工廠亦或其他的職業中心。伊斯蘭銀行在實際的運作中亦包涵了對包括天課在內的宗教基金的籌管,兼有慈善機關的職能,如開羅納賽爾社會銀行在全國建有700 多個宗教基金委員會,籌集和監督宗教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伊斯蘭發展銀行(IDB)亦如此,其金融信貸除依靠固定資本外,還包括由償還貸款的現金及投資項目股份收入所構成的現金儲存、各成員國徵收的天課等。

伊斯蘭銀行在1975~1985 年發展迅猛,其後發展勢頭有所減緩,客戶和存款減少,利潤降低。主要問題是:伊斯蘭銀行的客戶多為中小企業,遇及經濟發展的多事之秋,難以承受經濟危機的壓力,在經濟衰退中遭受的打擊更為嚴重;伊斯蘭銀行更直接參與生產和貿易活動,不似傳統商業銀行在資金的利用方面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伊斯蘭銀行在許多國家整個金融體系中所占比重很小,往往是有數以百計的世俗商業銀行,而只有數家伊斯蘭銀行。在歐洲市場中伊斯蘭銀行所占比重更是微乎其微。伊斯蘭銀行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同世俗化的經濟、律法、思想意識形態等衝突愈加凸顯,其結果是伊斯蘭銀行往往不得不作出妥協和讓步。國際金融市場中的伊斯蘭銀行面臨的最主要問題是,由於不能參加有息業務往來,如不能收取和買賣西方國家的政府債券作為自己的流動資產,因此,在有些西方國家不能作為全職能銀行登記註冊,因而被排除于某些金融活動之外,使大量本來可以在流通中獲利的儲備資金閒置,在許多方面也無法與普通商業銀行競爭。

三、伊斯蘭信用經濟思想的二元悖論

古典政治經濟學產生以來,西方經濟學界長期盛行“經濟人”理論,認為天性惟我、唯利是圖、爾虞我詐、不擇手段為人性的自然流露。霍布斯的“人對人是豺狼”理論、孟德威爾的“私惡即公利”命題均基於人性本惡之前提。傑瑞米•邊沁亦認為:“社會完全屈從於個人並溶解於個人之中。社會只是一個由個人組成的‘虛構機體’,個人利益是人類行為的準則,人人都在自己的活動中遵循功利主義,即尋求私欲的無限滿足。”此種理論成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道德原則的典型,凸顯經濟價值與倫理道德價值的衝突。伊斯蘭信用經濟理論彰顯“社會人”、“道德人”特質,認為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首先是道德主體,其次才是經濟活動的參加者,從事經濟活動時社會責任、道德價值應置於首位,逐利是走向聖道和道德至善的途徑而非目的,宣導道德價值對經濟發展的引領和價值導向。伊斯蘭教信用經濟思想與倫理的交互作用,對於伊斯蘭世界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時至今日仍發揮著巨大的集束效應和聚集效應。伊斯蘭教因其信用經濟思想的正面教化而彰顯了其對“真、善、美”普世價值的追求,進一步促成了其發展與傳揚,但同時亦彰顯出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弱化特質。

在沒有創新的靜態經濟中,視收取利息為不利於社會的行為是完全可能的,因為沒有生產率的提高,利息並不能增加生產。在一種靜態經濟中,願意付出利息的借貸者是那些身陷困境之人,借貸者多有不能到期償還本息者。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償還的負擔愈加沉重。伊斯蘭教產生伊始,能帶來盈餘的投資尤其是遠距離貿易並非靠借貸,而是靠經商者的自有資本來籌集,利息事實上被等同於高利貸,被當作不利於社會的行為而遭拒絕。時至今日,為集資而進行有償借貸已是普遍現象,伊斯蘭教的禁息律令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成功對接問題日益彰顯。

金融全球化緣於西方深刻的文化背景。西方經濟文化深受早期的商品拜物教及資產階級社會政治思想和實用主義哲學的影響,屬利益至上型文化,這種主導文化決定了金融全球化的基本理念和特徵。金融領域是經濟全球化的支柱,也是資本全球化的樞紐和杠杆,“金融全球化創造了一個競技場,它向以機構投資者,還有大銀行為代表的集中貨幣資本,提供了在高度流動下實現增殖的一切樂趣。”現代西方經濟理論的核心是利潤最大化,自由競爭則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強有力機制。伊斯蘭文明則屬倫理型文化,其文化特質決定了伊斯蘭金融在全球化過程中始終無法游離于自身文化和價值觀之藩籬,“當《古蘭經》要求人們共同努力的時候,伊斯蘭急切地呼喚在實實在在的競爭和利他主義之間有一個完美的和諧。”正是因為在伊斯蘭金融向全球化發展的背後有著這樣的文化積澱,決定了其金融活動中蘊含著深厚的福利內涵。然而,這種福利精神在以西方價值觀為主導的全球化浪潮中卻顯得力不從心,其金融理念及文化體系不斷遭受異質文明的衝擊。此外,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成為阻滯其順利發展的不利因素,如始終未能形成類似巴塞爾協議的統一監管和法律框架;缺乏一個權威性的伊斯蘭金融中心;創新步伐較為緩慢;缺乏健全的會計方法和標準。如果不採取得力措施,伊斯蘭金融業不僅在國際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有被邊緣化的危險,就是在伊斯蘭世界甚至本國內也同樣存在著被邊緣化的可能。要想做到理論上的創新並建立一個開放的文化體系,就必須運用理性、科學和務實的精神作為指導性的原則。

伊斯蘭銀行在各伊斯蘭國家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在海灣等國占國內存款的比例相當高,但與國際世俗金融機構相比發展仍然滯後,不能完全融入全球化之中。伊斯蘭力倡公正、平等、福利等無疑有其積極性,但在實踐操作中卻凸顯了其負面功能,在此,彰顯了宗教的慈善本意與其客觀功效的二元悖論,伊斯蘭銀行業尤為如此:

首先,按照對《古蘭經》的保守的、也是主流的解釋,貨幣借貸不管其用途如何,對一般的利息亦加以禁絕,並非僅僅針對高利貸,但商貿或租賃交易中獲取利潤則是允許的。因此,伊斯蘭銀行往往不為其客戶辦理用於購買必要商品和機械設備的貨幣借貸業務,而是樂於為其直接提供實物,以後一次或分期加價償還,借貸合約一般用購買或租賃合約來替代。實物交易只是一種形式,其根本是促使借貸者最終能夠具備以“規定價格”償還借貸的能力。為使借貸者具備償還能力,銀行會與客戶簽訂一個夥伴合作協定,雙方約定按各自的資本份額分擔借貸者贏利和虧損的比例。這種無息銀行的技術運作,其分配與資金的使用和配置聯繫在一起,這種籌資方式對銀行來說是相當有風險的;其次,《古蘭經》時代與今天的社會經濟形態不可同日而語。《古蘭經》中所禁止的裡巴(Riba)實際上是禁止通過借出錢幣或實物獲取的高額利息,是中世紀早期阿拉伯半島上原始的高利貸,這種高利貸反映著赤裸裸的剝削。現代銀行業中的利息已超出了一種純粹的剝削,還起著刺激和調節社會化生產的作用。儘管當代的伊斯蘭教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們絞盡腦汁,提出了一些適應現代社會的變通辦法,但是他們不可能、也不敢突破伊斯蘭教的基本原則,這樣就使伊斯蘭銀行運動只能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而且在一些問題上還是很難自圓其說的;再次,伊斯蘭銀行運動帶有非常濃厚的理想色彩和感情因素,它反映了穆斯林群眾的平等、團結、互助的良好願望,“伊斯蘭銀行是在經濟領域中執行真主旨意的宗教機構。”然而,經濟活動有其自身規律,這種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利息是現代銀行制度的核心,“隨著銀行制度的發展,特別是自從銀行對存款支付利息以來,一切階級的貨幣和暫時不用的貨幣,都會存入銀行。”雖然伊斯蘭銀行採取了盈虧分擔、加價、手續費等辦法,實際上只是將利息變換了一下形式而已。這些做法比起直接採用利息來,只會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和不便。馬克思說過,“銀行制度,就其形式的組織和集中來說……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最精巧和最發達的產物。”伊斯蘭銀行企圖以理想的、人為的辦法去取代經過長期發展演變才形成的這種“最精巧”、“最發達”的銀行制度,看來是不大可能的。

四、結語

金融全球化便利了金融往來和全球融資,促使全球資本大量而迅速流動,將世界各國經濟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為伊斯蘭國家引進外資和發展經濟提供了機遇。但伊斯蘭各國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金融全球化的實質和自身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就伊斯蘭教而言,無論對利息的解釋越來越寬容也好,還是以“天課”制度的“正論”來抵消利息禁令的“反論”也好,都沒有能夠從理論上有根本性的突破。當前的時代要求文化必須成為一個開放的系統,並且主動和異質文化進行切磋、交流,而不僅僅是被動應戰,只有如此才能獲得自身的發展。當這種理論上的創新和具有開放機制的文化外化在金融活動中時,在維持其倫理、和平與福利精神、保證金融穩定並強化國內總體經濟實力和金融體系競爭力的前提下,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必須開放資本項目,拓展業務種類,引進先進的業務經營方式,擴大投資人群,這是參與全球化進程的必然要求。當然同時還應保持高度的警惕。因為金融全球化對於伊斯蘭而言不僅是經濟、技術上的較量,更是理論、文化和政治上的較量。

 

【作者:馬玉秀: 回族,青海民和人,博士。現為上海社會科學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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