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劃清 “宗教極端主義”跟虔誠和激進的界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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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士仁:劃清 “宗教極端主義”跟虔誠和激進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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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極端化”是世界各大宗教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但也是每一個宗教都防範的物件。儘管各宗教都嚴防自身出現極端化的傾向,但這種苗頭不時地出現在各種信仰當中。然而,宗教歷史告訴我們,極端化不是宗教發展的必然趨勢,它是在信教群體中出現的偶然現象,並且其根源不在宗教本身,而在於社會。 “宗教極端主義”實際是社會矛盾在信教人群中以宗教問題的形式的突出反映,宗教只被當作表面的掩飾。由於它把宗教裹挾在裡面,造成了極為複雜的宗教社會問題。

 “宗教極端主義”近來廣泛出現在報刊新聞中,成為了社會輿論的熱點議題。但這一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了,而且成了隨意可以扣在任何“不順眼的人”頭上的一頂 “帽子”和用來擊打任何異己分子的一根 “棍子”。

顧名思義,“宗教極端主義”是一種與宗教相關的“極端主義”,它往往跟政治糾纏在一起。但一般而言,“宗教極端主義”是部分個人或團體為了某種訴求,以宗教的名義,採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集團進行威脅的社會主張。可是,對當下許多普通人而言,“宗教極端主義”則是,“宗教性”較為突出、意志比較堅定的各種思想和行為。許多人因此會把對宗教的執著和看守列入“極端主義”的範疇。如果這樣過於簡單地給“宗教極端主義”下定義,必然會導致亂扣帽子和亂打棍子的現象。

既然是“宗教極端主義”,須得從宗教的立場進行考量,而後加以界定,方能準確把握其性質,不可以用意識形態和社會學的眼光予以界定,否則,似是而非的論斷會掩蓋了事物的真相。

我認為,“宗教極端主義”和普通的“極端主義”一樣是一種社會思潮,崇尚非正常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並用極端的方法付諸實踐,以滿足部分個人或團體的利益訴求。 “宗教極端主義”的表現形式是,對宗教的某些教義在理解和實踐上人為地“升級”,增加超出正常的“度”和“量”,並以此否定他人的信仰和思想,傷害他人,危害社會。

基於這一界定,要談“宗教極端主義”,首先要厘清幾個重要的概念:虔誠、激進、極端。這是幾個具有內在聯繫而實質截然不同的概念,往往被人混為一談,簡單地將具有某一特徵的東西全部塞進同一個包袱中奮力揚棄,黑白不分、良莠不辯,造成了認識上的錯誤和立場上的偏差。分清這幾個概念,對我們理解真正的“宗教極端主義”,有一定的幫助作用,也對區分宗教事務中的“合法”與“非法”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虔誠”,是指誠心皈依宗教,完整地履行宗教的基本功修,堅持宗教的基本教義。宗教的基本功修和根本教義是固定不變的,把握功修的量和思想的度,是非常重要的。不足于正常的量和度,則是“不虔誠”,超出正常的量和度,則是“過分”,只有堅持“中道”才可算作“虔誠”。在伊斯蘭的理論和實踐中,“虔誠”被視為很高的境界,一般人都難以企及,是普通穆斯林追求的目標。相傳一位鄉下人來見穆聖,詢問自己應該遵守哪些主命,穆聖告訴他每日五次禮拜、天課、齋戒等。那人問還有別的義務嗎,穆聖說“沒有”。隨後那人說,“指主發誓,我不增加,也不減少”。穆聖當時就說:“他若照這樣做了,他就成功了;他若照這樣做了,就進了天堂”。根據這段聖訓的精神,“不增不減”的功修,就是一條成功的道路。因此,按伊斯蘭的正常要求去生活和功修,是體現“虔誠”的精神所在。

在功修和思想方面,沒有正規經訓的依據而人為地“升級”,超出正常的“量”和“度”,則是“過分”,屬於不提倡的範圍。《古蘭經》借批評“有經之人”的“過分”行為而教導穆斯林遠離人為的“升級”,說道:“有經之人啊!對於你們的宗教,你們不要過分”。(4:171)

實踐表明,“過分”又分為“激進”和“極端”, 二者具有相似的屬性,即“過量”和“過度”,但有截然不同的本質,不可同日而語。二者的區別在於社會效應,“激進”雖然是“量”和“度”的升級,表現為某種程度的誇張,但不對任何人構成威脅,不以語言和肢體危害他人。然而,如果激進行為或激進思想威脅到了他人,傷害他人,危害社會時,則過渡到了“極端”。“激進”在教內是可以容忍的,因為它是個人行為,不危害他人,儘管不是被褒獎的,而“極端”卻是遭到譴責和反對的。

相傳有三個人來到先知的家裡,詢問他的妻子們關於穆聖是如何履行宗教義務的。當他們被告知穆聖是如何做的,他們覺得自己做得太不夠了。於是,一個人說他往後常年不睡覺,要禮拜;另一個人說他往後常年齋戒;第三人說他以後不近女色。這時,穆聖出現在他們的眼前,說:“你們說了如此這般的話,指主發誓,我是你們中最害怕真主、最敬畏真主的人,我有時齋戒,有時不齋戒;我有時禮拜有時睡覺;我也娶妻”,那幾個人啞口無言了。根據這段聖訓,在功修上的“加量”是先知不贊許的行為,屬於一種“激進”,但也沒有被嚴厲譴責。因此,穆斯林當中一直有些人,由於害怕自己做得不到位,有意提升某些功修的難度,以彌補功修中的缺陷。只要這種行為不危害社會和他人,就可以諒解,儘管不提倡。

穆聖時期,聖門弟子中間沒有出現“極端”現象,因為先知的教導時時伴隨他們,大家追求“虔誠”的境界。而到哈裡發阿裡時代,“極端”傾向突然爆發,因為“赫瓦裡吉”的出現上演了伊斯蘭內部“極端主義”的血腥畫面。“赫瓦裡吉”認為,犯大罪的人是叛教者,應當處以死刑。其極端的思想和行為,給穆斯林自身帶來了傷害,甚至哈裡發阿裡成了這場鬥爭的最大犧牲品。伊斯蘭學者蜂擁而起,極力反對“赫瓦裡吉”的極端思想,幾任伊斯蘭政府以強硬的手段打擊他們,最終遏制了“赫瓦裡吉”的勢頭,儘管這派人非常“虔誠”。因此,“極端”是伊斯蘭嚴厲反對的。

“虔誠”和“激進”的區別在於適量或過量,適度或過度,而“激進”和“極端”的界線,在於是否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評判“虔誠”或“激進”,區別“激進”與“極端”,應該以宗教的原則為標杆,由宗教學者站在本宗教的立場上來評判,不可以拿外部的標準來衡量。因為外部標準難以把握另一個宗教中正常的度和量,難以理解其它文化中的“奇異”,很容易把人家正常的東西看做“異端”,進而以“極端”看待。以國外穆斯林懲罰“通姦者”的刑罰為例,未婚男女要打100鞭子。這在穆斯林看來,是正常的懲罰,而在外文化看來,是一種“激進”,甚至是“極端”的懲罰,也許還有人稱其為“野蠻行為”。因此,宗教現象的“虔誠”或“激進”,抑或“極端”,應該從本宗教的立場出發進行評判,不應以其它文化的標準為依據。

“極端現象”是需要打擊的,但一定要分清“虔誠”、“激進”和“極端”之間的界限,否則,會在“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的行動中出現嚴重的偏差,給宗教和信教群眾帶來巨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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