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民間宗教出版物適當的生存空間

出版和發行宗教出版物是宗教界的傳統,對學術研究和宗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管理部門應慎重對待民間宗教出版物,給予其適當的生存空間。同時,應簡化宗教類圖書的審校環節,對民間宗教書刊的出版採取調查與管理、監督與規範、禁止與保護並行的原則。

何為宗教出版物

2004年頒佈、2005年3月施行的《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但要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並不得含有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等內容。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就上述內容,《宗教事務條例釋義》一書作了較為詳細的解釋,認為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單位公開出版發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及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的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此釋義以出版者的身份來定義宗教出版物,因此,將非出版單位、非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出版物排除在“宗教出版物”之外。該書同時解釋,“經銷的出版物必須是合法出版物,其中經銷的公開出版物,必須是出版單位出版,有書號;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是經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並有同級出版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的”。此外,從事宗教出版的單位和個人,須遵照我國《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業務。”

上述釋義從國家政策的角度,對宗教出版物及其出版、經銷作了規定。

宗教出版物的分類

筆者認為,按內容分,宗教出版物大致可以分為宣教類、通俗類和研究類3種。宣教類出版物是宣揚有神信仰,從信仰的角度觀察、解釋人生和各種社會現象,調整人與自身、人與他人、人與自然、人與造物主關係的各種文字材料和音像製品。此類出版物多出自信教者之手,以宣傳和解釋教義為目的,出版此類書刊在大多數宗教中都被認為是一件善功,因此,鈐印刊行者眾多。普通類出版物包括有關宗教歷史、文化、傳播、信仰等方面的通俗性讀物。而研究類出版物主要包括宗教歷史、哲學、文化、教義、教規、組織、制度、信眾、僧團等各方面、各學科的研究,多出自體制內學者之手。

按出版主體的身份劃分,可分為出版單位出版物、宗教團體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物即政府部門認可和登記註冊的出版社發行的出版物;宗教團體出版物指政府登記註冊的合法宗教團體發行出版的宗教讀物;一般出版物指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撰寫,在民間流通的出版物。

按發行方式、發行範圍和發行物件劃分,可分為內部讀物和公開出版物。內部讀物即未取得新聞出版部門同意,由出版者自行出版發行的讀物。公開出版物即取得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同意,獲得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一書號、圖書條碼、圖書在版編目資料等,按照出版流程出版的宗教書刊。

此外還可以根據裝幀、發行週期、讀者物件、是否譯作等視角分類。如平裝、精裝;年刊、月刊;少兒、成人;翻譯、著述等。

民間宗教出版物也就是宗教內部讀物,一般通過民間力量募集資金出版發行,在民間流通,內容以教義啟蒙讀物、通俗性宗教讀物為主,兼有民間翻譯和研究作品。

發行和流通宗教書刊是宗教界的傳統

宗教經典和典籍是宗教立教化民的根本性文本,是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儀式、開展寺院教育、宣傳宗教教義的根本性文獻。任何宗教中,經典都具有一定的神聖性,信教群眾視如珍寶,制奩造匣,珍重收藏。捧讀之先,必正心誠意,沐手盥衣,以示對經典的尊重。在印刷出版業不發達的古代,大多經典和典籍都出自手抄,以後逐漸轉為木刻印刷、石印、鉛印、油印、電子印刷等。總之,宗教信眾將謄抄、出版、印刷經典看作是無量善功,爭先行善,努力積德。特別是經由寺院或宗教知名人士謄抄、核校、刊印的宗教書刊,具有一定的神聖性和可靠性,在民間的知名度高,容易獲得認可。這也是民間刊印宗教書刊傳統能夠相沿已久的原因之一。

民間多將刊印宣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勸善戒惡等內容的宗教類圖書看作是惠心善緣,認為資助刊印、散發存閱具有無量功德,可以獲取現世和後世的回報。因此,從古至今,資助刊印者不絕如縷,也為國人留下了大量珍貴的宗教文本。歷史上,漢傳佛教的金陵刻經處、藏傳佛教的四川德格印經院,伊斯蘭教的成都寶真堂、北平清真書報社,民國時期基督新教著名的出版機構廣學會、青年協會書局、三大聖經公會、聖教書會等,都因刊刻宗教類書刊而名垂青史。民國時期,回族創辦的200多種報刊雜誌,大致分為純宗教刊物、學術刊物、綜合性(宗教學術政論等兼有)和政論性刊物,洋洋灑灑,蔚為大觀,在呼籲愛國愛教,發展民族教育,啟迪民族覺醒,促進社會進步等方面功不可沒。這種導人向善、勸善戒惡,符合宗教教義的事業沿襲日久,是各宗教鼓勵的行為,具有深厚的傳統和民間基礎。

對於出版和流通民間宗教出版物的建議

合理化書刊審校環節

對於宗教類出版物,應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和教育部社科司的宗教學、民族學、社會學、哲學、歷史學等相關學科的專家庫中,遴選對相關問題熟悉的專家,根據出版規定、學術價值、民間需求、發行意義等進行審校。改變非專業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審校專業研究人員和宗教專業人士作品的現狀,讓更多優秀的書刊能夠面世,以供大眾閱讀,接受社會的檢驗。同時,應縮短審校時間,降低審校費用。改變當前部分宗教類圖書審校過程少則拖延幾月,多則擱置幾年,最後無果而終的現狀。這不僅關係到我國的宗教學研究事業、學科發展和國際學術交流,也是民族、宗教問題“脫敏”的有效途徑之一。

合理化書刊審校環節的目的,在於將民間出版物納入正常的出版事務中,使其合法化、合理化。只有宗教類書刊有了較為通暢的出版發行管道,才能鼓勵和促進民間出版物向正規出版物過渡,提高民間資料的學術和應用價值,將其納入正常的書刊出版管理事務中,避免因管理缺位而導致宗教內部和宗教之間出現罅隙的情況。

允許部分宗教出版物以民間方式流通

歷史上,各個宗教都有編輯發行適合不同時代、不同層次、不同派別、不同地域的閱讀人群的宣教、釋教、啟蒙等性質讀物的傳統,文本的內容也隨情境的變化而變化,或簡或繁、或精或粗,是一個動態更新的過程。歷史上,許多民間出版物本來就缺乏統一的、規範性的文本。只能說某位元作者的作品在民間影響較大,使用範圍廣,獲得的認同高。例如,中國穆斯林使用的教義普及文本《孩聽》和《雜學》,這是最基礎的教義讀物,關乎最基本的宗教教育。文本中通常涉及阿拉伯語、波斯語、消經等文字,民間往往根據當地方言、派別等,用漢語轉寫經文、祈禱詞等,迄今沒有統一的本子。較為知名者如《中阿文開裡邁》《乜貼》《雜學》《中阿對照全雜學》《阿拉伯文初級教材》《穆斯林基本知識初學適應本》《漢字赫聽》《經漢注解赫聽》等,都具有地方、方言和派別特徵,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即便組織專家撰寫相關讀本,也僅為面上的知識,而有著派別特色和地方傳統的文本,仍有存在的必要。否則,無法延續地方性知識和派別的傳承。因此,此類出版物仍會以民間的方式長期存在。

進行必要的監督與規範

宗教不同派別對教義、儀式、思潮、歷史等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釋,本屬正常現象,但宗教出版物中不能以本派、本地區的傳統非議他派,或者以我為正統,對他人進行詆毀和攻擊。特別是對重新解釋教義、儀式、教派歷史等方面的出版物,尤應進行必要的管理,對某些已有定論的認識,不能根據今人的喜好隨意推翻,重新解釋和建構。對已有定論的重新思考,應立足于嚴謹的學術層面,而不應流於散漫的駁斥和說教。以伊斯蘭教出版物為例,對宣傳極端思想,有違民族團結、宗教和諧、教派關係,有可能觸發宗教摩擦、教派離析、民族衝突等的出版物,理應限制其流通,或敦促其修改。各級伊斯蘭教協會應該設立相關部門處理此類投訴和反映,與出版當事人取得聯繫,盡可能地做一些協調工作,發揮好中間協調功能。甚至可以考慮通過各級工商部門登記註冊部分可以出版民間刊物的印刷廠和公司,將一些簡單通俗、簡略無序、不成體系的宗教讀物,在刊印之前聘請專家學者對其進行初步審校。這樣既能節約成本,縮短審校環節,又能滿足廣大信教群眾的需求,是一項雙贏的措施。

調查研究與實施管理相聯繫

政府宗教、出版管理部門對某種民間宗教出版物的態度,應該建立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調研除了自上而下的眼光外,更應該從民間的傳統自下而上地分析問題,從底層信教群眾的角度審視民間宗教出版物。在制定和實施管理政策之先,已經有深入的瞭解,對文本內容能夠定性。

禁止非法與保護合法相結合

無可否認,民間宗教出版物中,因某些個人和團體為一己之私利,的確存在宣傳反動思想、刊發極端言論,魚目混珠、擾亂視聽,分裂信教群眾的內容,這種出版物大多已經脫離、違背了宗教教義而淪為歪理邪說。多數民間宗教出版物屬於正常的宗教讀物,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將禁止非法與保護法結合起來。

總之,民間宗教出版物是歷史的積澱,是國人的財富。民間宗教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是信教群眾的需求,其刊行有利於廣大信教群眾,甚至使不信教但能接受到宗教道德薰陶的人們重視精神和道德,讓人在追求世俗生活的同時,能夠關照精神的自我。給民間宗教出版物適當的生存空間,有利於宗教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宗教文化發揮正能量。

(作者系陝西師範大學中國西部邊疆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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