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律的廣泛性

伊斯蘭的法律也是無所不及的。它不是避開家庭而為個人所制定,不是避開社會只顧家庭,也不是只顧一個社會而忽略其他社會。伊斯蘭法律涉及個人敬拜儀禮、與主的關係,是伊斯蘭法“依巴代”(功修)篇所詳述的內容;涉及個人的特殊行為與一般行為,是“合法”(哈倆力)與“非法”(哈拉目)的內容;伊斯蘭法律涉及家庭問題,如結婚、離異、家庭費用、哺乳、遺產分配、財產和孤兒託管法等,目前稱為“民事法”;伊斯蘭法涉及社會上的各種民事關係和貿易往來,如買賣、契約、租用、借貸、債務、抵押等等,這些內容現在被納入“商貿法”中;伊斯蘭法律涉及刑事法,包括沙裡亞已確定的,稱作“乎度度”(法度),沙裡亞未確定而由烏來瑪自行決定的,稱作“太爾齊勒”(酌定法),這些是目前所謂“刑法”的內容;伊斯蘭法律涉及政府對人民的義務,以及人民對政府的義務,組合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伊斯蘭法(非格亥)“沙裡亞政治”等篇的主要內容,時下稱之為“憲法”“行政法”等;伊斯蘭法律涉及穆斯林與他人之間的戰爭與和平、國際關係等,是伊斯蘭法中“吉哈德”等篇的主要內容,目前被納入“國際關係法”的範疇。顯而易見,人類生活的任何一個領域,無不為伊斯蘭所包容,它的內容或為命令,或為禁戒,或為正面闡述。古蘭經中最長的一段節文關乎民事的一項內容,這就是債務與寫債務的問題,這足以證明伊斯蘭法律的廣泛性。

伊斯蘭法律的廣泛性,體現於另一內涵,這就是它深入人類各種生活難題的底蘊,全面看待人類生活的各個層面。這種洞察一切的觀點,是基於對人性、對人性中各種衝動欲望的深刻瞭解,對人類生活的多重需求性、發展變化性的深邃認識。它把法律和信仰價值、道德價值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法律為後者服務、保護後者,而不是踐踏和摧毀後者。

對這些事實洞若觀火的人,不難理解伊斯蘭對許多問題的態度和立場,如離婚、多妻、遺產分配、利息、刑事、抵償等等。比較學研究、歷史及社會學研究都證實了伊斯蘭制度在這方面的優越性。它是古今任何法律望塵莫及的。人類受自身條件的限制,都有一種通病,即總是從某一方面去觀察事物,卻忽略了事物的多面性。其實,這種缺憾也不能完全歸罪於人。人在某種意義上是無辜的。因為只有人類的主、宇宙的創造者才能洞察事物的方方面面,徹知事物的一切需求和一切可能性:“創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徹知的,難道他不知道被造物的秘密嗎?”(古蘭經六七:14)

【節選自《伊斯蘭的特色 》,尤素福·格爾達威 著,張維真 譯,題目是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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