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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必以伊斯蘭法制為準

熱度4879票  瀏覽916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5月26日 09:37

       伊斯蘭法制稱作「沙里亞」﹐與通常世俗法制不同之處﹐是根據真主啟示確定的法制﹐凡是信仰伊斯蘭的人﹐都須遵循真主的法度。  每個穆斯林都須根據真主的法度組織各人的生活﹐維護身心健康﹔社會或國家遵循真主的法度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社會﹐實現公正和穩定。  全世界穆斯林同屬一個穩麥﹐因為有共同的信仰和法度﹐人人服從真主的命令﹐端正言行﹐遵從先知穆聖的聖訓為生活指南。  遵循真主法度者﹐是直接受惠者﹐不論個人或全社會。

       《古蘭經》說﹕「我使你遵循關於此事的常道。  你應當遵循那常道﹐不要順從無知者的私慾。  他們必定不能為你抵禦真主的刑罰一絲一毫。  不義者必定互相監護﹔真主是監護敬畏者的。  這是世人的明證﹐也是對堅信的民眾的引導和恩惠。」(45﹕18-20)

       無容置疑﹐人類是需要指導的﹐行為須有規範。 這個規範的原則從哪裡來﹖   一個人根據個人習性和愛好難以確定人生光明道路﹔一個國家根據統治集團的利益難以確定社會公正。  萬能的真主為人類社會設置的法度﹐應是人類社會最公正無私的天平﹐生活準則﹐道德價值觀﹐治國基本原則。  《古蘭經》說﹕「真主的確命人公平﹑行善﹑施濟親戚﹐並禁人淫亂﹑作惡事﹑霸道﹔他勸戒你們﹐以便你們記取教誨。」(16﹕90)    我們在媒體上經常看到社會呼籲要有「人道主義」﹐究竟人道主義為何物﹐世界各國沒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從聯合國安理會直到各國大學課堂﹐理論多如牛毛﹐爭吵不休。  真主的啟示向人類提供了最基本的人道主義原則﹐因為符合人性特徵﹐所以沒有種族﹑時代或區域的限制﹐成為行之四海而準的法度准繩。

 

一﹐西方法制不論道德

       在西方法制的理論中﹐道德與法制是對立的矛盾﹐所以許多法官直言不諱說「法制不講道德」﹐維護西方法制歸根到底是在維護少數人的利益。  例如西方法學理論家謝爾頓‧艾莫斯在他的《法理》(The Science of Law)一書中說﹕「一個男人﹐也許是不稱職的丈夫﹑沒有愛心的父親﹑不負責任的導師﹐但是﹐只要他沒有違背法律﹐他就是一個好公民。」   西方人所理解的法制﹐就是有權力當局頒佈的體制秩序﹑政府法規或行為規則﹐凡違背者﹐以不同的懲罰方式迫使普通民眾接受約束和管教。  執法者是政府﹐他們以警察﹑軍隊﹑監獄和強制性懲罰為手段﹐被統治者只有在受管制的範圍以內的「自由」﹐法制與道德無關。

 

二﹐遵守沙里亞的自覺性

       沙里亞是伊斯蘭社會的管理法制﹐與西方通行的法制有根本性的區別﹐區別的要點之一﹐是以信仰與道德為基礎。  伊斯蘭的信仰與道德準則是普世性的﹐因此沙里亞的基本原則也適用於世界任何地方﹐以及永恆性。  沙里亞的思想基礎是認主獨一﹑真誠﹑公道﹐尊重人格和人權。 各地執行沙里亞表現也許不「嚴謹」﹐不依照死規定﹐因為法律的判決受許多個人因素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允許有靈活多變的判斷和量刑。

 

三﹐沙里亞的宗旨

       沙里亞的宗旨是引發人的優秀品行﹐創造溫馨的社會﹐執法者以道德和良心貫穿其中。 伊斯蘭反對只要目的不擇手段的惡劣行為﹐即使在表現上是一件「善事」﹐如果動機不良﹐心意惡劣﹐就絕不承認當事者是好人。  因此﹐執行沙里亞的伊斯蘭社會﹐絕不容忍藏垢納奸﹑貪贓枉法﹑法制不公﹑偏袒特權﹐使社會黑暗﹑壞人當道。  執行沙里亞的伊斯蘭社會﹐也不能容忍自私﹑粗野﹑放蕩﹑霸道的個人行為﹐放縱害群之馬。  伊斯蘭社會執行沙里亞的結果﹐必然是光明磊落﹑政通人和﹑貧富協調﹑人心向善﹐沙里亞是全體穆斯林的最高理想﹐也將受到全人類的景仰。

       古代伊斯蘭法學家伊本‧蓋伊姆(Ibn Qayyim)在他的《法學》名著中說﹕「創立沙里亞的基礎是智慧和人道﹐使人們的現世和後世都能獲得利益。  沙里亞的基本精神應當是﹕公正﹑仁慈﹑福利與智慧。 任何規則背離這些基本原則﹐把公正轉變為偏袒﹑把仁慈轉變為奸詐﹑把福利轉變為剝削﹑把智慧轉變為陰謀﹐這些都不是沙里亞﹐即使他們披著沙里亞的外衣。」

 

四﹐伊斯蘭的法學家們對沙里亞的共識﹐確定了四項基本準則和五個目標﹐如下﹕

A﹐沙里亞的基本準則

       (一) 公正與平等 (Adl 與 qist)﹔

       (二) 權利與義務 (Huquq)﹔

       (三) 互相尊重和協商 (Shura)﹔

       (四) 兩世兼顧 (Falah)。

 

B﹐受沙里亞保護的目標

       (一) 宗教 (Din)﹔

       (二) 生命 (Nafs)﹔

       (三) 子嗣與家庭 (Nasl)﹔

       (四) 理智 (Aql)﹔

       (五) 財產與健康 (Mal)。

 

       在這些被保護的基本準則和目標中﹐並非按上列次序分為先後﹐而是根據時局變化和環境的需要﹐可以調整輕重緩急。   例如可以根據現實需要和條件分為三個等級﹕必必需的(darurat)﹔需要的(hajat)﹐以及暫時穩定的(tahsinat)。

 

      五、 在伊斯蘭的法制社會中﹐區分法制的形式和內涵﹐應反對教條主義﹐條條框框﹐而重視精神實質和基本目標。 

       例如一﹐在禮拜前的身心潔淨是條件﹐可以從精神專注(taharah)開始﹐然後用水洗身體﹐分為大淨(ghusl)和小淨(wudu)。  假如在潔身過程十分仔細和嚴謹﹐而內心裡卻沒有達到心靜和專注﹐帶著私心雜念去禮拜﹐恐怕不論大淨或小淨只不過都是形式。

       例如二﹐人人都知道集體禮拜(哲瑪提)比個人禮拜回賜大﹐得到真主更多的喜悅﹐但是﹐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卻分歧很嚴重﹐互相不團結﹐不合作﹐使穆斯林社會利益受到損害。   如果不把集體禮拜的意義發揮到實際生活中去﹐這也屬教條主義或形式主義。

       例如三﹐許多人懂得天課(則卡特)的重要性﹐每年按時計算家產﹐交納天課﹐但是我們做事不公道﹐對社會不平的現象不敢制止﹐這也屬信仰不結合實際。

       例如四﹐有人認真去朝覲﹐到聖城麥加會晤世界各國穆斯林﹐萬眾一心站在阿拉法特山上祈禱。  但是﹐在他們自己的家鄉卻熱心參與教派鬥爭﹐對穆斯林社會不團結現象不想改變﹐信仰與生活脫節。

       例如五﹐許多人熟讀《古蘭經》﹐甚至有許多蘇勒背得滾瓜爛熟﹐但是食古不化﹐對內容所知甚少﹐更不懂得把真主啟示運用到生活中﹐成為行為指南。  這樣的人﹐假如不是用唸經混飯吃﹐也是一個信仰的糊塗蟲。

       例如六﹐說起聖行﹐頭頭是道﹐亦步亦趨﹐但不去深入體會和理解。  聖行的每個舉動所代表了真誠和仁慈心意﹐如果只是在表面上遵循聖行﹐離假學道不遠了。

 

六﹐結論

       沙里亞根據是真主的啟示《古蘭經》和聖訓制定社會管理法制﹐充份體現伊斯蘭的精神﹐而且在實際生活中變成共同遵循的規章。  沙里亞與普通世俗法制的根本區別是認主獨一的信仰和遵循真主的命令﹐所以與信仰緊密相聯。  不論是執法的官員或守法的群眾﹐假如脫離了根本的信仰﹐沙里亞有名無實﹐是虛假的表現﹐不能展現伊斯蘭的光輝。  例如沙里亞的重要原則是公正和人道﹐這不僅是執法者應公正﹐而每個人都須公正﹕公正對待家人﹐公正對待下屬﹑公正對待親屬和鄰居﹑公正對待一切人﹐尊重其他人的真誠信仰﹐表現伊斯蘭普慈全人類的精神﹐是最徹底的人道主義。  如果沒有對人公正和人道的精神﹐就沒有敬畏真主的信仰﹐世界上就不存在尊貴的沙里亞法制。

       如此講述沙里亞﹐是否理想化了﹖   不錯﹐但是理想化不等於空想﹑幻想或夢想的烏托邦﹐而是都可以變為現實的最高目標。  目標應當是純潔的﹐是崇高的﹐是誘人的﹐這就是真理的特徵﹐可以鼓舞追求光明的人們為之奮鬥﹐可以檢討我們的迷誤和缺失﹐可以訓導社會不斷完善﹐可以成為其他社會的榜樣。 伊斯蘭是完美的﹐但穆斯林社會並不完美﹐所以我們承擔著重要的歷史使命﹐為崇高的目標而奮鬥。

 

       (阿里編譯自Justice and Compassion﹕Ethics and Our Responsibilities by Muzammil Sidd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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