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對婚姻立法是為了保障家庭和社會共同的利益-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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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主對婚姻立法是為了保障家庭和社會共同的利益

艾資哈爾大伊瑪目在全球教法判令國際會議上的講話摘要:

1、我反對任何與古蘭經和聖訓相抵觸,直接或間接地違背古蘭與聖訓的律法。

2、當代教法判令的僵化與伊智提哈德的滯後,給伊斯蘭穩麥帶來了沉重的負擔與災難。

3、對妻室的不公正對待,以及對妻室的惡意傷害,其實是一件大罪。

4、伊斯蘭對婚姻的立法就是要建構起家庭和社會的利益與福祉。

5、街頭的流浪兒童是婚姻隨意和離婚隨意的結果造成的犧牲品。

6、早在上個世紀,我們的伊斯蘭學者們,就勇於對許多世人所需的事務和教律積極研究,善於改良,遠比我們當下時代的學者更為勇敢。

7、當伊斯蘭的法學家遠離伊吉提哈德之際,便是將伊斯蘭社會交付給他人,讓他人隨意改造伊斯蘭社會之時。

8、“穆斯林少數族裔”這個術語是伊斯蘭文化中外來的術語,艾資哈爾在所有的聲明和檔中,都將其置於邊緣地帶。

9、我們的伊斯蘭文化反對和否定少數族群這種提法,而是以完完全全的公民概念來取而代之。

10、公民法學是阻止敵人和新殖民主義,在穆斯林中製造間隙,從中挑撥的有效屏障。

11、強化在歐洲的穆斯林的公民法學,是穆斯林在保障自身文化身份的前提下“積極融入”歐洲時,必須要邁出的一部。

12、  新殖民主義正在利用少數族裔的問題,作為分裂和瓦解他國而尋釁戰爭的籍口和理由。

 

下面就是艾資哈爾大伊瑪目艾哈邁德·泰伊博長老,在全球教法判令國際會議——培養穆斯林少數族裔的伊瑪目在教法判令中的學術與素質上的講話。

 奉至仁至慈真主之尊名

一切讚頌全歸真主,祈願真主賜予我們的先知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及其後裔,和聖門弟子以平安和慈憫!

尊敬的教法學者、穆夫提和學者們:

歡迎你們來到你們的家,歡迎來到埃及,來到艾資哈爾,以及她所有學術和宣教機構。我希望在你們的這個會議上,能夠最終成功實現穆斯林所期盼的一些成果。他們對教法判令學家及其作用寄託了很多的期望,以減輕穆斯林在當代生活和他們的需求中,同無益法學(如果這種表達還算正確的話)之間分裂的鴻溝。這個分裂的鴻溝從過去開始擴大,且仍在日復一日地擴大。

這些無益的法學日日夜夜地敲擊著人們的耳膜,,將他們從原本簡單易行的律法和古蘭聖訓中的仁慈,驅逐到了在特定的一些時機下迸發,且不期而至的受突發境況的壓力下,同極端思想為伍的境地。這些無益的法學同當下世人的現實和現狀之間,沒有一絲一毫的聯繫。

非常遺憾的是,在阿拉伯世界裡,這樣無益的法學成功地找了那些將自身視為穆夫提的文章寫手,他們經常扮演著教法裁決的角色,以至於我幾乎可以說,他們的角色甚至壓倒了每一個法學研究機構,其中首位便是艾資哈爾的伊斯蘭研究院。。

這種角色的成功,或者說這種壓倒的優勢,並非是因為這種法學的理性主義,或者因其簡易性,或者因其能夠使生活變得更簡便的原因。而是這種憑藉其活動能力,能夠以男女召喚人員走到世人中,走進偏遠的村莊和小鎮。除此之外,這種成功還憑藉能夠登上一些宣講台,在人們急需要教法裁決,而伊斯蘭研究院、法學研究委員會卻還在以學者個體的能力,頒佈滯後於時事的個人教法裁決令之際,這些人能夠順著人們欲求而講話。

當那些對數百萬的穆斯林民眾毫無裨益的學術文集彙編成冊,或者在各種會議上,我們自言自語的論點,以及那些在會議結束之際,我們以自己所期盼和憧憬的四平八穩的觀點相互告慰之際,你找不到能夠處理和跟進教法判令的專業人士,並將教法判令落實和貫徹到人們的現實生活中。

我們尊敬的學者們!請允許在我如此坦率地揭示!我希望大家,千萬不要在你們的腦海中,先入為主地以為我站在反對你們或批評你們的立場上。我祈求真主讓我不要被你們如此認為!也祈求真主不要讓我心裡有如此先入為主的想法。

因為,我很清楚,我在向阿拉伯-伊斯蘭世界的精英學者和賢才講話,在真主面前,和穆斯林大眾的面前,我是你們中最先承擔著這份職責的第一個人,但是,我或許是你們中,更多地同廣大的民眾接觸,同那些遭遇困難的男男女女的接觸,讓我知道他們所面臨的各種家庭困難,這些困難之多,達到了將他們摧毀和逼迫他們背井離鄉的地步。

而究其原因,則是僵化的法塔瓦和伊智提哈德的滯後,無能打破對革新的害怕,以至於我認為我們——作為學者和頒佈教令者——如果我們掌握精細的知識,我們以這些精細的教法知識而頒佈教法文本,那我們還是或多或少地遠離了問題的核心,遠離了對所頒佈教法文本所涉及的現實基礎,我們對現實缺乏認知和研究,沒有深究其中隱含的各種問題,也沒有對教法文本頒佈之後產生的傷害加以權衡,更沒有考量這些教法文本給普通民眾帶來痛苦的社會與心理折磨的程度。

我給大家舉個活生生的例子,這是關於一夫多妻的混亂和隨意離婚的現象,以及由此現象而導致一個妻子或多個妻子遭受痛苦,給家庭生活帶來破壞,讓孩子們缺乏管教而走入反叛和犯罪的現象。

我首先說明,我並非在呼籲要立法來取消一夫多妻制,不然,我反對任何同古蘭經和聖訓立法相抵觸、相衝突的立法,或者直接或間接地違背古蘭和聖訓律法。這樣說,就是要堵住那些斷章取義,穿鑿附會我的講話,以便傳播謬論而從中獲利之人的路。但是,我在問:是什麼讓一個貧困而不能自立的穆斯林去娶第二個妻室,而讓第一個妻子所生的孩子們陷於貧窮、無助的境地?!是什麼讓這個貧困的穆斯林心中找不到絲毫的愧疚,讓他不要濫用這項合法權利,而做出背離該項立法的宗旨並帶來惡劣後果的呢?!

在我看來,上述問題的答案便是,伊斯蘭律法中關於這個問題的教導,從未讓這些人真正理解。針對這個問題的法塔瓦,對建立一系列允許多妻的條件避而不談。這些條件是公正待遇,不給第一任妻子造成傷害。

眾所周知的一個法則是:條件的存留決定了受條件限制的事務的存留,並非反之亦然。是的,這樣的理解已經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甚至連許多普通人也誤解多妻制是沒有任何限定條件的合法權利,正如他們所說的那樣:只要多妻制是合法的話,那便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礙他們滿足自己的欲望,也無需承擔任何的教法責任。

我們所學過的伊斯蘭律法,以及我們仍然在從教法書中所學到律法,在婚姻篇中,開篇便明確表述:婚姻有五項教法判律。其中就有在某些條件是受憎惡的和受禁止的。當丈夫已經確定自身將會不公正對待妻子之後,哈乃斐學派認為這樣的婚姻是受禁止的。因為,伊斯蘭允許婚姻的哲理,僅僅是為了實現婚姻的利益,比如保護自身免於犯罪,並通過生養崇拜真主的子女而獲得真主的賞賜。因此,當婚姻將導致不公正或對他人造成傷害,讓丈夫犯下罪惡之際,那麼,根據伊斯蘭趨善避惡,阻止壞事先於帶來利益的法則,這樣的婚姻便是受禁止的。

儘管所有的法學家已達成共識——如果因為擔心陷於姦淫的話,那結婚便是強制的義務,但是他們同時對這樣的混亂規定了造成傷害的條件,以至於哈乃斐學派說:假如他沒有結婚的話,而他對陷於姦淫的擔憂,同陷於對妻子的不公或傷害到妻子的擔憂相互衝突之際,那麼,將他應該優先選擇不要對妻子造成傷害而被禁止結婚。哈乃斐學派的法學家們主張:“因為不義和不公,是涉及到真主僕民的罪過,而阻止陷於姦淫則是涉及到真主的權利。兩項權利相衝突時,僕民的權利優先,以期滿足僕民的需求,而清高的真主是無求自足的。”同樣的主張,我們發現在馬立克學派和沙菲儀學派中都是如是主張。

由此可知——據我的理解看來——對妻子造成的不公和不義,其罪過超過了姦淫之罪。相比較對妻子的不義與不公,而給妻子造成的嚴重傷害來說,姦淫的傷害要相對較小。這是針對第一次婚姻中,同一個妻子而言,那麼,有何至於有在第二,第三次婚姻中,且有著對妻室造成不義和不公的擔憂的前提下,甚至在婚姻的動機中,已經有著對第一個妻子故意造成傷害和不義的婚姻呢?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造成對妻子的傷害的話,那妻子有權提出離婚。如果丈夫堅持不離的話,那麼女方便可以自我離棄。就這樣,讓丈夫在他可心之人和他需要之人之間加以選擇;讓妻子在逆來順受或者在自我離棄之間加以選擇。

我對此的回答是:這種主張讓妻子遭到雙重傷害。一種傷害是離棄的傷害,另外一種傷害迫不得已要放棄自身所有的權利,這正如自我離棄的婚姻所判決的那樣。但是同時呢,丈夫卻享有兩件好處——讓自己這種在教法上被要求務必加以克制的意願獲得了滿足,同時,還侵犯了妻子因受到不義和不公待遇而被迫放棄的所有權利。

或者正是這個原因,讓你在法學家們的著作中,找不到關於這個問題,有著直接或間接的指示說,在有可能對妻子造成不義和不公的擔憂的前提條件下,以及讓妻子在遭到不義或不公的傷害後,在選擇了逆來順受或自主離棄這個條件下,仍然允許締結婚姻。

事實上,我們看到法學家們,他們的表述都是一致的——在締結婚姻之前,先對共同生活的伴侶承擔起道德的責任。這是基於婚姻首先是一種義務,其次才是短暫的期望和欲望。婚姻確是重大的責任,古蘭經以堅實的盟約來表述。真主說:“你們怎能把它取回呢?你們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的確,真主絕不會在立法中,帶來艱辛和困難。真主對婚姻的立法,都是為了實現家庭和社會共同的利益。

 【原標題:精闢!這才伊斯蘭大家對多妻制的正解,絕非你想像的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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