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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慈善思想的幾個特點

熱度5897票  瀏覽736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4年3月18日 16:15

胡錦濤總書記在党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縱觀世界上各種宗教,宗教教義和學說對現實社會最具有積極影響的是宗教的“慈善”思想。“宗教乃慈善之母”,慈善是各種宗教的共性。道教宣導“濟人之急,救人之危”;佛教奉勸“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基督教宣揚“博愛濟世、扶人於難”。伊斯蘭教除了具有這些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本文擬從慈善理念、慈善方式、對捐贈物的要求、慈善的宗教義務性、捐贈的形式等方面,綱要式地論及伊斯蘭教慈善思想的幾個特點。

一、“敬主愛人”

“敬主愛人”是伊斯蘭教的最高宗旨,也是伊斯蘭教慈善理念的最凝練的表達。敬主是指敬拜真主、尊奉真主為宇宙萬物的唯一創造者和養育者,除了真主之外,萬物(包括人在內)都不應該成為受崇拜者;“愛人”則是指“效法真主‘普慈的、特慈的’屬性,慈愛周圍的一切,愛所有的人包括非穆斯林,愛動物、愛植物、愛整個宇宙自然”。其中,敬主是核心,愛人和愛真主的創造物是敬主的延伸。

與其它宗教比較,伊斯蘭教的慈善理念或精神有著自己鮮明的個性。根據古蘭經,人們從事賑濟貧民、孤兒、俘虜等慈善行為並不是為了取悅同類,博取他人的“報酬和感謝”,而是因為“喜愛真主”,“愛戴安拉”,是為了得到真主的加倍的回賜。《古蘭經》說:“我們只為愛戴安拉而賑濟你們,我們不望你們的報酬和感謝”,“為主道而施捨[1]財產的人,譬如一個農夫,播下一粒穀種,發出七穗,每穗結一百顆穀粒。真主加倍地報酬他所意欲的人”(2∶261)。“行一件善事的人,將得十倍的報酬。”(6:160)“不分晝夜,不拘隱顯地施捨財物的人們,將在他們的主那裡享受報酬,他們將來沒有恐懼,也不憂愁”(2∶274),如此等等。古蘭經多處提到為敬畏真主而施捨、行善,指出“敬畏的人,在康樂時施捨,在艱難時也施捨,……真主是喜愛行善者的”。(3∶134)。“他們為喜愛主而賑濟貧民、孤兒、俘虜。”(76:8),“你們應當行善,主的確喜愛行善的人。”(2:195)

伊斯蘭教的慈善觀深深紮根於“敬主愛人”的教條之中,實踐中穆斯林的一切慈善行為,都是在踐履敬主愛人的天條使命。從此出發,伊斯蘭教規定了十分寬泛的施捨和行善的種類,不僅傳統意義上的施捨財物是行善的主要形式,而且許多有益社會的行為都被列入慈善的範疇。先知穆罕默德曾說:“積極幫助寡婦和貧弱者的人,猶如為安拉之道獻身的戰士,也如夜間禮拜和白天封齋的修持者。”又說:“每個穆斯林都有施捨的義務。門弟子們問:‘如果他無東西可施捨呢?’先知說:‘讓他用雙手勞動,有益自己,也是施捨。’門弟子們便問:‘如果他做不到呢?’先知說:‘他幫助求救的困難人。’門弟子又問:‘如果他還做不到呢?’先知說:‘那讓他勸人行好罷了。’門弟子又說:‘如果他也做不到呢?’先知說:‘那就讓他不要作惡,因這對他來說也是一種施捨’”。[2]他繼而又說:“在太陽升起的每一天,人們的每個動作都是一種施捨。把兩件事情處理公平是一種施捨,幫助一個人將貨物馱在牲畜背上是一種施捨,善言美語是一種施捨,為去清真寺禮拜邁出的每一步都是施捨,從道路上挪走妨礙物也是一種施捨。”[3],從這個意義上,伊斯蘭教的慈善思想,猶如其法律和道德戒命一樣,渾然一體在其基本教義中。

二、倡隱抑顯

倡隱抑顯是伊斯蘭教慈善思想的又一顯著特點。它來源於古蘭經的以下規定:“如果你們公開地施捨,這是很好的;如果你們秘密地施濟貧民,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這能消除你們的一部分罪惡”(2∶271)。教法學家從此出發,進一步發揮了秘密行善的宗教法理,他們指出,“施捨的權利是,你應知道(這一施捨)是你在真主那的‘積蓄’,是你的寄存物,它不需要任何證人。因為你知道,秘密地(別人不知道的)為真主而施捨,這一施捨比公開令人確信。可嘉的是,這一施捨只有你和真主知道,不會被眾目看到,……這件事只有利於你” 。

倡隱抑顯慈善觀的形成和發展,與伊斯蘭教慈善理念的高度向神性和純粹的宗教性密切相關。伊斯蘭教認為,信士的一切行為都是取悅于真主,而真主是無所不知,無所不察的。真主之瞭解人、洞察人比當事人對自己的瞭解和洞察更勝一籌,古蘭經雲:“我比他的命脈還近於他。”(50:16)。因此,彰顯慈善的舉動實屬多餘。根據有關經典,人在今世的一切行為都將分毫不差地被記錄(人的肢體和器官都將會在末日審判時作證),“秘密”的善舉將絕不會被“漏記”。

此外,倡隱抑顯慈善觀的形成和發展,也與伊斯蘭教宣導保護受施者尊嚴的目的密切相關。古蘭經多處強調要尊重受施者,禁止“責備受施的人”。歷史上許多伊斯蘭教的先賢和偉人,都實踐著保護受施者尊嚴和顏面的教導。窮人在得到施捨物之後,不知施捨者是誰的情形很普遍。

伊斯蘭教鼓勵秘密的和公開的慈善行為。對秘密行善行為評價尤高。據《布哈裡聖訓集》記載,“在最後審判日,沒有任何遮擋的情況下,只有真主綠蔭,有七種人能享有在這個綠蔭下的特殊恩賜”,其中之一便是“悄悄施捨連自己的左手都不知右手給予多少的人”[4]。

伊斯蘭教倡隱抑顯的觀念對廣大穆斯林的慈善行為產生了深刻影響。現實中穆斯林的許多慈善行為都是隱而不發的,他們甚至刻意隱匿自己的慈善行為。[5]在世界各地以清真寺為載體的慈善活動中,也鮮見清真寺把捐助錢和物的人名張榜公佈,更鮮見公佈受助者的名單。

保護受施者或被救助人的尊嚴問題是現代慈善事業面臨的基本倫理問題。如何在幫助困難人群的同時,保全他們作為人的獨立和尊嚴,是擺在人們面前的重要問題。實踐中,受助者在獲得物質幫助的同時,精神陷於危機的實例並不鮮見。以致有人提出“救濟的最高原則,是保護受施者的尊嚴”。據報導,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為保護受資助貧困生的尊嚴,摸索出一套“隱形補助”[6]的路子;深圳沃爾瑪在幫助一名貧困生時,也並不是直接地資助,而是通過“愛心碗”義賣活動,間接地對貧困生進行了資助[7]。這些現代條件下產生的保護受助者尊嚴的人性化救助方式,在伊斯蘭教的慈善思想中早已存在。

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鼓勵施捨自己最喜愛且合法的東西

對施捨物的標準,古蘭經也作了嚴格規定,它要求穆斯林大眾必須施捨自己喜愛的物品,禁止施捨非法所得及劣質品。《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分舍自己所獲得的美品,和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的物品;不要擇取那除非閉著眼睛,連你們自己也不願收受的劣質物品,用以施捨”(2∶267)。施捨自己所喜愛且來源合法的東西,是伊斯蘭教對施捨物的總括性要求。它具體包括,第一,施捨之物須是自己喜歡之物[8]。把自己喜歡的東西施捨於人,一方面體現了施捨者對真主虔誠的心意,另一方面也契合儒家所宣導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推己及人的精神。第二,施捨之物須來源合法,那些通過偷盜、詐騙、貪污等非法途徑獲得的錢財,即使被施捨,也絲毫得不到真主的回賜。第三,教法所規定的“不潔之物”如毒品、豬肉、自死動物之肉等,也在禁施之列。

四、平等對待

平等對待是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之一,其原始的教法含義是,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善行都會(在末日審判時)得到公平的報酬,同樣,任何惡行都會被清算。“行一個小螞蟻重的善事者,將見其善報;作一個小螞蟻重的惡事者,將見其惡報”(99:8)在慈善領域,平等對待的教法精神被延伸至世俗世界,延伸至日常生活,引申為現實生活中人們也應該平等,有平等的生活和平等的境遇等。[9]

為使現實生活中的貧困人群尤其是孩子,有一個大致平等的起點,許多穆斯林慈善組織都非常重視教育的平等問題。他們往往把教育救助作為組織活動的重要內容。[10]

平等對待的另一個含義是,救助者和被救助對象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平等的,禁止歧視和責備被救助對象。古蘭經明文:“你當以善待人,像真主以善待你一樣。”(28:77);“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責備受施的人和損害他,而使你們的施捨變成無效,猶如為沽名釣譽而施捨財產,並不信真主和後世的人一樣。他譬如一個光滑的石頭,上面鋪著一層浮土,一陣大雨過後,使它變得又硬又滑。他們不能獲得他們所施捨的任何報酬”。(2∶264)。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不平等地對待被救助物件將導致救助者的善功無效。

伊斯蘭教慈善思想的平等對待精神,源於其普世主義的宗教情懷。伊斯蘭教認為,“人為萬物之靈”,是“天地間之精華”。一切人(類)都是亞當的子孫,都同為兄弟姐妹。真主(安拉)是“全世界的主”,是“宇宙的主宰”。“真主是仁愛眾僕的”,所有的人都應該把真主的慈恩施於同類,平等對待他們。

五、宗教義務性

在伊斯蘭的慈善思想中,慷慨施捨不僅是一項高尚的道德使命,同時也是一條嚴肅的宗教義務。古蘭經公開聲明:“你們絕不能獲得全善,直到你們分舍自己所愛的事物。你們所施捨的,無論是什麼,確是真主所知道的”(3∶92)。認為,富人的財產中有窮人的份兒,富人有賑濟窮人的責任。古蘭經甚至警示,“在死亡降臨之前,你們當分舍我賜予你們的”(63∶10)。聖訓中也說:“在你畏貧求富,迷戀錢財,身體健康時施捨,勿延緩施捨”。經訓都認為,人們所擁有的一切,是真主對人類的考驗。如果不能加以正確的利用(施捨),將受到懲罰。人們在今世擁有的財產只是真主委託“代管的財產”(57:7)。

與其他宗教比較,伊斯蘭教慈善思想具有更加濃厚的宗教義務性。這種義務(性)又可以分為積極性義務和消極性義務(禁止性義務)兩種。積極性義務主要指必須履行“天課”;禁止性義務則主要規定不得放貸,收取利息。

1、天課

天課是伊斯蘭教的五項“天命”之一。阿拉伯語音譯為“則卡特”,意為“純淨”,指穆斯林通過繳納天課使自己佔有的財產更加潔淨。伊斯蘭法規定,穆斯林佔有的財富超過一定限額時,必須按一定比例繳納天課。每年除正常的消費開支外,其餘的財富按其性質,均應繳納不同比例的天課。根據聖訓,金銀首飾的納課比例為2.5%;礦產為20%;農產品根據土地灌溉狀況的不同,分別為5%和10%;其他商品和貨物按市價折現金納課2.5%,等等。應受天課接濟的人,《古蘭經》明文規定為,“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貧困者”。為保障天課切實起到周濟窮人的作用,教法還明確規定,天課必須施捨給貧困者個人;天課不能用於修建清真寺、置辦宗教公產、經營盈利等。施捨天課的原則為“先親而後疏,先近而後遠,父子不相與受,夫妻不相與受,主僕不相與受”。[11]

天課的意義在於,一方面,它通過調節財富的再分配,起到限制富有者過分聚斂財富、緩和社會貧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天課制度的存在,也在時時告誡著穆斯林不要因貪戀今世的榮華富貴,而離開了“真主的法度”。此外,天課的意義還在於,使接受天課者感受到安拉的慈憫之恩,從而更加堅定其信仰。

2、利息

伊斯蘭教嚴禁利息[12],《古蘭經》第30章第39節經文說:“你們為吃利而放的債,欲在他人的財產中增加的,在真主那裡,不會增加;你們所施的財物,欲得真主的喜悅的,必得加倍的報酬。”;第2章第278節經文說:“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麼,你們當敬畏真主,當放棄餘欠的利息”;第2章第276節:“真主褫奪利息,增加賑物,真主不喜愛一切孤恩的罪人”。在第2章第278-279節經文甚至說:如果你們不遵從禁止利息的規定,那末,“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

需要說明的是,伊斯蘭教禁止利息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私人之間的借貸,同樣也適用於私人和銀行之間的借貸,即私人存在銀行的錢所產生的利息按教法也是非法。

伊斯蘭教嚴禁利息的後果之一是,一些家有盈餘的信教群眾尤其是那些家業不菲的穆斯林私人企業家,其銀行戶頭下產生的大量利息變成了“非法”收入,為不觸犯教規,這些虔誠的信教群眾往往把這部分錢捐給救助會。

六、鼓勵多種形式的捐贈

除了積極履行宗教義務的天課捐和履行禁止性義務的利息捐外,還有一種被稱為“乜貼”的更廣泛意義上的捐贈,“乜貼”分為很多種,如“菲圖爾乜貼”(意為“開齋捐”);“索得格乜貼”(意為“隨心捐”)等等。

“乜貼”這種捐贈形式在信教群眾中非常流行,其履行方式也非常方便、靈活,除了開齋捐規定有固定的時間和數額外,其他的乜貼形式、時間、數額均無限制,幾乎可以隨時隨地進行。

“乜貼”捐贈是伊斯蘭教慈善行為的重要形式,也是其財富觀和人生觀的重要體現。古蘭經、聖訓及相關教法經典反復號召人們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和人生觀。一方面它鼓勵信教群眾(今世)積極進取,創造財富,另一方面,鼓勵他們大力弘揚施濟精神,施捨財富,為後世積善。有一段聖訓很深刻地闡明了信教群眾對今世和後世應該採取的態度,它說,“你應為今世工作猶如你永活世上,你應為後世工作猶如你明日死亡”。

乜貼形式的捐贈,體現在各個方面,金錢、行為和物質財富都可以成為乜貼的載體。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的慈善方式——“瓦格夫”,它是一種使受(施)助者長期受益的宗教基金組織(形式)。

以上,我們從“敬主愛人”、“倡隱抑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平等對待”、“宗教義務性”、“鼓勵多種形式的捐贈”六個方面論述了伊斯蘭法慈善思想的特點。[13]伊斯蘭教慈善思想的這些特點,使其慈善活動,在具有基於高度向神的動機純潔性、保護受助人尊嚴性、捐助物質量受保障性、慈善行為受宗教約束性和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靈活性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利於其慈善事業發展壯大的弊端:高度分散的以個人行為為主的慈善活動,不利於慈善資金的聚集和慈善專案的集中化、組織化運作,這種弊端不僅降低了伊斯蘭教慈善活動的效率,而且很大程度上使其慈善事業成為“一個無名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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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捨”是一個在伊斯蘭教慈善文化中出現頻率較高的詞彙,其原始含義為“把安拉賜予的恩惠贈給有需求的人”。在中文語境中,施捨至少有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指天課捐;二是指開齋捐;三是指隨心捐。除了施捨外,還有一種捐獻財產的做法叫做“海迪耶”,它意為“饋贈”,比較接近中文語境下的捐贈。嚴格意義上來講,捐贈不同於施捨,前者主要基於人道,而後者則主要基於“主”道;前者有取悅於他人的成份,後者的行為動機則在於取悅真主;前者具有純粹道德性,後者則是基於宗教的義務和責任而給予貧弱人士的一種幫助,具有宗教義務性,而不同于完全出於自願的捐贈活動。在伊斯蘭教內部,也嚴格區分施捨和捐贈行為,認為施捨為主,捐贈為人。然而,如果我們跳出宗教的具體教律,外在地觀察施捨行為,就會發現其基本符合基於自覺自願捐贈行為的所有要件,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伊斯蘭教所謂的施捨實際上就是一種捐贈行為。因此,本文在一定條件下,把天課捐、開齋捐、隨心捐和“海迪耶”一道視為無差別的“捐贈”.

[2] 穆·福·阿卜杜勒·巴基編,馬賢譯《聖訓珠璣》第699、211-212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3] 同上212頁.

[4] 其餘六種分別是“公正的官長、在祈禱萬能真主中成長的青年、一心牽掛著清真寺的人、兩個處處為了真主互相合作或離別的人、在受一個美麗女子色情引誘時說“我懼怕真主”的人、在暗中向真主默禱而流淚的人”。

[5] 筆者曾在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和牛街清真寺公佈的捐資者名單目錄中發現了不少登記名為“穆民”“教親”的捐贈者。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會在進行慈善活動的過程中,也儘量低調,排斥過多的宣傳,認為那樣會降低他們宗教慈善行為的虔誠度。

[6] 《中科大“隱形補助”,保護貧困生隱私》(2005年8月27日新華每日電訊)

[7] 《愛心碗深圳熱賣 首日賣出4200只平均7.75元/碗》,載《南方都市報》2003年08月04日

[8] 有這樣一段歷史記載,說一天伊瑪目阿裡買了一件新衣服,他非常喜歡這件衣服,當時,剛好有一個窮人來向他乞討,他毫不猶豫就把剛買的衣服施捨給那位窮人。他說:“我聽先知說:‘誰把自己喜愛的東西施捨給窮人,在後世真主讓他首先進入樂園。’”

[9] 宗教中平等精神最強的應該是伊斯蘭教,表現在,進清真寺完全不分貧富貴賤,教內沒有特權階層;尤其可貴的是,不管你多富有,多高貴,死後埋葬的待遇完全一樣:一個長方形的土坑和一個小土洞,外加丈餘白布,禁止任何殉葬品。

[10] 重視教育的思想,在觀念上也受到伊斯蘭教重視學習的影響。據統計,僅《古蘭經》中就有750處用不同語氣,不同文風來啟發、命令、動員穆斯林們加強學習和教育。聖訓中鼓勵學習的語句更是比比皆是,其中“學問雖遠在中國,亦當求之”是人所共知的名句。

[11] 周少青:《伊斯蘭法》載《外國法制史》,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2] 伊斯蘭教嚴禁利息,提倡“善貸”,鼓勵人們無償地把錢借給別人尤其是窮人,認為善貸“在真主那裡獲得的報酬比施捨所獲得的報酬多,因為善貸可以幫助那些為了尊嚴而不願接受施捨的窮人解決生活困難”。有一段聖訓甚至說,“如果有穆斯林兄弟向某人貸款,他有能力而又不借給他,那麼真主在後世將禁止他進入樂園”.

[13]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特點,嚴格來說,其他宗教如基督教也部分地具有,如關於“倡隱抑顯”,《馬太福音》中也有“不要在人面前表露你的善行……否則你就不會獲得你在天的父的回報” (6:1)、“當你做善事時,不要讓你的左手知道是你的右手做的” 的規定等等(6:3),但顯然當今的基督教已不再堅持這些信條。他們已經發展出無數公開活動的慈善機構,並以高度世俗化、機構對群體的方式,高調進行著慈善活動,而伊斯蘭教則繼續堅持著倡隱抑顯、個人對個人的分散的慈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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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周少青,副研究員,丹麥人權研究所、英國愛丁堡大學訪問學者。2005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方向為法理學、非政府組織法、勞動法、伊斯蘭法等。公開發表中英文論文近四十篇,合著的著作主要有《全球化條件下的法治國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律發展報告——-資料庫和指標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國社科院人才藍皮書》(2008年)(中國社科文獻出版社)、《外國法制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等,參與中外重要科研專案十餘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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